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较大数量的留学人员和以其他方式移居国外的中国人,在取得外国国籍后,并不报告,户口也没有注销”。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部分常委会委员发表意见,有人表示,中国有大量双重国籍者。就此话题,近日议论颇多。
中国现行《国籍法》明确规定,加入了外国国籍就不能再保留中国国籍,因此,实际上拥有双重国籍即属违法行为,亦可由此确认当事人都是违法分子。不过,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法律条款是否合理,却是个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
存在一批触犯《国籍法》的违法分子,这情况官方早就知道,虽然对此很清楚,但也没大动法器。这真实原因是,这些违法分子,没对敏感、多样的国家利益造成实际伤害;所谓的违法与伤害,多表现于情感层面上,再就是,办理涉外行政、民事、刑事案件,存在某些不便或“麻烦”。
1953年以前,中国承认双重国籍。在当年“阶级斗争为纲”的大陆,最要紧的头等大事为从政治上、思想上“分清敌我”,而容易引发“里通外国”联想的双重国籍身份,自然不会被国家权力及其信奉的“斗争哲学”接受。而今,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历史背景已不复存在,我们没法仅依据某人的某种国籍,做出他不爱中国的认定。
1949年前,中国出台过三部《国籍法》,认定国籍原则都是“以血统主义为重,辅以属地主义”。即便旅居国外已达几代之久,只要有中国血统,都可拥有中国国籍。这样的《国籍法》大利于族群利益,尤其在抗战时期,客居四海的华侨与战火中的同胞共担国难,建立了卓著功勋。广东省侨办曾提供这样一组数据:“抗战头三年,华侨汇回国的各种捐款达20亿国币,平均每月6000万元,占当时全国军费开支的85%”。
近年来拥有他国国籍的华人,入外籍的原因与人员构成,较之老华侨情况大有不同,要说新华侨的共同特点,国内百姓通常以为他们比较成功、比较富裕,大体上不错。
某个国家的受益者或强势群体,比受损者或弱势群体更爱其国,这是人情与常理。比如在一个王朝国家,最爱国的人应该是君王,其次该是王室成员。因为,“国家机器”,就是构成他们自身的主要部件,所谓“江山”,就是他们的财产。作为境内成功人士,华丽变身为“两国人”,和境内海量的“不成功人士”比较,难道他们会更痛恨造就了他的成功的国家吗?
众多的“正宗华人”有种错觉,误以为取得外国国籍的中国人,不如他们爱国,其实,这和爱不爱国没半毛钱关系。那么多人将出国定居视为一种“成功”,只是他条件不够走不脱罢了,人家走了你没走,这和优劣势因素相关,和“思想觉悟”本来就扯不着。
拥有文明发达国家的国籍,主要为获得实惠的社会福利和保障条件;保留中国国籍,主要为避免国内外国人管理相关办法带来的麻烦与尴尬,一重国籍一重功能,所谓“两头吃”,其实吃不着中国人本就没有的福利。
在中国,不少草根民众希望收拾一下双重国籍拥有者,这也不无道理。他们憎恨的,或说是在情感上难以接受的,主要有四点:
一是造就部分新华侨的经济基础来路不明;二是因他们素质不高而“污染世界”,输出华人不良形象;三是怀疑某些拥有双重国籍的人混迹于人民代表行列,一边往他人之国转移财产,让自己的后人接受外国的思想与专业教育,自己却在国内进行爱国主义、无私奉献的思想教育,什么便宜都占完,还占据道德制高点;四是部分新华侨虽然“爱国”但不爱国内人民。如此,有些行状实在太过分,惹人讨厌在所难免。
当“爱国”不等于诚实善良,不等于追求公平正义,不提也罢,提起也没用。(作者:黎明 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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