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以来,中国农村的基层民主建设实践走过了10多年的历程,可汲取的经验教训很多。其中最突出的一点是,村民自治大多畸变成为“村官自治”,这是由于没有解决好民主监督的问题所致。所谓村民自治,核心就是“四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者缺一不可,但实践结果是,只完成了民主选举,其他三者则无从谈起。
聪明的浙江农民发现了这个问题,即民主止步于选举,只要投票选出了干部,就没人能管他们了。于是,他们开始动起了如何监督村官的脑筋。最早动监督脑筋的是武义县后陈村的村民,办法很简单,就是成立3个人的村委监督委员会,从早到晚“看着”村官们不让他们乱来。为此,村民们于2004年6月18日这天,特地举行了一个“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挂牌仪式。现如今,这一发轫于后陈村的监督模式已在全省30032个村推广,并且作为享誉全国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之举被写入了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3月30日《中国青年报》)
群众是真正的英雄,假如谁读了我下面的经验介绍再说中国农民素质差不适合搞民主就太没水平了。
综观浙江全省农村正在推行的村务监督办法,概括起来有这么几点:
一是解决权力结构问题。民主监督的重要性大家都认识,故各地都建立了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但大都设在村委会下,组长就是村委会成员,难以行使独立的监督职责,因而大多流于形式,有名无实。而为浙江各地所借鉴的后陈村的经验是,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并列,两者任期相同,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受村民代表会议委托独立行使村务监督权,并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是设计了纠错程序。监督委员会一旦发现某项村务有错,就会利用村务监督委员会这一平台立即启动纠错程序,并让监督成员参与到纠错过程中去(例子从略)。此程序的好处在于把原来对村务的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
三是设置了申诉救济制度。你一个小小的监督委员会,村委会对你反映的问题不予理睬怎么办?那么就向村民代表会议反映,可根据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6条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假如村委会不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又怎么办呢?向上级申诉。根据去年7月浙江省纪委颁布的《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第17条规定,如果村务监督委员会受到无理阻扰、无法正常工作,或者遭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乡镇(街道)及其有关组织和部门提出申请,上级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
四是解决了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监督者自己要接受监督,这是民主政治的题中应有之义。这个问题,浙江的农民预先就想好了,那就是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每年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其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信任票率未达到50%的,责令辞职。而今,这一经验已经写进了上述《工作规程》。
这些都是民主政治的精髓,不管在哪一层级推行都用得着。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政治民主建设推进的范围和层面将会更加广泛和提高,在这当中,结合浙江村民自治的宝贵经验,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3月29日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的要更加注重行政监督和问责,完善监督体制机制的指示精神,一定会有所启发。(作者:王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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