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承鲁庭审现场。资料照片
本报讯(记者郭玉红 实习生王荣)12月2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兰州市交通运输局原局长、党组书记颜承鲁涉嫌收受千万元贿赂案依法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颜承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兰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要、收受他人人民币1033.8万元、2万英镑,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追回部分赃款,可对颜承鲁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对颜承鲁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扣押在案的赃款,依法没收,收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听判后,颜承鲁声称“这是不折不扣的冤案,我要上诉”。
案情回放:转让干股索购房款笑纳红包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7年4月至2012年4月,颜承鲁先后担任兰州市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及兰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2012年2月被免职。其间,颜承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多个出租车公司等单位及个人钱款。其中:
2008年底,兰州市政府为支持吉利汽车兰州生产基地的发展,成立2008年出租汽车报废更新工作领导小组,颜承鲁担任副组长。同年12月,该小组决定,由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筹建以吉利车型为主的出租汽车公司,车辆规模为350辆。时任兰州市交通局局长职务的颜承鲁,与该局原副局长杜明飞(另案处理)以及两家民营出租车企业负责人商量后决定,由这两家公司出资成立东方公司,颜承鲁则指定其妹夫袁某作为东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将51%(折合车辆180辆)的股份登记在袁某名下。2009年1月,东方公司登记注册成立运营。
2011年7月,甘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解某因资金短缺,通过其兄向颜承鲁提出借款请求。面对对方承诺15%的高额年息,颜承鲁与某出租公司负责人商议,决定将其在东方公司的全部股份以每辆车4万元的价格作价720万元转让给该公司。同年8月,该公司便将其中300万元作为颜承鲁的出借款,汇入上述房地产公司并出具借条。另有420万元,其中120万分别抵顶了颜承鲁及其友人此前的借款,剩余300万元直接由该公司向颜承鲁出具了年息6%的借条。
另据查明,2008年至2012年春节期间,颜承鲁利用职务便利,在公路施工项目招标、发包,下属单位用人招聘等过程中,打招呼、搞协调。因帮助没有公路建设和招投标代理资质的民营老板徐某,先后拿下榆中县金崖至夏官营公路改建工程和省道301海石湾至岗子沟项目的招标代理合同,颜承鲁先后以各种名义收下徐某送的总计124.5万元现金。此外,颜承鲁还收受过曾承揽国道309线某段改建工程、七里河区华林坪至阿干镇某段村路改建工程的两名建筑企业负责人多年累积相送的新年红包及所谓“为儿购房借款”共计95万元。
颜承鲁还帮助奔腾广告公司承租交通局楼顶广告位收取好处费30万元;在人事安排上也曾先后收受他人的感谢费13万元;另有10万元还是以接待外省市同行以及向上级领导拜年名义向其下属单位相关负责人索要的“办公经费”。颜承鲁逢年过节接受的“人情往来”也高达23万余元,其中包括2万英镑。
直到今年4月,检察机关对颜承鲁开始调查时,其为了掩盖事实,针对其持有“东方汽租”公司干股的行为,颜承鲁安排袁某与对方补签了一系列“自愿垫资”、“借款”等虚假协议,并将借条全部撕毁。同样,针对以“购房借款”名义收受的100万元,特意让其子与之重新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协议等,退还了其中34万余元。此外,颜承鲁还向奔腾广告公司老板退还20万元。法院还查明,案发后侦查机关共追回赃款804万余元。
法院认定:辩解辩护意见均不成立
庭审时,颜承鲁及其委托的两名辩护人所提颜承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以及侦查机关在侦查程序方面存在违法问题等辩护意见,法院依据庭审调查时,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颜承鲁入看守所时的体检表以及办案单位出具的有办案人员签名的办案说明等关于侦查阶段取证合法的证据确实、充分,目前能够排除颜承鲁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嫌疑。法院认可公诉人当庭宣读的颜承鲁于侦查阶段的供述,并结合其他证据作为定案依据使用。至于侦查程序等是否存在违法问题,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已经当庭进行了合法性说明。
对于颜承鲁转让干股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查明,颜承鲁身为兰州市交通局局长兼兰州市2008年出租汽车报废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在负责组建成立吉利出租汽车公司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注册成立了东方公司,并将该公司交由实际出资的民营出租车企业经营管理。颜承鲁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向实际出资的民营企业索取51%干股,后又将该股份作价720万元转让于对方,法院认为其行为当以受贿论处。
至于颜承鲁收受徐某等3人总计160万元贿赂款系借款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查明,颜承鲁以购房借款为名收受上述行贿人提供的所谓“借款”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给相关负责人打招呼等方式帮对方承揽到公路工程及广告牌制造工程。但借款后有的根本没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其行为实质上是变相索贿,有的归还部分后剩余款项作为感谢费予以收受。同时,颜承鲁在侦查阶段对上述事实均供认不讳。法院认为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3名行贿人给颜承鲁15万元均用于公务开支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查明,颜承鲁在侦查阶段供述以上款项用于支付其在北京和海口的购房款及个人日常开支,但当庭推翻前供却又无证据证实。据此,法院认为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此外,颜承鲁当庭否认曾收受多名行贿人历年相送的共计33.8万元拜年礼金,而其辩护人意见与之相左,承认收受过礼金但不构成受贿罪。法院认为其行为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
最后,关于颜承鲁否认收受2万英镑和5万元现金的辩解意见,法院根据两名行贿人及颜承鲁之子间相互印证的证言,加之颜承鲁在侦查阶段亦作过的认罪供述,法院认为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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