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昨日,郭术东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记者 王贵彬 摄
昨日,被告人郭术东被带出法庭。检方指控,5月2日0时10分许,郭术东醉驾酿成三车追尾事故。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53.2mg/100ml。记者 王贵彬 摄
醉驾追尾;犯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北京市首例醉驾案宣判
醉驾获刑第一人:下辈子也不喝了
饮三扎啤酒醉驾致三车追尾,房山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其拘役4个月,罚金2000元
本报讯 醉驾酿成三车追尾事故,37岁男子郭术东,被房山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
郭术东成为5月1日起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后,北京首个因醉驾、适用刑法被判刑的第一人。
案情 醉司机引发连环撞
昨日9时30分许,郭术东被带入房山法院法庭。
检察机关指控,5月2日0时10分许,郭术东驾驶金杯车,在房山区碧桂园小区路口处,撞上一辆等候绿灯放行的小客车尾部,致使小客车又与前方一辆货车相撞。群众报警后,郭术东到案。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术东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53.2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检察机关认为,郭术东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 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郭术东当庭表示认罪。
郭术东称,他是2009年取得驾驶执照,知道司机不能酒后驾驶,也知道5月1日“醉驾入刑”的规定。但事发当天饮酒后,打算就近找个宾馆休息,以为“吃完饭、喝两杯酒没事”,且“离宾馆最多200米,距离短”,“于是就上路了”。郭术东眼圈泛红地说,随即又摇摇头,笑了一下。
庭上,事发当日与郭术东一同喝酒的两位朋友证言显示,5月1日21时许,他们和郭术东在房山区一大排档喝酒,郭术东喝了3大杯扎啤。事发时,他们两人也在郭术东车上。
郭术东的辩护人认为,案发后,郭术东在明知他人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仍在原地等候,到案后不曾抗拒、逃跑,且在警方第一次向其问话时,主动承认饮酒,应认定郭术东有自首情节。
宣判 拘役并罚2000元
公诉人认为,事发后,郭术东一直在跟两辆被撞司机协商私下解决,没有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不应被认定有自首情节。但考虑其到案后,及在庭审时都能如实供述,建议量刑幅度应该在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并处以罚金。
由于郭术东认罪,该案采取简易程序审理,庭审持续了约50分钟。
法院未采纳郭术东的辩护人关于“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但鉴于郭术东认罪态度好、无前科等情形,从轻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郭术东拘役四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郭术东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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