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命令,将杀害韶关市原政协委员、某药业公司总经理郭某的主犯苏军执行了死刑。
2007年8月的一天,女子莫燕华(已获刑)去韶关市某休闲中心找工作,凑巧遇到来此的市政协委员、某药业公司的总经理郭某。两人相识,并于当晚在某酒店发生了性关系。事毕,郭某即给莫发了2000元“工资”。此后,莫燕华每个礼拜“接待”郭某一至两次。最初,郭某每次给她一两千元的“工资”,后来降至两三百,引起莫燕华的不满,莫燕华便萌发歹念,欲敲诈郭某一两百万元后离开韶关。
2008年7月上旬的一天,莫燕华与哥哥莫燕军(已获刑)和朋友苏军预谋绑架勒索郭某。29日下午4时许,莫燕华等去到韶关市武江区某宾馆,用苏军前女友的假身份证开了两个房间。随后,苏军、莫燕军分别携带弹簧刀藏于602房的衣柜中,莫燕华便打电话约郭某。郭某来到莫燕华约定的房间后坐在床上“聊天”。苏军、莫燕军突然从衣柜中冲出,各持一把弹簧刀架在郭某脖子上。郭某情知不妙,奋力反抗,将莫燕军手中的刀打落在地。莫燕军于是从苏军手中拿过弹簧刀,刺向郭某胸部。苏军又连捅郭某数刀,郭某当场死亡。苏军从郭某身上搜得手机、戒指、手链、手表及现金4500元,当场分给莫燕华、莫燕军各一千元。然后,三人一起逃回出租屋,之后包出租车逃离韶关。
2008年8月13日、15日,韶关警方在深圳市分别将莫燕华、莫燕军、文某、苏军抓获归案。2009年2月4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苏军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莫燕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莫燕华无期徒刑,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文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苏军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5月12日,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苏军死刑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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