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级法院为了给人治罪,居然将已撤消九年的单位“复活”,并且“任命”被告为“副总经理”,从而判以重罪。(见图:中院156号裁定)。
“河南省郑州联合运输总公司”早在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就已经被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下文撤消。见(联合运输公司被裁撤的文件)。文件中的“河南省郑州联运总公司”的全称是“河南省郑州联合运输总公司”,即裁定书中多次使用的“郑州联合公司”。至2004年11月该裁定书下达之时,该公司已被撤消达九年之久!
裁定书认定,当事人于2000年七、八月间“受贿”。当事人的真实职务身份,是“河南省郑州联开运输总公司副总经理”。这个身份,有检察院提交法院的郑州市委组织部、河南省郑州联开运输总公司的任职文件为证。(见图)
此案经历了一审、二审、重审,先后六次开庭,时间长达二年零三个月。两份一审判决书、两份二审裁定书,分别认定当事人具有三种职务身份:“郑州联开运输总公司副总经理”、“郑州联合(联开)总公司副总经理”、“郑州联合总公司副总经理”。这不仅形成起诉书与判决书相互矛盾,而且判决书与裁定书之间也自相矛盾。同一被告,同时被区、市两级法院“任命”三种职务,具备三种职务身份,这在河南省司法史上,可以称得上是空前的奇事!
尤为奇怪的是,在郑州中院第二次庭审时,律师当庭递交郑州市委、市政府文件,证实“联合公司”早在95年已撤消。但该文件竟被法官隐匿。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谓的“郑州联合公司”早已不存在,当事人如何去任职?没有任职,如何利用职务之便?没有职务之便,如何犯“受贿罪”?……
以上仅是这桩冤案的冰山一角,更多执法者的违法事实将继续揭露。敬请网友给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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