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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因张显多说而引发官司 言论底线何在(图) |
www.sinoca.com 2011-08-19 南方周末 [复制链接] 字体:大 中 小 |
中国庭外言论现状
“他挑动的是穷人对富人的仇恨,老百姓对公权力机关的不信任。”药庆卫的代理律师兰和说,“张显在走钢丝。”
在刑法306条伪证罪的高压下执业的律师,对未经核实的信息的处理都相当谨慎,“像张显这样的,我还是第一次遇到。”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说。
律师张青松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像张显这样,想方设法把人“辩死”的人并不多。“法律人了解死刑的残酷性,接受不了一定要一个人死。如果受害人一定要对方死,我们不会代理这样的案件。”
张青松说,这桩名誉权官司,对所有的诉讼参与人是个提醒,“话不可以随便说。”
不顾委托人利益乱说话的律师,并不鲜见。杨佳律师谢有明在判决之前向媒体宣布“杨佳肯定是死刑”,就曾遭人诟病。
一位外逃加拿大的中国籍犯罪嫌疑人,遣返回国后获轻判。律师和当事人家属对于是否向媒体公布发生争议。此案也曾引起业界讨论。
邓玉娇案中律师的表现曾引来外界议论。当时就有学者提出,借鉴美国模式,确立中国审判宣传规则。
美国律师协会确立的标准是“对司法程序有产生重大偏见的高度可能”,凡属此标准的言论,律师和检察官都不得发布。像当事人、被告人、证人的品行、声望的信息;有哪些证据会出示;被告人是否做有罪陈述,都被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律师和检察官都不能发布。
律师和检察官可以公开发表的言论,仅限于非常基本的诉讼事实,比如,诉讼阶段的时间表,等等。这些信息往往也可以从公开的审判记录中获得。
根据美国的规则,“今天中级法院驳回了我方当事人的上诉。”这句纯粹描述事实和结果的陈述可以被准许。如果说,“这是我这么多年律师生涯中所见的最不公的裁决。一件检察官无能、警察撒谎,判决显然不公的案子,我们的司法制度竟然不准许继续审理,令人失望。”这样的陈述就不会被容许,因为加入了代理人大量的意见。
在中国,无论是案件审理前还是审理过程中,律师、公民代理人、检察官这种带有明显主观评价的意见普遍存在。随着博客、微博的兴起,不少律师发布信息更加便捷,有律师认为自己的博客已经成为小型通讯社,“不需要看媒体报道,看我的博客就行。”
律师周泽、杨金柱都将博客作为信息发布平台。在代理湖南省公安厅副厅长杨建农案、贵州一起黑社会案等众多热点案件时,周泽将会见受阻、证人被抓等信息一一披露,一度引发当地公权力机关不满。在近期发生的北海律师伪证案中,杨金柱对该案的进程连续播报,信息十分详尽。
公安和检察机关的信息发布也存在诸多不妥,最典型的如对犯罪嫌疑人信息的披露,往往夹带可能引起民众不满的与案件无关的信息,比如嫌疑人作风有问题、嫖娼,等等。
言论底线何在
中国也有法庭外言论的规范。2004年全国律协发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就要求律师“在诉讼或仲裁案件终审前,承办律师不得通过传媒或在公开场合发布任何可能被合理地认为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更多的是采用非常规的方法来约束律师言论。比如要求律师代理重点敏感案件备案、认为某个律师言论过激进行个别谈话等。
2010年初,司法部修订《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禁止律师“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煽动、教唆当事人以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手段干扰诉讼、仲裁及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这一规定被看做是压缩律师言论权利的进一步动作。
这样就造成中国的诉讼领域中,未形成言论底线共识,各家各说各话。对公安、检察官、法官来说,有上级的纪律约束;对律师来说,一方面要考虑主管部门的态度,一方面要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对于不受任何组织约束的公民代理人,只能靠自己所理解的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约束。
“一方面公权力机关乱说话,一方面不让律师说话。”北京律师张青松说。比如一些大案要案,公安机关可以大张旗鼓披露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结果法院审判时根本没有这些细节。
“面对过于强大的公权力机关,随时可能暗箱操作,你不得不这么做。”北京律师浦志强 (微博)说。这是相当多的律师一介入诉讼就试图利用媒体的力量,甚至“裹挟民意”的原因。
公权力机关尤其是公安部门对律师言论颇有微词。湖南省公安系统一位官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这种人很让公安机关头疼,“容易引起当事人家属和群众对政府不满,社会破坏力很大。”对律师在网上公布办案过程,这位官员很反感,“网上到处炒,是一种不安全的、不负责任的行为”。
不过,几位接受采访的法律人都赞同,目前的司法环境不能成为诉讼参与人口无遮拦的借口。
“作为律师和代理人,最关键的一条,有没有讲真话?有没有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律师张思之提出,即使没有言论规则,这两点也是律师伦理的底线,其他如不搞人身攻击、不谩骂、不侮辱,一般公民也应遵守。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认为,美国律师协会的《职业行为示范规则》中的真实性、安全港、回应权三大原则对中国同样是适用的。比如可以规定不符合事实真相,编造的,捏造的,不得对外发布;虽然是事实,但需要保密的,对犯罪嫌疑人正在通缉、抓捕的信息;证人的姓名、住址等,不能公布。“安全港”原则指的是规定哪些是可以发布的信息。对控方发布的不利于被告人的信息,代理人及律师有权回应。
该规则另一个重要作用是遏制律师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或者出于名利冲动,做出干扰审判、妨碍司法公正的行动。
而这一冲动,在中国律师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张思之说,这是他极力反对的。
陈卫东认为,这样的规则不仅适用于律师,也适用于中国特有的公民代理人。
陈光中则强调一点:公诉人和律师、代理人应该一视同仁。公诉人也不可以放肆地讲话。
张青松认同这一观点。他认为,单方面给律师定规则,容易削弱本来就弱小的律师群体。“要强调法律人应当对公众说什么,不应该说什么,而不仅仅是管律师的嘴。一旦共同的法律人的执业操守形成,具体的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的执业操守也会形成。”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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