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高社”作为非法组织,何以没有任何违法记录?
9月12日《新快报》报道,14岁的中学生男孩林小森(化名),因为一桩命案,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是非法组织“森高社”的大哥,并被韶关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
该案引发坊间热议,焦点为:“森高社”原一个为QQ群的名称,它是如何被界定为“非法组织”的?14岁的林小森,既非创建者又非QQ群成员,是如何领导这个“组织”去追杀他人的?
报道写得扑朔迷离,但还是能捋出个大概。应该说,该案作为一起聚众斗殴案,基本可以认定。因为检方指控“双方各自电话召人前来帮忙,后于乐昌市某KTV门口展开殴斗”。在斗殴中,林小森一方的罗武江用匕首将对方的刘杰右腹部刺伤,后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检方共起诉了林小森一方9人,对方没有人被起诉。
按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造成人重伤、死亡的,应依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法院对斗殴中使用管制刀具致被害人死亡的成年被告人罗武江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就其量刑应该没有问题。
但是,对于包括林小森等8名不满16岁的少年,均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值得商榷。如果他们只是一般性参与了斗殴,并没有携带凶器,也没有致人重伤的打击行为,就不能把罗武江剌死刘杰的结果评价到他们头上。而“聚众斗殴罪”是不处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因此,他们都不应以犯罪论处。实践中,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了绑架之恶性犯罪,但如果他没有参与撕票之杀人行为,就是不以犯罪论处的。
要认定林小森为非法组织的老大,似乎应有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才对,而按刑法,无论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犯罪,还是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犯罪,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都不能成为犯罪主体。
所以,司法机关有义务回答下列置疑:“森高社”本是另一名叫周星星的学生发起的一个QQ群的名称,它是如何成为一个非法组织的?“森高社”作为非法组织,何以没有任何违法记录?斗殴还未开始,林小森即被其母亲叫回,没有参与实际斗殴的过程,又如何能将其入刑?
这些问题若不说清楚,别说对当事人及其家属无法交待,其司法裁判结果恐怕也是难以服众。(作者:刘昌松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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