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因微博上起争执,一名大学副教授与电视台女记者在微博上公开“约架”并于7月6日中午在朝阳公园南门发生冲突。该事件在网上引发巨大争议,有人认为这是文革遗风,更有人指责公知流氓化。然而就事论事而言,事情并没有这么复杂。
任何形式任何程度的约架都是违法的
法律保障人身安全,相约打架无论是否事先预定规则暴力程度多大都不具备合法性。
相约决斗,尽管听起来富有浪漫气息,甚至在古代有漫长的司法决斗史,但从现实法律规定而言,中国法律并不认可约架,因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不受他人侵犯。不管何种形式的打架,暴力与否限度多大,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都是违法的。即使是事先约定“约架规则”、“承诺书”、“决斗状”等,也都无一例外地不具有合法性。
那么,以体育的形式或者拳击比赛作为包装,进行约架是否可行?答案同样是否定的,这违反了《体育法》第五十三条:“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电视台女记者周燕与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法天”微博约架闹得沸沸扬扬。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意无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打架斗殴可协议不处罚,但限于事后。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但这个协议是指事后的调解协议,而不是之前的约架合意。
由于双方的约架合意本身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章,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有如下情形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约架合意失效。所以第9条规定的当事人可达成协议不予处罚,只能是打架之后的事后调解,而不意味着事前的约架合意本身具有合法性。
打架违法,轻伤以下可经协商通过民事赔偿和解,构成轻伤则属于刑事自诉案件
违法之后,法律责任是什么?打架斗殴导致双方伤害的,根据双方责任大小承担责任。根据伤害程度的不同,民法和刑法有不同的规定。轻伤以下的,不构成犯罪可以协商解决,但是行为人依法要承担治安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经济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等。
如果构成轻伤,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派出所进行调解,如果不服,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就追究刑事责任来说,要构成轻伤以上结果才会涉及故意伤害罪的承担,否则的话只能追究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轻伤以上属于公诉案件,可以判处3-10年有期徒刑。具体法律后果如何,还需看伤情鉴定。
约架双方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周燕要求殴打,吴法天指定了具体时间地点,周同意,因此吴是约架方,周是应架方。
从双方沟通的角度分析约架应架的话,如果假定约架是合意,在周燕微博称“看到吴法天就想抽丫大嘴巴”时,吴反骂“鸡婆,你辞职啊”,周称“你个阉人怂包软蛋,有种你选地方,我抽不死你,别做缩头乌龟”,而吴指定了具体的时间地点,周答应。因此,周要求殴打的行为可以说是要约邀请,吴指定地点时间的行为是要约,周同意是承诺,所以其实是吴在约架。
约架后吴要文斗不要武斗,是意图修改合意内容,周不同意则合意未变,吴若不认可,大可不去赴约,因此在约架中,吴要承担主要责任。第一,他明确知道对方行为的目的,就是对自己进行殴打;其次,他明确给出了具体的时间地点,并激对方不来就道歉;第三,作为法学副教授且曾在公开视频中普及过约架法律知识的他,明知这种行为属于违法。即便后来现场围观的人中支持吴的在少数,但这并不影响约架本身的性质。
吴法天此前在微博上公布了约架的时间地点,现场来了很多围观者。
公共场所约架应架,双方均负有责任,仅周燕承担法律责任并不公平。
在公共场所公开约架,有违行政法律,因此警方介入合理正当。然而若警方仅处罚约架的一方,而不处罚另一方,显然有失公允。在公共场所约架,是破坏公共秩序的一种带有违法完整过程的触犯治安管理法规的现象。若没有吴约架在先,并选定约架的场地和时间,且在微博上公布,周燕怎么能一人找到吴,而用鸡蛋去袭击他,用脚去踹他?其他围观者又怎么会到场,并扰乱公共秩序?因约架产生的法律后果,周需要承担,吴同样不能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所做的规定中,在第一节第(二)款中,有如下表述:凡“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吴和周的约架,不仅公开,而且在微博上广为流传,以致当天公园多人围观,并出现了扰乱公共秩序的现象,因此警方在拘留约架一方时显然不能忽略另一方,尽管具体责任大小可带商榷。
若他人参与殴打,同样违法
如有他人参与殴打行为,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样应受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打架的规定主要涉及了两种法益,一是“扰乱公共秩序”,即26条的“结伙斗殴”,二是“侵犯人身权利”,即43条的“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如在吴周约架过程中,有他人参与打架甚至围殴,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并不能免责。如若仅是围观没有动手,自然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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