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六十年代,香港是贪污横行的时代。考驾照要钱;茶餐厅发牌照要给钱;病了上医院要一杯开水也要交红包;消防员救火也是先拿钱……面对疯狂的腐败,香港于1974年2月14日成立了廉政公署。经过三十多年的不懈努力,香港成为亚洲乃至世界上最廉洁的地区之一。
香港廉政公署给我们哪些启示呢?
第一,有独立的地位,廉政公署直接向特区行政长官负责,不受政府其他任何人的指挥和管辖。有权独立处理一切反腐败的工作,可以逮捕涉嫌贪污犯罪的任何人,搜查其住所,查看其银行帐号,扣压其财产。
然而,我们监督的主体——县纪委却要受监督的客体——县委的领导(以县为例),等于说是受县委书记的领导。有人形容,作为中国领导干部系列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县委书记是:“除了外交、军事、国防这些内容没有,他们拥有的权力跟中央没有区别。”所以,中国的县,俨然是中国的国中之国。而县委书记成了“国中之国”的“国王”。而由他(她)来领导县纪委,怎能实施监督呢?目前各级纪委是下查两级才比较顺手。问题是这样的监督,不但机会少,而且成本高,不可能实施及时有效的监督,往往是出了重大问题才介入,亡羊补牢,为时晚也。这不仅加大了办案成本,而且使最需要监督的对象失去了应有的监督。正如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所感叹的:“官做到我们这一级,也就没有人管了。”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以致于县委书记岗位成了腐败的重灾区。原中纪委副书记刘锡荣曾说过;“上级监督下级太远;同级监督同级太软;下纪监督上级太难;组织监督时间太短;纪委监督为时已晚。”为什么纪委监督为时已晚?难道纪委是在国外吗?这是人民对纪委的失望。这与纪检机关的权威不大有关。现在的县纪委书记前面有县委书记、县长、县人大主任、县政协主席(有的地方纪委书记甚至排在第七、八位),在官大一级压死人的现实里,要监督县委书记、县长何其的难!假如香港廉政公署也受政府官员的干预,其监督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对了,香港在成立廉政公署之前,也有过反腐败机构,但这个机构隶属警察系统,自然难有作为。在经历了震惊全港的总警司葛柏贪污潜逃事情后,香港当局决心大刀阔斧地改革原有的反腐败体系。其在领导体制方面所进行的最大调整就是使新成立的廉政公署直接向香港的最高行政长官负责,以维护廉政公署的权威性和对工作的独立性。
当前,在内地,县纪委书记的春天到了,5~6月份举办了自1978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以来的第一次大规模的全国县级纪委书记的培训班。扩充纪委编制,增加装备设施,保证办案经费,使县纪委书记由原来的县委常委升格为县委副书记。这改在了点子上,改在了要害上。然而,这还不够,纪委要实行垂直领导,独立行使监督职能,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负责。要有大致平衡的力量,才能阻止错误的行为,才有可能制约权力,这是带有规律性的客观规律。
第二,对廉政公署本身进行的监督。香港对廉政公署的监督,有来自行政长官的监督,有来自行政和立法两局属下的廉署事宜投诉委员会的监督,它负责受理、审查对廉署人员的有关投诉,然后向廉政专员建议采取行动,必要时可以向行政长官提出建议。同时还负责考察廉署的工作是否有缺陷,并提出修改意见。此外,还设立四个独立的咨询委员会来监督廉署的工作,即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和社会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近年来,在我们内地,纪委书记时有落马的现象。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曾锦春纪委办案从不开会,说立案就立案,说双规就双规,说放人就放人。将“双规”运用到了极致,对一些既不是党员干部,又没有公职的人也实行“双规”,利用‘双规“的手段“创收”3151.84万元,还有折合人民币952.72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2008年11月20日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驳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前,常德市原纪委书纪彭晋镛、娄底市原纪委书记罗子光因收受贿赂数十万元,先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11年。安徽省肥东市原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姜振华因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重庆市沙坝区原纪委书记郑维因受贿罪于2007年12月被法院判处13年有期徒刑。今年以来,原河南省郑州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王治业被开除党籍、撤销正市级待遇,收缴其非法所得387.2万元。王治业的落马颇具戏剧性,他妻子竟然将一盒暗藏8张巨额存折的“铁观音”当成了废品……。浙江省原纪委书记王华元涉嫌严重违纪,被“双开”。成为首名落马的省级纪委书记。纪委书记频落马曝监督遗患,监督权成腐败新源头。事实说明,失去监督的权力会产生腐败,失去监督的监督同样会产生腐败。那我们也成立专门机构对纪委进行监督,不!其实我们有监督纪委的机构——各级纪委受同级党委的领导,这“领导”不也包括了监督的职能吗?那我们有监督纪委的机构,为什么还出问题呢?文章就在这里。这是因为香港只是我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相当于一个地级市,只是一级政府,我们国家有几百个这样的地级市,有五级政府。我们知道一个火车头带一节车厢,速度是非常快的,一个火车头带几百节车厢速度就要慢了,怎么办?怎么办?我们可在各节车厢上安上助推器,动力从哪里来?动力来自于竞争。西方一些国家由于有在野党的有力的竞争,有力的监督,从而推动了整个社会的监督,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领导人不敢有以权谋私的行为。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我国是一个后起的大国的国情,在这风云变幻的国际环境中,决定了我们不能搞多党制,必须坚持由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来领导﹙前苏联的教训,我们要牢记﹚。那我们以什么样的形式进行竞争呢?党委和纪委的关系不是执政党和在野党的关系,纪委不是在野党,而是党委和纪委的领导人之间要进行竞争,谁搞腐败谁下台。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如果县委书记有腐败的行为,县纪委书记举报给上一级纪委,结果县委书记下台了,那就由县纪委书记来担任县委书记;排名在前的县委常委发现由县纪委书纪升任的县委书记也有腐败行为,举报给上级纪委,致使其下台了,也可以升任县委书记;而由县纪委第一副书记依次升任的县纪委书记发现新任县委书记……依次类推。这实际上是将落实问责制具体化,有奖励,有惩罚,以形成一个反腐败的内在机制,使反腐败自动化。在我国“一把手”不是难以监督吗?我们的这一设计就是针对这一点的,就是专治“一把手”腐败的。在一个县里,县委书记廉洁了,看县长、县人大主任还敢腐败?再说纪律检查委员会居高临下的监督就容易得多了。
那我们有了这种权力制衡机制,就万事大吉了吗?不!要真正实现它,还要有一个外部环境——就是要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如果没有社会参与,很容易发展为权力共谋关系。这种共谋关系通过其内部很难暴露,除非发生内讧。因此体制外的力量,即社会的发展和参与监督是制约体制内共谋关系的重要力量。因此,我们还要进一步引进激励机制,奖励有功人员。比如说,县政协主席举报县委书记立有重大功劳的,其继成顺序可前移一位{并对不举报的其他常委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县纪委第二副书记举报县纪委书记立有重大功劳的,可成为县纪委书记的第一继承人;第二副县长举报省政协副主席立有重大功劳的,可成为县长的第一继成人;对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的,也要给其举报案值适当比例的奖励。这样就能激发广大干部群众反腐败的积极性,形成一个老鼠﹙腐败分子﹚过街人人喊打之势。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我国反腐败的形势就会很快有一个根本的好转。
有人担心这样会产生窝里斗,我们就是要这样的“窝里斗”,过去领导班子太“团结”了,保持一团和气,有了问题也不揭露,结果发展成为腐败窝案。再说我们只是在县级、省级采取这种方法(我们可在几个县先进行试点,行的话,可推广到全国所有的县,再到省),上有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的统一领导,有什么问题翻不了天。
由于每个纪委委员任期满后都要通过重新选举产生,而选举的结果是很难相同的,这样就不会形成派别——动荡的根源。
有人要问,中央就永远是这样的领导体制了吗?不!等条件成熟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仅向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联席会议(这也可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与中纪委书记、副书记联席会议代替之)负责。由于中央委员比中纪委员人数多,故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在联席会议上一般情况下都能得到通过,这样就保证了中央委员会的权威性;而如果中央委员会的决定有偏的话,在联席会议上通过重新票决,也能得以矫正,这就是民主的纠错功能。(作者:曹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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