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警方透露周克华曾在缅甸当过雇佣兵
本报长沙讯 8年时间,10条人命,是什么让周克华如此冷血、残忍?我们不可能从被击毙的周克华口中得到答案。但是从周克华的亲友以及相关的办案人员口中,我们不难勾勒出这样一个冷血杀手的人生轨迹:从16岁被治安拘留,到武汉被劳教、昆明被判刑,周克华曾经三次被抓。
而对于读者、网友“他何以用枪如此熟练”的疑问,或许与他境外雇佣兵的生活经历有关。
在走出家门谋生之后,使周克华的人生命运发生转折的是枪。
记者从警方得知,1991年9月,周克华在沙坪坝区盗窃猎枪1支。1993年3月,周克华去了湖北武汉,随身携带的正是那支盗窃来的猎枪。随后,他被武汉市公安局口分局抓获,劳教2年。1997年夏天,周克华在云南边境购买了“五四”式手枪。2005年周克华曾因贩卖枪支被昆明铁路法院判刑3年。
从2004年开始,周克华辗转重庆、长沙、南京等地作案10起,枪杀10人。周克华作案时,几乎每枪都是奔着受害者的头部而去;同时,他的反侦查能力极强,多次在警方重重布控下逃脱。越来越多的人怀疑周克华有当兵的经历。但是经过警方的调查,他并没有军旅经历。很多读者、网友发出疑问:既然他没当过兵,为什么用起枪来如此熟练?
昨日下午的长沙警方新闻通报后,记者就此专访了长沙专案组民警。据相关人士透露:周克华在缅甸当过雇佣兵。长沙芙蓉南路“12・04”农业银行案案发后,长沙警方根据现场提取的相关物证,加大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力度,并派出工作组前往云南、四川、重庆及中缅边境进行调查访问,获取了犯罪嫌疑人2004年前曾在缅甸参加过雇佣军的重要信息。
周克华曾在武汉劳教两年 专家否认因此致其性情大变
武汉晚报
汉南劳教所偌大的办公楼已废弃多年,院内杂草丛生。记者高星摄
昨天,记者经多方采访获悉,周克华并非1997年在武汉劳教一年,而是于1993年劳教两年:当年3月20日至1995年2月20日在武汉汉南劳教所劳教,因劳教期间表现较好,提前一个月释放。
据了解,当时的案情是这样的,周克华在重庆沙坪坝盗窃一支双管猎枪,携枪进入武汉。在江岸携枪时,遇到巡逻民警盘查,周克华不服,朝地上开了一枪,随后逃跑。在武汉口区利北新村一带被口警方抓获。
被抓获后,周克华因暴力妨碍公务被判在汉南劳教所劳教两年。
汉南劳教所已废弃15年
“汉南劳教所,汉南还有劳教所吗?”昨天,记者闻讯周克华曾经在市劳教局汉南劳教所劳教过后,立即驱车前往汉南城关所在地,试图了解周克华曾经在武汉的蛛丝马迹。
不过在汉南街头问了几个人,都不知道有这回事。最后问了几个在街头跑麻木的老师傅,他们才告诉记者,以前确实有个劳教所,不过在石头山一带,但已经废弃了10多年了。
石头山在汉南城关以西,记者驱车过了马影河大桥,沿着纱(帽)东(荆)公路走了10多公里,一路问路,终于找到了这个大院墙包围的4层楼建筑物。
窗户已经全部破损,院子大门敞开,没有悬挂门牌,只钉着个门牌号码“石头山36号”。院子周围都长满了荒草,只有院墙内面的宣传标语,才让人意识到这里曾经是个劳教所。
周克华属最后一批劳教人员
虽然已经没有劳教人员收容在此,但记者了解到,这里依旧保留了10多名干警在此留守,负责劳教所的3000亩农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该劳教所办公室主任龚龙海告诉记者,汉南劳教所1983年开始建设,次年开始收容,至1998年完成使命后,就变成现在的留守状态。
根据记者提供的周克华曾劳教的时间,龚主任介绍,1992年开始,汉南劳教所规模就收缩了,仅剩最后一个大队,劳教人员不到100人,周克华应属于最后一批。
记者了解到,劳教人员一般以本地人居多,当时的管教干部,应该对外地人周克华有印象。但年代久远,劳教人员档案也被转移到市劳教局。记者随后又联系到了该劳教所的杨政委,他在1993年还是该劳教所的一名负责人,正在北京的他表示看到了周克华被击毙的新闻,但对1993年―1995年周克华在该劳教所的情况,他认真回忆了半天,还是回忆不起来。“将近20年,时间太久远了”,他抱歉地说。
昨天,记者经多番联系了多名在1993年―1995年在该劳教所工作的干警,尽管他们竭尽所能,但由于年代实在久远(将近20年),没有人能够回忆起周克华在当时劳教时的具体情况,目前已经无从查证。
此前有媒体报道,周克华因为持有枪支被劳教后性情大变。不过,记者了解到,汉南劳教所在高峰期时,所里的十几名干警管理着230人,1名干警平均看管10到20人进行劳动改造。加减期、提前、保外,都有严格的要求。周克华原本两年的劳教时间提前了一个月释放,这说明周克华劳教期间表现尚好。如果不是表现好,并不可能提前释放。
有媒体说,周克华当时因携枪而不应被劳教,因为当时法律并没有对持有枪支有具体的规定,而劳教致周克华性情大变,以至现在成为冷血杀手,对此,法律界人士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孙志军表示,我国一直是对枪支弹药管控比较严格,在我国1979年刑法典中,并无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只规定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而对于后者,一般则界定为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私自藏匿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但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出台,枪支弹药管理的规定越来越严格,该法第41条首次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并适用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刑罚。至1997年修订刑法时,则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上述规定吸收进1997年刑法典即现行刑法典,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孙志军律师了解到当时的案情后说,周克华当时持有的猎枪是偷来的,且在民警依法对其盘查时,朝地上开枪泄愤,后逃走被抓获,盗窃、妨碍执行公务,这种情况在现在也是绝对不允许的,还可能会判刑,因此,他当时坐牢是没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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