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药家鑫案继续处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作为该案的延伸,关于“死刑存废”的问题也再次引起各界争论。“去死刑化”已经在全球很多国家发生,国内不少知名法学家多年来也力主死刑的废除。基于尊重生命这一基本的文明方向,死刑废除或大势所趋,但就目前来看,要取消死刑还有太多的难处
各国死刑示意图。红色为保留死刑;蓝色为废除死刑,绿色为废除战争等特殊时期的死刑,黄色为民意赞同废除死刑。
犯罪率越低、社会越稳定,公众越倾向于接受废除死刑
死刑废除运动起源于18世纪末。经过200年发展,已有139个国家实质上废除了死刑,占全球总数的70%。但废除死刑的运动从来不是“一帆风顺”的,它需要社会基础,与社会发展水平有很大关系。这就是为什么,虽然众多研究已指出“死刑不能减少犯罪”,但死刑存废的讨论总是与犯罪率被联系到一起。
欧洲是目前世界上废除死刑的主要实施地,而其发达的经济水平和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是两个重要前提。犯罪学家曼纽尔・艾斯纳尔的一项统计显示,欧洲在近7个世纪以来,每10万人中发生刑事杀人案件的数量呈不断下降的趋势,换句话说,有了低到社会可以“接受”的犯罪率。而许多非洲国家至今依然保留死刑,除了民俗和文化影响外,与居高不下的犯罪率、较弱的警力和不稳定的政治环境也有关系。不论从公众心理承受能力、还是废除死刑导致的社会成本来看,安稳的社会环境是废除酷刑和死刑的社会基础。
死刑是废是存,取决于公众更认同生命权、还是“以命换命”
死刑的存废属于立法问题。但由于其特殊性,死刑的废除从来不是几个“有胆色的政治家”或“有远见的法学家”就能促成的。历史上,法国从极少使用死刑到最终废除死刑,却曾由于民众情感和态度的反复,历时长达29年,才最终在1981年正式通过废除死刑的法案。民意基础的形成过程总是漫长而多变的。而由于人类的司法制度几乎无法完全避免错漏和冤屈,民意基础很大程度取决于公众对各种价值如何取舍。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个人权利越来越被重视,生命权作为基本人权的基础越来越被认同。此外,在很多国家,“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轻刑化的人道主义等理念渐渐得到传播。这两点也逐渐构成了反对死刑的核心理念。不过,有反对的声音却不意味着死刑存废有定论:正如有的人认为无辜者因死刑而冤死不可接受,有的人却倾向于认为,罪大恶极的坏蛋“若不死,则太便宜了他/她”了──公众更认同“生命权至上”、还是“以命换命”,常常就决定了死刑废存的舆论基础。
在给“死刑犯”写信的梁建红,2008年,梁建红因给杀害自己亲生儿子的凶手求情而轰动一时。
中国有4千年用死刑历史,公众对死刑的“迷信”根深蒂固
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在中国已经存在数千年。它所蕴含的报应主义,复仇理念,公平理念,以刑为主等传统的法律文化,在中国的法律史和社会生活中都占有十分独特的地位。延续几千年的重刑传统,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形成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其中尤其强调死刑的惩戒和震慑作用,汉武帝时期死刑罪名多达1882个,而到清朝末年时死刑罪名也有840个。
在几千年死刑文化的影响下,“杀人抵命”已经成为民间和官方共同认可的“公理”。长期以来,对杀人者和其他罪大恶极者判处死刑,在中国绝大多数公众心目中基本等同于公平的实现,正义的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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