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经过“百日行动”已有8万名治安高危人员离开深圳。这座城市已不再欢迎进城的农民和问题人士
2011年4月22日下午四点,在深圳罗湖联城美园小区,执行检查任务的警犬开始撤离。
2011年4月22日,深圳一小区里,两名警察在检查安全。
深圳警方称经过“百日行动”的排查清理,目前已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受到震慑主动离开深圳。从7年前的“梳理行动”,到3年前的“城中村”整治,再到“百日行动”,这座城市已经不再欢迎进城的农民群体和“问题人士”。
跟出租屋综合管理员以及派出所警员打交道多了,谭军(化名)对“治安高危人员”的称呼已不陌生。每当有新房客上门,他就要拿着对方的身份信息去出租屋综合管理所登记,弄清新房客是不是“治安高危人员”。
治安高危人员
谭军自称是“洗脚上田的农民”。几年前,农村改成了社区,谭军的身份也从农村居民变成了城市居民。不再务农的他,打理着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50多套城中村握手楼的出租屋。
多年来,谭军记不清招租过多少房客,这些房客的职业五花八门,从出租车司机、菜贩、理发店员工到福田区高档写字楼上班的白领,甚至不乏拾荒者、擦鞋者。
最近几个月,谭军发现,社区经常提醒他招租时要当心高危人员,如果发现有什么可疑情况,要及时通报。街上慢慢出现了戴着“红袖章”的人,其中不少熟面孔,有楼管员、社区工作人员。
一打听,“原来是要开大运会了。”
没过多久,出租屋综合管理员主动找上门来。但他没有太在意,“我们每套房子都交了管理费给小区管理处,治安的事情,自然由小区管理处和派出所来负责。”
一位综管员对南都周刊记者称,按照上面的要求,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对出租屋隐患进行排查摸底,登记造册,整改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城中村出租屋等。
这是宝安区对辖区内出租屋掀起一场整治风暴的序幕。和其他房东、二房东一样,谭军被要求签订安全责任书。工作人员叮嘱说,房子出租后,7天内必须到出租屋综合管理站填报租客的信息,“特别要防范治安高危人员”。
今年元旦前,谭军接到通知,说市里面要启动“百日行动”,排查清理治安高危人员。业主和二房东要配合出租屋综管部门和派出所的工作,核实房客的信息,房客的信息发生变动要立即更新。如果不配合,房东和房客都可能受罚。“这次是动真格的。”谭军被提醒。
公开资料显示,这项深圳市官方口中的“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去年11月初露端倪,其意图在于“加快推进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建设,确保明年深圳大运会顺利举办”。这一专项行动指向明确,就是排查清理在深圳市范围内,具有现实或潜在社会危害性,可能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治安高危人员。
“百日行动”要求深圳市公安局各分局自即日起至大运会举办前,建立起“每天重点清、每周区域清、每月全面清”的工作机制,每天组织排查一批治安高危人员易于落脚的房屋、场所及行业,每周集中整治一个治安复杂区域,每月开展一次全方位大规模的清查行动。
“铁帚”行动
宝安区出租屋密布、外来人口聚集,是深圳警方“百日行动”的重点区域。宝安警方很快就实施了代号为“铁帚”的排查清理行动,谭军的50多套出租屋也在排查清理之列。
南都周刊记者试图联系深圳市公安局,采访“百日行动”事宜,截至发稿前,没有得到回复。不过,深圳《宝安日报》3月18日一篇《“铁帚”出动 强扫宝安》的报道,披露了当地警方挤压治安高危人员的部分做法。
据报道,宝安警方每两天开展一次清理挤压治安高危人员行动。每次行动前,派出所打印出行动区域所有已登记的治安高危对象名单,据此开展精确挤压。
谭军听他的邻居说起过,仍然租住在辖区的治安高危对象,是“铁帚”行动重点清查整治对象。
他注意到,除了警察,街道方面也行动起来。今年3月,民治街道成立了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结果就是,他的出租屋受到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双重管理。
就在上个月,谭军所在社区一间出租屋发生了盗窃案,租客丢了一台电脑。随后,租客被要求搬走,一张“治安高危出租屋”的警示牌被贴在这间出租屋的门口,理由是该出租屋存在安全隐患,却没有监控设施。
辖区派出所民警召集业主和二房东召开了一次现场会,宣布了处理结果。“高危出租屋的牌子挂在那里,谁还愿意去租他的房呢?”谭军感受到了震慑。
不只是民治街道,一街之隔的龙华街道,管理方对治安检查不合格的出租屋也实施了铁腕整治:如果存在重大治安、消防、安全隐患,或者居住满30人以上没有配备楼管员或保安员,或者发生入室抢劫或1年内发生3次以上入室盗窃的出租屋,都要挂上“治安高危出租屋”的警示牌。10天内整改未合格的,还将执行停水停电措施,房东要被罚款。
事实上,整治治安高危出租屋是整个宝安区整齐划一的行动。4月19日,深圳市宝安区政府发布了《关于对出租屋实行严管严控严治的通告》,有诸多要求:从出租屋的视频门禁、电子监控等防盗系统,到租客的身份证、居住证及从业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
上述通告规定,一旦出租屋发生重大消防、安全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