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11刀自杀”符合什么逻辑?
8月27日晚6时40分许,湖北省公安县纪委官员谢业新死于自己的办公室。经公安机关的缜密调查,共有11处严重刀伤的死者系自杀身亡。按理经公安机关缜密调查下的结案陈词,不但具有刑侦的科学性,而且具有法律的权威性。但“自杀说”遭死者家属质疑。
除了正常的生老病死,意外身亡引起的纠纷,往往是善后中的一道坎。然而,谢业新家属对“自杀说”的质疑,可能也是社会舆论、或者说人们用基本常识判断,都不得不提出的疑问——用11刀杀死自己,而且“多处为致命伤”,这样的自杀手段和实施过程,真的令人难以置信。
尽管这是一起十分离奇的“自杀案”,但我觉得这似乎又是一起非常简单的自杀案。因为,8月27日晚发案,8月29日下午荆州公安机关就公布了调查结果,除了证明警方对此案的重视,就是破案的神速了。普通人是不懂得刑侦技术的,但用形式逻辑来推断,一起命案的结论,大致可以从作案动机、作案手段和作案过程来释疑,而这起看似很像他杀的自杀案,一定更具备实施过程上的特征,猜想在此案的侦破过程中,不但有刑侦专家,也应该有心理专家。那么,死者怎么会用11刀结束自己的生命?这一刀又一刀的递进,是不是符合人体的生理承受能力?这种超乎人体生理极限的自残过程,是什么心理因素支撑的?有些事情可能会因复杂而变得具体,反而让最后的结论更符合逻辑。从这个意义上说,警方的结论是得到了逻辑印证的。这个分析过程好像不涉及什么个人隐私,如果为了防止仿效,我想,有多少人具备这样的“毅力”?那么,警方为何不作一个大概的解释呢?
笔者是基于应当相信警方结论的社会常识,发出“死于‘乱刀’的谢业新是自杀还是他杀”的疑问,质疑点不在警方的结论,而是认为警方应该对这种离奇的自杀方式,作出符合逻辑的解释——这毕竟不是投河或上吊。看到过一刀毙命的自杀案,更多看到的是一刀没有毙命的自杀未遂案,当医院的手术还离不开麻醉的时候,11刀的自残可能突破了生理外科的基本常识,人们因此的胡乱猜测也就在所难免了。所以,警方的及时释疑就显得很重要。
关于一起命案,自杀和他杀有多大的区别?人们的猜测和死者家属的质疑是不尽一致的。因为死的是一位官员。官员自杀最近常有所闻,自杀的原因几乎来自同一个催命鬼——抑郁症。这就使得官员的自杀原因几乎千篇一律,而这种高度概括的自杀原因,就让人觉得掩盖或抹煞了某些不同的细节。
因为是官员,他们的工作环境是官场,是一个涉及公共利益的地方,在他们“为人民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忧郁和纠结,以至于发展到活不下去的程度,人民群众应该是有知情权的。而“抑郁症”也可以视为心理疾病,官员患病也就是个人问题了。偏巧抑郁症又是自杀的重要诱因,二者相辅相成,似乎天衣无缝。如此的反复,让人们也对官员的自杀有一个先入为主的判断,而这种判断更多的是调侃和无奈。因此,在人们对这位纪委官员是自杀还是他杀的疑问里,不乏对相关事实真相的追问。但“抑郁症”之下,除了死者的精神问题,还有什么问题呢?所以,人们对官员的意外身亡,最担心的是“抑郁症”。而纪委官员谢业新自杀手段的不可思议,正好让人们对官员自杀的质疑有了着陆点。因此,如果警方不对这起很像他杀的自杀案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人们也许认为,自杀比他杀容易解决,对死者家属而言,具体的是赔偿和抚恤,而对公众而言,自杀仅仅是当事人的情绪问题,无关官场,只是“抑郁症”。(作者: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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