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婚姻法颠覆的择偶观:乐了房产商 愁怀丈母娘 |
www.sinoca.com 2011-08-13 人民网 [复制链接] 字体:大 中 小 |
从13日开始,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开始实施,其核心内容直指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此消息引起网民们及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其中关于 “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的规定,更是引起广泛的热议和争论,微博上开始纷纷转发新版《失落的丈母娘》,而仅在新浪微博上,涉及丈母娘买房的内容,就高达近40万条。有网友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择偶观,年轻人将不再为房子而结婚。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从13日开始实施,在网上引起了广泛关注。赞同者有赞同的理由,反对者有反对的原因,而更多的中间派网友,则是关注此项规定实施后,将对婚姻、家庭各方将带来怎样的影响。
从公众普遍关注的内容看,此次司法解释中受关注最大的就是关于房屋权属的新规定,即:婚后若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若离婚,则谁父母出资房子归谁。
不容否认,在许多地方,传统的观念仍然是结婚时男方承担买房责任,女方一般出装修的钱或其他生活用品。近年来,随着房价的快速上涨,住房已成为生活中最为重要的财产,因此一旦离婚,涉及房产分割的问题和纷争日渐凸显。
在微博上,这个消息引起广泛转载和议论。“新婚姻法简直给所有想嫁富二代的女孩们当头一棒!”“房产商乐了,丈母娘愁了。”“新婚姻法鼓励彻底AA制。有这样的婚姻法,您要嫁人您就傻了。”“全国丈母娘联合会表示对新的婚姻家庭法的司法解释相当不满!以后买房坚决要求男方把自个女儿名字写上。”与此同时,微博上开始纷纷转发新版《失落的丈母娘》,出现了不少为丈母娘支招的内容。仅在新浪微博上,涉及丈母娘买房的内容,就高达近40万条。
有网友从人性情感的角度,表达了对这一司法解释的不赞同。“此次出台的法规性质明显是偏向于个人财产保护,是典型的谁投资谁受益的理念,而不是从家庭感情角度去考虑的。女性不但要赚钱,还要生育、养育,很大程度上对于家的付出无法用资本去衡量,除非出台‘女性养育,家产分一半’的法律规定,否则如果男方出轨离婚,女方就很难有保障。”一位网友说。
同时网上有观点认为,新的司法解释对婚姻中的弱势群体如家庭主妇,可能会产生不公。但给被房子挤压得变形的婚恋观,留下了一个喘息的机会。“从今天起,不再为了房子而结婚,让‘丈母娘推高房价’不再成为中国特色。”
五年来离婚人数
年平均增幅为7%
一个不容否认的现象是,近年来我国婚姻感情问题正经历显著的变迁。近五年来全国离婚人数逐年上升,年平均增幅为7%,2010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 267.8万对。而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也逐年上升,2010年达到1374136件,案件中相对集中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问题。而针对此次司法解释中网民争议最大的“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的规定,最高法院认为,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今后女方父母或宁愿
婚前为女儿出资买房
从多种迹象看,此次司法解释实施后,有可能在几方面带来微妙的影响。一是许多配偶在结婚时,有可能要求在房产证上共署双方的名字。另一方面,有网友认为,这一规定带来最大的一个可能就是会改变择偶观,年轻人不再为房子而结婚。现在很多年轻人对同居、结婚等感情问题看得很淡,反而是房子等看得很重。现实中不少人是因为房子压力问题而结婚,今后这一情况或将有所改变。此外,父母们或许会在心态上有所改变。此前,有观点戏称,是“丈母娘”们推高了中国的房价。今后,女方的父母很可能愿意拿出更多的资金为女儿置办一所名下的房子,或在女儿结婚前就把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
最高法院12日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3日起正式实施。依据“解释”,“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法院网站8月12日)
从立法或司法角度看,此次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当然是一个更有利于准确适用法律、促进合理裁决和公正解决婚姻纠纷的法律文件。但是,如果从社会现实生活尤其是从现实婚姻家庭生态的视角来观察,上述“司法解释”,其实何尝又不是一部有关“婚姻危机”的“解释”呢?
为什么在现有“解释(一)、(二)”基础上,又要再次制定“司法解释(三)”,法律本身的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显然只是表面现象,更深层的原因实际上还在于,目前我们社会的家庭婚姻稳定性正在变得越来越差、相应的矛盾纠纷太多太繁,现有法律早已不胜适用了。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 1286437件,2009年1341029件,2010年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而据民政部《2010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报告》,“2010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有267.8万对,同比增长8.5%”。
离婚率攀升、婚姻稳定性变差,当然并不一定都是坏事、必然等于危机,它也可能是婚姻质量意识提高的结果。但是,与这些离婚相伴随的家庭婚姻纠纷矛盾和官司也不断增加上升,并且这些矛盾纠纷均集中指向“亲子” “财产”之类命题,无疑又是饱含危机、值得忧虑的。通读上述司法解释,不难发现,通篇19条,几乎条条都是针对“如何裁判离婚纠纷”的解释,而且解释所关涉的均是“亲子鉴定”、“财产分割”这样一些具体的矛盾纠纷内容。
以“亲子鉴定”为例。这方面的司法解释,无疑再次折射了“亲子鉴定热持续增加”、“婚外情不断蔓延、成为婚姻最大‘杀手’”这些逼仄的社会现实,而所有这些现象背后见证的显然又是,时下家庭婚姻之中的信任危机,道德伦理危机 ――“孩子是否是自己的”“究竟是谁的”,这样一些原本看似不言而喻、天经地义的家庭婚姻伦理关系,在这种危机之下,似乎已经越来越成为一个不堪信任、难以分辨的问题。
再看“财产分割”。解释(三)中有关“夫妻共同和个人财产”的认定规则,显然也再次从一个侧面应证了此前诸如“女青年、丈母娘影响房价”等话题的现实基础。从住房保障角度看,这种现实基础当然见证了一种民生困境;但从家庭婚姻角度看,它无疑也是某种家庭婚姻价值观方面危机的见证,证明它正在呈现出市侩、功利性质的蜕变和异化――诸如“房产”这类财产经济问题,日益成为维系、左右家庭婚姻关系的重要基础和关键因素。如果我们承认理想的家庭婚姻,不仅是一个经济财产关系,更是一种人伦情感、社会责任基础上的道德伦理关系的话,那么,这种通过“财产分割”矛盾纠纷传递出的婚姻价值观危机,无疑非常值得警醒深思。它或许表明,在高度“现代化”、物质财富丰富的今天,我们精神层面的诸多能力,如爱的能力、坚守道德伦理能力,正在变得日益匮乏、贫弱。
被指“偏向”强势一方 网民称将改变择偶、生育观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一公布,立即引发了网络男女的口水仗。不少网友认为新婚姻法是男人的“福音”,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 “鼓励彻底AA制”的新婚姻法也被网友戏谑成“乐了地产商、愁了丈母娘”。不过,也有网友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年轻人的择偶观念,首选由“富二代”变成情投意合的“潜力股”。
反对:“偏向”男士 保护强者
“新婚姻法怎么对女的这么刻薄?大男子主义太严重了!”网友陈狄通过微博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与之持相同意见的网友不占少数,不少女网友认为“这为男人出轨扫清了最后的障碍”、“会造成离婚率上升”。网友“玲妹”说:我始终相信出轨的男人比骗财产的女人多,家庭里面女人奉献的比男人多。(新婚姻法)最好加一条:房子是谁的,那谁来照顾打扫!网友“寞 香”表述的更加现实与直接:“哪个没房子的女人还敢生孩子啊?刚生了,男人出轨了,那不得抱着孩子睡大街啊!”新婚姻法不仅惹恼了女人,一些男网友也表示 “压力很大”。网友袁大拖认为:新婚姻法说不定会导致――如果不把房子过户到女性名下,女性就不结婚,因而男性为了结婚要付出更高的代价。“从另一面看,岳父母买房女婿也没份吧。”
赞成:打击骗婚 鼓励独立
较之此起彼伏的声讨声音,一些支持的观点认为新婚姻法强烈打击了“骗婚”的现象,同时也给普通家庭的男青年与富二代竞争的机会。网友LuvJen表示:“新婚姻法不是挺好的吗,男的付钱买房子,女的结婚就坐享其成本来就不公平。难道结婚就为了得到房子吗?” 网友“小之与麦田”很欣慰:对我们这些一穷二白的好青年来说,这是个好政策。“索男型birt号”说:如果新婚姻法能抑制“傍大款”这种扭曲的爱情观,我觉得不错!也有女网友表示新婚姻法让女性看清“男的不可靠,只有自己才是可靠的”,“新时代的女性就应该是自个儿买得起房,开得起车,越来越独立自强。”
戏谑:乐了地产商 愁了丈母娘
一些中立的网友显得有些悲观,认为现在掐架的男女们都不介意以最坏的意图揣测对方。
“婚前婚后都把小算盘打得这么精细,婚姻还有意义吗?”记者发现,网友对新婚姻法的争议大多还是围绕着“房子”,因此不少人认为这对房地产商是个好消息,有更多的单身愿意买房了。一位女网友感叹,正在怀孕中,无论生男孩儿还是女孩儿都得准备再买房子。”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
|
|
[声明] 加拿大华人网刊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投资或其他建议。转载需经加拿大华人网同意并注明出处。本网站部分文章是由网友自由上传。对于此类文章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文章,请联系我们。 |
|
| | 相关文章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