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中国文化的一个特征是注重出发点,出发点是好的,那么这样的东西就值得去付出。这也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为了维护出发点的“诚”,可以为所欲为,意味着可以以一种很坏的方式去实现某一出发点的目的。而这样的维护方式很有可能是以一种说谎的方式。
一方面我们很可能以一种欺骗他人获得他人信任的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另一方面,我们很可能以一种社会约定俗成的方式去表达自己的思想而从来不去表达自己真实的思想,最后我们很可能以欺骗别人而维护另外的他者的利益。而这进一步则意味着,在这样出发点诚的前提下,我们实际上合法化了我们去实现目的的恶的也就是说谎的手段。这样本身有着一种危险,也就是说,当我们合法化了谎言,合法化了说谎话,实际上也就合法化了说谎话本身,因为这意味着,在任何一种谎言背后我们都有着正当的理由,我们可以以自己某种主观感觉良好的出发点来为自己的谎言或者不真诚的行为本身辩护,而这便是说,谎言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得到允许的。
如果这样,那么可以说,在很多时候,中国文化很可能是一种说谎的文化,我们打着出发点好的理由而合法化了任何说谎的行为,但是康德在他的定言命令中说,要使你的行为成为一条普遍的行为法则。而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导论》中论证道德定言命令中举了四个例子,其中第一个例子也就是“不要说谎”。也就是说,当你说谎的时候,实际上是立了一条法,也就是说,每个人说谎都是应该的,但是一旦如此,也就意味着,说谎本身的自我取消,因为如果每个人都说谎,每个人都知道彼此在互相欺骗,那么你的说谎本身也就没有了价值,也就没有了说谎的必要,因此我们也就没有必要说谎。说谎本身不能普遍的自我立法,而只有相反的命题,也就是不要说谎,才是能够被普遍的立法,也才有意义。
而通过康德的定言命令,我们反观中国的文化,可以说,中国文化恰恰树立的是普遍的说谎意识,但是这样的说谎意识也恰恰是不能普遍立法,不能取得自身的意义与价值,我们应该做的恰恰是不去说谎,即使是为了所谓的维护出发点的好,因为一方面出发点好并不一定实现出来必然带来好的东西,实现出来很有可能是一种异化的存在,其次,说谎本身是没有意义的,正如上文指出的,它自身不能单独的立法,它会导致自我取消,如果说谎的法被立,那么意味着,更大的社会的伪善状况的存在,而这本身则是根本危机的。
但是,这里仍然有个问题,正如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自在自为的意识里自我立法篇所指出的,在康德的无条件的定言命令中实际上是隐含着某个前提的,即使说,只有你知道了什么是谎言,那么你才能避免去说谎,或者说,对谎言本身是什么的了解是先于去说谎的,如果你没有办法分辨什么是谎言,那么你去说谎本身是不可能的。
但是在这里黑格尔并没有更进一步,指出什么才是判定说谎与不说谎的标准。进一步指出如何避免谎言,我们是否仅仅对自己形式的绝对命令就能避免谎言。在这里,我想要试图去回答这一问题,我认为,我们明白谎言,前提是明白我们怎么样可能产生谎言,只有明白如何产生谎言,那么才能分辨谎言自身,避免谎言。
我认为谎言之所以产生,是由于两个条件,一方面是客观的,一方面是主观的内部的。而从第一方面来说,也就是对他人的说谎,也就是所陈述的事实与事物自身的形态不相一致。对于这点,我们则是好分辨的。
困难的在于自我的谎言。也就是说,自我本身是多层次的,奥古斯丁在其忏悔录中就特别强调了人本身的多层次性,而这样的多层次更明确的表述是在弗洛伊德那里,弗洛伊德把自我分为三个层次,本我,自我,超我,我是受制于本能的自我也就是本我与社会伦理范畴之间的一个存在,因此这也就导致了自我认识的困难,自我本身并不是能自我认定的,因此正是自我的多层次,导致了我们自身说谎而不自知。
因此当我们谈到如何避免谎言的时候我们当然需要康德的绝对命令不要说谎,但这只能使得我们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或者说只能使得我们避免外在的对他人的说谎,但是,对于内在的自我欺骗,康德绝对命令却无能为力,因此我们在这里需要另外一种意识,也就是自我反思的意识,中国人很缺乏的恰恰是自我反思,因为还是我们强调出发点的好,但我们却不反思或者重新认识是否这样出发点就是有意义的,因此我们需要树立一种意识,也就是我们不断的对自己的行为,或者出发点进行反思,不是反复的思考,而是一种哲学式的前提根据的思考,即不断的对自己的行为根据的重新认定与思考,从而检查到行为可能的问题,发现思想可能存在的伪善,进而才可能避免说谎。
当然这里说的方法也不是必然的,因为首先避免矛盾,这里是避免谎言是不现实的,因为人毕竟是多层次的存在,谎言是人悖论存在的一种表征,其次,这里仅仅初步的思考,解决问题实际上设计许多具体的偶然的情景,而这里并没有考虑进去。这里仅仅是一种尝试,对中国说谎观本身的扬弃的努力。(作者:德国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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