薄熙来案“主审官”
对于这场注定成为意义特殊的审判,一位主审法官究竟能发挥多大作用?他的表现又怎么被中国的法治进程记住?
因为主持审判薄熙来一案,济南中院48岁的常务副院长王旭光近日成了网络名人。
8月26日15点33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官方认证微博,发出了薄熙来案的最后一条庭审现场实录。被告人薄熙来在最后陈述中说:这次审判历时5天,让控辩双方都有机会充分发表意见……也使我对中国司法的未来又增添了信心。
在此前的庭审中,薄熙来亦多次表达了对合议庭的认可。法庭外,公众通过一条条内容详尽的长微博“阅读”庭审时,亦对包括对王旭光在内的3名法官表示赞赏。称其“不偏不倚,富有素养,切实保障了各方诉讼权利”。
作为薄案的审判长,王旭光如今在百度上拥有26万余条搜索信息。除去与本次审判相关的内容,人们提到最多的是:专家型法官、人大民法博士。
对于这场注定成为意义特殊的审判,一位主审法官究竟能发挥多大作用?他的表现又怎么被中国的法治进程记住?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如此评价:“审判长在恰当的时机进行一些巧妙干预,比如在被告人重复表达观点或贬低证人时加以提醒和制止,他似乎没做什么,这种看似没有表现的做法,实际上就是一名法官最好的表现。”
对此,王旭光的同门师弟、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师孟强对《中国新闻周刊》说:别看他在庭审时说话并不太多,看上去超然中立,但这个案子肯定会让他在司法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民法博士
在学科背景上,王旭光与许多科班出身的法官经历相似。山东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第一届本科毕业生,后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深造,先后获得民商法学硕士和博士学位。
刘保玉与王旭光是大学同班同学,也是30多年的好友,现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担任教授。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1981年他和王旭光考入山大时,正赶上山大法律系第一年招生,当时全年级只有一个班,51个人。王旭光属于“是好学生,但不是‘最扎眼’的那一种”。
毕业后,王旭光进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但最初只是在法院内的业余大学当教师,不参与审判实务。后来,王旭光转入济南中院研究室工作,从科员一步步做到主任,多年后才真正转到审判庭,成为一名可以审案的法官。
在刘保玉的印象里,王旭光在90年代初期到人民大学参加全国法院系统组织的在职研究生班时,成为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明的弟子。2005年,王旭光到人大法学院读在职博士,再次拜在王利明门下。
“王旭光读博时,我正巧也在人大跟随王利明做博士后。没想到,20年后我们再次成为同学。”刘保玉说。
读博期间,王利明建议王旭光的博士论文主题锁定在“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上。在刘保玉看来,这并非一篇容易做的文章。“在民法理论中,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实际上涉及物权、债权两个领域,又可能存在抵押、土地出让等多重关系,所以这是一系列权利的搭配组合、顺位排序。”刘保玉说,“整个论文全部围绕合同法第286条一个法条,是真正的‘小题大做’。”
王旭光接下这个题,并认真准备。为写好论文,他在济南中院组织了一次调研,主题是建筑工程纠纷。通过调研,王旭光逐渐把这一领域内实践中已经发生的、可能发生的问题,都了解得一清二楚。
那一年论文答辩时,刘保玉以北航法学院教授身份,受邀成为答辩组5位导师中的一员,他记得5位导师均对王旭光的论文给予高度评价,打出优秀的成绩。后来,这篇论文扩展后还以《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研究》为题,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对于王旭光的学术专长,多位法律专业人士认为是“理论与实际结合”,山东省东营市律师协会会长孙瑞玺便是其中之一。他与王旭光因为共同参与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的学术会议相识,有时也会通电话研讨物权、债权等专业问题。在孙瑞玺眼中,王旭光属于专家型法官,是少数能做到用理论结合实际共同解决问题的人。
2001年,济南的一位老妇在居民楼门口被从楼梯上滚落的菜墩砸伤,后医治无效死亡。由于找不到菜墩的主人,老妇的家属将单元门中二楼以上的全部居民告上法庭。对于此类案件,重庆法院已有先例,判决被告的多名邻居共同承担责任。但王旭光对此并不认同。案件发生后,他公开表达观点,认为在受害人不能具体举证加害人的情况下,不能让可能造成损害的所有人共同赔偿,因为事实上的加害人只有一个。对此,人大法学院教授王轶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这说明王旭光坚持自己的学术观点,不会“人云亦云”。而先后受理该案一审、二审的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和济南中院,也采纳了王的论点,判决老妇家属败诉。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net.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