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8月30日南京大巴劫持案中,一名人质在解救过程中遭警方误伤,被枪击中脸颊,目前仍在ICU病房接受治疗。其家属称,警方已承认开枪误伤,并将支付治疗费用。
本报讯 昨日,南京大巴人质劫持案中,人质之一李某的家属向本报记者证实,李某脸颊受枪伤,于江苏省人民医院外科ICU病房接受治疗,现李某伤情有所好转。
昨日,有知情人士称,人质李某在警方的逮捕行动中,被警方开枪误伤,击中脸颊,伤情严重,正在江苏省人民医院外科的ICU中接受治疗。17时许,记者与一自称是李某姐夫的吴姓男子取得联系。
吴先生称,李某确实受了枪伤,子弹由左侧面颊打入,由右侧面颊穿出。李某面部骨折,现已经由钢板固定,数颗牙齿脱落。李某的喉咙插了一根呼吸管,不能说话,但意识清醒。吴先生称,南京警方已向家属承认,李某的伤是警方开枪误伤所致,并表示李某治疗产生的费用由警方支付。
昨日,记者试图联系南京警方,但南京市公安局宣传处芮(音)姓处长、许(音)姓科长及浦口分局宣传部门王姓主任均未接听电话,记者所发短信也未收到回复。
质疑
“警方击中人质,营救就算失败”
公安大学警体战训部副主任尹伟称,隔着玻璃对目标进行打击要慎之又慎
警方到场耗时70分钟?
媒体报道 当日12时30分,大巴抵达南京长江第三大桥收费站北出口,这时并不见有警察。至少40分钟后,才有交警、特警陆续出现。南京警方通报称,8月30日“12时许,南京警方接宁波警方的相关通报。”
以此计算,警方在得知客车过境消息70分钟后才出现在现场。记者查看地图发现,距离大巴停车地,最近的派出所约有6公里路程、浦口区分局约有12公里路程、刑警支队约有30公里路程、特警支队约有48公里路程。
搜捕是否可以更隐蔽?
媒体报道 警方出现在现场时,有警员身穿防弹背心、手持冲锋枪。在接受央视采访时,刑侦局长钱胜春称,当时警方以检查危险品的名义,对大巴进行检查。
警察对车辆进行搜查时,是否应该采取其他更隐蔽的方式?昨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张伟称,如果从事件结果来倒推,当然是采取更为隐蔽的搜查方式有可能取得更好的效果,但由于并不知道事发时,南京警方面临着哪些突发状况和限制,因此,并不能完全用倒推的结论否定实时采取的措施。
开枪决定是否合适?
媒体报道 在警方与疑犯阳兵对峙约100分钟后,下午2时50分许,警方第一次开枪。这颗子弹并未打中劫犯,却打在了人质李某脸上。随后,李某下车,被送往医院救治。在第一枪后约25分钟,警方发现阳兵情绪激动,再次开枪,击中阳兵颈部。
中国政法大学法制新闻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杰人认为,公安机关处置劫持人质行动中,确保人质安全、避免激怒劫持人,是最起码的要求,警方第一次开枪,没有击中劫匪,却射到人质的面部,是典型的失败行动,并很可能因此激怒劫犯,危害第二名人质生命安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体战训部副主任、教授尹伟称,解救人质时,要以保证人质安全为最基本的要求。如果警方开枪击中人质,这次营救就可以算作失败了。
隔着玻璃开枪是否合理?
媒体报道 警方第一次开枪时,狙击手与劫犯间隔着大巴的玻璃。人质李某的姐夫吴先生称,这一枪穿过玻璃后,并没有击中劫犯,而是打在了李某的脸上。
尹伟称,隔着玻璃对目标进行打击,要慎之又慎。原因在于,子弹在穿过玻璃后,飞行轨迹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偏转,很难预计子弹是否能够打中目标。理论上,隔着玻璃对目标进行打击,可由两名狙击手配合。第一人先开一枪,击碎玻璃,紧接着,第二人开枪,透过第一枪造成的弹孔,对目标进行射击。一般来讲,警方可采取其他方式将玻璃摇下、取下或者击碎,再由狙击手进行射击。
北京警方的特警狙击手,曾在多次演练中成功展示过“双枪合击”。即两名狙击手同时瞄准玻璃后的目标,通过默契的配合,在前颗子弹击碎玻璃后,第二颗子弹紧随其后击中目标。
说法
“嫌疑人属于情绪性犯罪”
疑犯阳兵劫持小女孩时,当身旁的人质被警方狙击手开枪击中后,阳兵没有做出过激举动,此后,警方再次开枪击中阳兵颈部。
就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初步分析认为,疑犯阳兵本质不是特别坏。通过上述细节,李玫瑾分析,阳兵在宁波涉及重伤致人死亡案,是打架殴斗造成,并非谋杀。而作为外乡人,在造成严重后果后,所想的或是逃离躲避,或是投案自首。阳兵选择逃离,而在遇到警方检查时,劫持小孩这是嫌疑人一种本能的自我保护行为,属于情绪性犯罪,也就是冲动造成的。
“一时冲动造成错误也许还有挽救余地,但一错再错,就很难再有机会。”李玫瑾说,阳兵在伤人致死案发生后,该主动去承担责任,投案自首,而不是逃亡并再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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