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门市公安局、农业局、城市综合管理局、工商局、卫生局5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明确提出“市区所有公共场所和道路一律禁止犬类进入”,而自8月26日开始,市犬类管理联合执法人员将对在禁养区内的公共场所违规饲养的犬只予以统一收缴、捕杀。
公安部门禁养区内个人不能申请养狗《通告》明确了“江门市城区(含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为犬类禁养区”,禁养区内一律不准饲养各类犬只(包括宠物犬);因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犬只的,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到农牧部门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拴)养。有市民提出,什么情况属于“特殊情况”?据公安部门介绍,按规定,必须是仓储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或油库、水厂、电厂、危险品仓库等特殊场所可以向公安申请饲养犬只,“但一定要圈养,不能放养”,而“目前在禁养区内的个人并不能申请饲养犬只”。
《通告》规定,2011年8月10日至25日为集中整治阶段。在此期间,市犬类管理联合执法人员将在禁养区集中开展整治犬类扰民专项行动,对违规养犬行为进行教育劝导,督促犬主自行处理。市政法委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收缴和捕杀犬只并不是本次行动的目的,此次行动旨在为江门市创文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我们希望禁养区内的市民能配合江门创文,尽量将犬只送往农村或城乡结合部饲养。”该人士如是说。
农牧部门《通告》提出,“市区所有公共场所和道路一律禁止犬类进入。凡未经批准饲养的犬只,必须在2011年8月10日前自行处理或送交指定的农牧部门处理。”江门市农业局总畜牧兽医师龚荣茂告诉记者,农业部门在乡村有一个面积达80亩的收容场,行动开始后,可重新开放收容犬只。而在此收容的犬只有若干处理方式,例如将健康犬只供乡村农场领养,但要按规定定时免疫;而对不健康、不正常的犬只将进行人道毁灭。
《通告》还提出,2011年8月26日开始,市犬类管理联合执法人员将对在禁养区内的公共场所违规饲养的犬只予以统一收缴、捕杀。龚荣茂表示,就算捕杀犬只也不是打死了事,而是会有一套制度,对每一只捕杀的犬只都拍照留档,并集中运送、深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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