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原副省长官场十余年收钱1919万”追踪
日前,吉林省原副省长田学仁涉嫌受贿案,已被北京市一中院受理。
检方指控,田学仁在1995年至2011年,利用职务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分别为10人在企业经营、家属工作调动、子女入学和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共收受上述人员钱款折合人民币1919余万元。
昨日,记者通过查阅公开报道、相关网站公开信息及电话等发现,上述10个人已淡出公众视线,有的仍因此案接受调查,有的已调离原单位,有的还被牵扯到其他刑事案件中。
一行贿药商接受调查
司法文书显示,“田学仁案”中,检方对其具体涉案事实提出了十项指控。其中,有5项涉及五家大型企业董事长,他们分别因为企业经营、申报项目、子女入学等获得了田学仁的帮助并给予其好处费。
其中,检方指控,田学仁在2001年7月至2011年春节,曾接受时任吉林天河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常征请托,为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取银行贷款以及承揽吉林银行资产评估业务等事宜提供了帮助。田学仁先后17次共收受常征给予的人民币205万元、美元18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353.9801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2013年5月,吉林天河药业有限公司更名为吉林天顺药业,现任董事长姓孙。
该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因牵涉田学仁案,2008年常征就已离开天河药业,目前还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常征的离开,引发原天河药业资金链断裂,延边当地政府进行新一轮的招商引资后才有后来的天顺药业。目前,天顺药业与常征没有任何关系。
副市长买官出任副书记
据起诉书提供的信息显示,田学仁还涉嫌为5人职务提拔提供帮助,使5人分别被提拔为长春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政委、中共和龙市委常委、副书记、延边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吉林银行行长助理、延边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长及吉林市公安局副局长等职务。为此,田学仁收受这些人员的钱款近150万元。
检方指控,田学仁在2002年春节后至2005年10月,接受时任延边州和龙市副市长姜佐山的请托,为其先后提拔为中共和龙市委常委、副书记、延边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等事宜提供了帮助。为此,田学仁先后四次收受姜佐山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8万元。
2009年6月10日,延边州委组织部公布的《拟任县级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通告》显示,拟调任姜佐山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据公开资料查询,姜佐山最后一次出现在新闻中是2010年3月30日上午,其以人社局党组书记的身份主持了全州就业工作会议。
延边州人社局办公室一负责人表示,2010年7月份,姜佐山因接受上级纪检部门调查,已调离人社局书记位置。
在检方指控中,田学仁还在1998年3月至2002年春节前,5次收受时任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局长岳忠田钱款折合人民币11万余元,为岳忠田提拔为吉林市公安局副局长提供帮助。
据当地公检法系统知情人士介绍,目前,岳忠田仍在该系统工作。
田学仁案开庭时间未定
据了解,田学仁因涉嫌受贿于2012年7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至今已一年有余。
由于该案系最高检指定北京检方办案,近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对田学仁提出公诉。
目前,一中院已完成立案审查,并决定受理此案,但尚未确定开庭时间。
追访1
实践中行贿人少被判实刑
2012年年底,“两高”公布《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认为,刑法还规定了行贿罪两种特别情形,即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实践中,由于大量职务犯罪案都依赖行贿人主动去“咬”被行贿人,再根据其交代的线索继续查找相关钱款往来的书证、物证。因此,虽然我国法律框架内并不在“辩诉交易”,但行贿人往往希望通过主动配合办案机关来争取认罪态度好,进而获得从轻处罚,实践中大量此类案例都以行贿人被适用缓刑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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