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狩猎质疑四起
此次是国家林业局保护司委托“野生动物猎捕专家委员会”评审境外人士来华狩猎的申请, 然而动物保护组织提出质疑:这个专家委员会是什么人组成的,是否有第三方专家(动保与环保组织的代表等)存在?这些应该予以信息公开、举办听证会。
国家林业局拟批准7名外国狩猎者在华狩猎9只岩羊、7只藏原羚的新闻,再次将“狩猎与野生动物保护”的命题推到舆论中心,一场激辩,围绕着法律条例、生态科学、资金管理、伦理道德而展开。
“战利品狩猎”
在深入狩猎与保护的博弈以前,先来认识一下“现代运动狩猎”或“战利品狩猎”的概念。
美国博物学家理查德・B。哈里斯在其著作《消逝中的荒野――中国西部野生动物保护》中写道,把任何从事狩猎活动的人都简单地贴上“猎手”的标签,很容易忽视隐藏在其背后的大量不同的动机,在生物学上造成的后果,以及与猎杀和消费野生动物相关的社会制度。
战利品狩猎一般被认为,是专门为了猎物的战利品价值(通常是成年雄性的犄角,偶尔是皮毛或整个躯体),而不是为了食物而猎杀动物,区别于商业狩猎。类似的说法还有运动狩猎。
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动物学专家高行宜教授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解释,现代运动狩猎不同于传统狩猎模式,它是一种有益于人们身心健康的户外运动,狩猎的目的发生了根本性转变,由传统狩猎以获取资源为目的,转变为以娱乐消遣和标本收藏为目的。运动狩猎是一种新兴、时尚的户外运动,可以陶冶情操、锻炼意志、增强体质、娱乐消遣。开展运动狩猎,可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是现代野生动物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狩猎场可分开放式猎场和封闭式猎场,开放式猎场狩猎对象均为野生种群,封闭式猎场为饲养种群。无疑,开放式猎场更加吸引狩猎者。
根据哈里斯的观察,战利品狩猎者多去阿拉斯加及加拿大西部打棕熊,去非洲南部打大象、狮子及各种有蹄类动物,少数会到蒙古、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或其他亚洲国家去打山区的各种羊类动物。在大多数战利品狩猎者心中,中国不是首选之地。
但对资金不足的中国省级野生动物保护办公室来说,来自战利品狩猎的收入,已经成为日常经费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来源。在中国西部,吸引最多猎手的物种是岩羊,而盘羊是让猎手、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官员以及对中国的战利品狩猎持批评态度的人最感兴趣的动物。
猎杀是否有法可依?
此次提出来华狩猎申请的7名境外人士,拟于今秋奔赴青海都兰国际狩猎场猎捕岩羊和藏原羚,其中岩羊和藏原羚都是我国二级保护动物。将珍稀野生动物列入狩猎范围,是否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
虽然有相关人士解释,我国从未禁止狩猎,禁止的只是“非法”狩猎。但公众也疑惑,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版第16条中规定,“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那么外国人向中国当地部门缴费狩猎,算哪种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狩猎者有计划地开展狩猎活动。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21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狩猎,必须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国人开放的狩猎场所内进行,并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次是国家林业局保护司委托“野生动物猎捕专家委员会”评审境外人士来华狩猎的申请, 然而动物保护组织提出质疑:这个专家委员会是什么人组成的,是否有第三方专家(动保与环保组织的代表等)存在?这些应该予以信息公开、举办听证会。
此外,通过开放国际狩猎,在多大程度上如林业部门所宣称的提升了当地人的生活水平、保护了当地的野生动物,捕猎的都是什么动物,数量、收益、分配,这些信息也应当得到公开。
有网友指出,“合法”的狩猎活动有助于野生动物的保护,但是相配套的法律说明、执行措施等还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所以实在让人难以理解这所谓的“保护”。
而哈里斯则提出了另外一个看法:在中国,很多人认为“更好的保护”等同于“更好的法律”。 但是,中国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法律还只是整个体系的一小部分,不能期望让法律背负所有的重担。
他举例说,在北美,要想打猎的公民之所以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绝大多数都不是因为害怕违法后会被抓起来,而是因为他们明白只有共同对个人行为进行约束,才能保证野生动物种群的可持续性,也因此能保证狩猎本身的可持续性。绝大部分的打猎者都明白,他们只有遵守这些规定才能够享受到打猎这一优先权利,这也是一个社会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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