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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海:被判死刑时的江青倒地打滚耍赖大哭大闹(图) |
www.sinoca.com 2011-08-12 人民网 [复制链接] 字体:大 中 小 |
“关于这个问题(刘少奇一案),我的意见已经说过多次了,你们爱怎么(定)罪就怎么定(罪)吧,这个我也没什么。你们现在翻刘少奇的案,翻彭真的案,都是反对周总理,反对康老,都是反对毛主席,反对文化大革命。全国人民能答应你们吗?……
“我现在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要向毛主席负责。现在整的是毛主席。我的家乡有句老百姓的话:‘打狗看主面’,就是说打狗呵,还要看主人的面子。现在就是打主人。我就是毛主席的一条狗。为了毛主席,我不怕你们打。在毛主席的政治棋盘上,虽然我不过是一个卒子,不过,我是一个过了河的卒子。
“我认为我是‘造反有理’,‘革命无罪’。
“过去我经常说:革命要有‘五不怕’:一不怕杀头;二不怕坐牢;三不怕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四不怕开除党籍;五不怕老婆离婚。这第五条对于我不成问题了,二、三、四条已经三年多了,我经受了,第一条杀头,我久候了!……”
江青的“看法”何止“一点”。她在法庭上滔滔不绝,作此生此世最后一次公开演讲:
“我是执行捍卫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的。”
“我现在是为捍卫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尽我的所能。”
江青质问法庭:
“怎么能把谋害人的和被谋害的搞在一起?说以江青为首的搞这个阴谋活动?”
“你们承认不承认九大和十大?如果不承认,就是离开重大历史背景,隐瞒重大历史事件!”
江青说起了自己当年跟毛泽东转战陕北,质问法庭:
“战争的时候,唯一留在前方追随毛泽东主席的女同志只有我一个,你们躲在哪里去了?”
江青又说:
清君之侧,目的在“君”。
罗织陷害,血口喷人。
利用专政,搞法西斯。
精神虐待,一言难尽。
破坏政策,凶悍残暴。
造反有理,革命无罪。
杀我灭口,光荣之甚。
最后,江青大声地说:“这就是我的回答!”
江青的最后陈述,历时近两个小时。
曾汉周:“被告人讲完了吗?”
江青:“讲完了。”
曾汉周:“请把你的原文交给法庭。”
江青:“可以。”
(将原文交给值警法警)
曾汉周:“你还有什么要说的?”
江青:“已经累了,到此为止吧。”
曾汉周:“把被告人江青带下去。现在休庭。”
此时已是上午十一时三十八分。
12月29日上午九时,第一审判庭继续进行法庭辩论。
在庭长江华宣布开庭之后,检察员江文就江青24日上午的长篇辩护词,予以逐点批驳。
江文说:
“江青在长达两小时的所谓辩护发言中,对本庭指控她所犯的严重反革命罪行,没有提出任何可以证明她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通篇不过是颠倒黑白,混淆视听,转移目标,掩盖罪责的谎言和诡辩……”
江文发言毕,审判长曾汉周问江青还有什么话要讲。
江青忽地提出要看中共九大和十大的政治报告。
审判长认为,被告人江青的要求,与本案无关,予以驳回。
江青发怒,说审判长剥夺了她的发言权。她谩骂法庭,审判长多次按铃制止,她大声说道:“我就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
这时审判长向江青宣布:
“你在法庭辩论中,对特别检察厅指控你的犯罪事实不是进行陈述和辩护,而是利用法庭辩论的机会,进行诽谤、谩骂,法庭一再警告你,你不服从法庭的指挥,违犯法庭规则,现在宣布法庭辩论结束。你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江青又继续作“最后的陈述”,咒骂法庭“包庇、减轻真正的罪犯”。她攻击邓小平,咒骂华国锋是“叛徒”。
在十名主犯之中,江青民愤最大。在进行判决前,曾听取各方意见,在部队代表中做过“测试”:
被邱会作陷害打倒、复出后担任总后勤部副政委的李耀文将军发表意见:“江青和张春桥起码应判死刑,王洪文可判十五年,姚文元和陈伯达应分别判处无期。黄、吴、李、邱、江应判十三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
接着,海军、空军等单位分别拿出判刑意见。普遍认为江青、张春桥应判烈刑或死缓;黄、吴、李、邱、江在历史上还做了点贡献,他们是革命出身的,且认罪态度比“四人帮”好,因此判的最高刑应比“四人帮”低。“四人帮”是靠“打、砸、抢”起家的。
正在这时,全军几百万名指战员的代表在京西宾馆对十名主犯量刑进行了投票表决。参加投票的八十八名代表,有近十种意见。
江青:死刑立即执行三十三人,死缓四十八人;
张春桥:死刑立即执行三十六人,死缓四十六人;
姚文元:无期徒刑六十五人,二十年十一人;
王洪文:无期徒刑十七人,二十年四十九人;
陈伯达:无期徒刑三十二人,二十年二十七人,死缓十五人;
黄永胜:无期徒刑四十三人,二十年二十二人,死缓十一人;
吴法宪:无期徒刑十五人,二十年三十五人,十五年二十四人;
李作鹏:无期徒刑十人,有期徒刑十一人,二十年三十八人,十五年十一人,七年一人;
邱会作:死缓十三人,无期徒刑十一人,有期徒刑十二人,二十年二十八人,十五年二十一人;
江腾蛟:死缓二十五人,二十年三十九人,十五年十三人。(注:萧思科:《超级审判》,济南出版社1992年版。)
1981年1月25日上午九时,北京正义路一号特别法庭爆满。对十名主犯公开宣告判决,在这里进行。
这天,江青是十名主犯中起得最早的一个。显然,出于对最后判决的关注,她一夜没有睡好。
开庭之后,由庭长江华宣读判决书。判决书很长,达一万六千多字,江华读完“集团罪”部分,然后由副庭长伍修权宣读十名主犯“个人罪”部分,再由江华接下去,直至全部读毕。
在“个人罪”这一部分,江青名列第一位。关于江青的犯罪事实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判决书上是这么写的:
被告人江青,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目的,为首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的主犯。江青诬陷迫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1967年7月,江青伙同康生、陈伯达作出决定,对刘少奇进行人身迫害,从此剥夺了他的行动自由。自1967年5月开始,江青直接控制“刘少奇、王光美专案组”,伙同康生、谢富治指挥专案组对被逮捕关押的人员进行逼供,制造诬陷刘少奇是“叛徒”、“特务”、“反革命”的伪证。1967年,江青为了制造迫害刘少奇的伪证,决定逮捕关押杨一辰、杨承祚、王广恩和郝苗等十一人。在杨承祚病危期间,江青决定对他“突击审讯”,使杨承祚被迫害致死。江青指挥的专案组也使得王广恩被迫害致死。江青伙同谢富治指使对病势危重的张重一多次进行逼供,致使他在一次逼供后仅二小时即死去。江青伙同康生、谢富治等人指使专案组对丁觉群、孟用潜进行逼供,制造伪证,诬陷刘少奇是“叛徒”。由于江青等人的诬陷,致使刘少奇遭受监禁,被迫害致死。
1968年7月21日,江青伙同康生密谋诬陷中共第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八十八人是“叛徒”、“特务”、“里通外国分子”。
1966年至1970年,江青在各种会议上,点名诬陷中共第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二十四人,使他们一一受到迫害。
1966年12月14日,江青点名诬陷张霖之,使他被非法关押,并被打成重伤致死。同年12月27日,江青诬陷全国劳动模范、北京市清洁工人时传祥是“工贼”,使时传祥遭受严重摧残,被折磨致死。
1966年10月,江青勾结叶群,指使江腾蛟在上海非法搜查了郑君里等五人的家,致使他们受到人身迫害。
1976年,江青伙同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在全国制造新的动乱。同年3月,江青在对十二个省、自治区负责人的一次谈话中,点名诬陷中央和地方的一批领导干部。
江青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首要分子。江青对她所组织、领导的反革命集团在十年动乱中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颠覆政府、残害人民的罪行,都负有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被告人江青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九十二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一百零二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第一百三十八条诬告陷害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江青戴着耳机,侧着脑袋,很仔细地听着伍修权宣读的关于她的“个人罪”的部分。最后,由庭长江华宣布判决,他以极其严肃的口气念道:
“本庭根据江青等十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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