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厦门市中级法院对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赖昌星走私普通货物、行贿犯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一审宣判。
赖昌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赖昌星的违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截至5月28日,十天法定上诉期限届满,被告人赖昌星未提出上诉,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近日,赖昌星将被押送监狱服刑。
厦门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起,被告人赖昌星通过在香港、厦门等地设立公司、建立据点、网罗人员等,形成走私犯罪集团。1995年12月至1999年5月,赖昌星犯罪集团采取伪报品名、假复出口、闯关等手段,走私香烟、汽车、成品油、植物油、化工原料、纺织原料及其他普通货物,案值共计人民币273.95亿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39.99亿元。
为实施走私活动和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赖昌星于1991年至1999年间,直接经手或指使犯罪集团成员先后向64名国家工作人员贿送钱款、房产、汽车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912.89万元。
1999年案发后,赖昌星畏罪潜逃至加拿大,妄图逃避法律的制裁。经过中方艰苦努力,赖昌星于去年7月23日被加拿大有关部门遣返回国。随后,司法机关及海关依法对其犯罪行为进行侦查、起诉和公开审判。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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