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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帮人代理打官司续:意见未被采纳离庭(图) |
www.sinoca.com 2010-10-11 大河报 [复制链接] 字体:大 中 小 |
不少身陷官司困境的人都来找赵作海寻求帮助。周斌 图 赵作海手持案件材料,一脸认真。 公民代理诉讼是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担任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利、义务参与诉讼的一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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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最近很忙,除了办理自己冤案的相关手续外,还在为一起发生在21年前的悬案作“公民代理”。
10月11日上午9时,由老赵代理的这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起案件颇为复杂,而令人颇感意外的是,因意见未得到采纳,庭审开始不久,老赵就和民事原告人离开了法庭。
老赵表示,到现在他还不清楚什么叫公民代理,帮别人打官司,只是想帮一些人申冤。
21年前的疑难案悬而未决
赵作海代理的这场官司是一起发生在21年前的案件,案发地在老赵服刑的河南省第一监狱所在地――开封。
10月11日上午9时,身着崭新西服的赵作海出现在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出狱时的一头白发已染黑,显得年轻、精神许多。他安静地坐在代理席位上,时不时地与民事原告段先生小声交谈。庭审前,赵作海告诉记者:“我觉得段先生一家很冤,得帮帮他。”
段先生向记者介绍,他兄妹8个,均是中牟县的农民。上世纪70年代末,因为家中生活十分贫困,他母亲韩秀枝到开封市靠扫鸡粪挣得微薄收入补贴家用。此间,韩秀枝认识了开封人高老汉(案发时73岁)。两人认识后便在高老汉的四间私房里合伙开了一家小旅社,由于高老汉年迈且体弱多病,旅社以韩秀枝为主经营,所得收入二人平分。为表示感激,高老汉还口头承诺,他去世后,要将自己的四间房屋赠给韩秀枝。
段先生说,高老汉的女儿高某得知这些情况后,于1989年8月26日指使其子程某(当时仅14岁)等人到高老汉家里殴打韩秀枝。
“我母亲被殴打后当场昏迷,身上还有多处伤痕,当时就送到了医院。9月4日,母亲进行了脑部手术,术后效果不佳,再加上母亲被打后精神受到刺激,9月11日便去世了……”段先生说。
段先生告诉记者,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当年8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南关分局(现禹王台分局)取保候审,9月1日刑拘,因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9月7日,程某被释放。此后,段先生曾多次申诉,20年后的2009年6月,开封市禹王台分局再次将程某刑拘,6月26日,程某被批捕。今年2月,禹王台区法院一审判决程某故意伤害罪成立,但被告人犯罪时尚未满18岁,且已过20年的追诉时效,遂判决免于刑事处罚,对韩秀枝子女提出的120万元经济赔偿不予支持。今年6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禹王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开封市公安局于1989年9月17日形成的尸检报告分析认为:“韩秀枝平素患有高血压,被程某殴打时,由于强大的精神刺激,引起血压突然急剧升高,导致右侧部位出血,引起韩秀枝昏迷不醒等。”
但段先生称,这份尸检报告遗漏了颅骨骨折(头颅部外伤)、左上额有一直径为3厘米的擦伤,双下肢有8~9处片状淤血斑等重要伤情。记者发现,上述伤情在开封市第三人民医院的病例中均有显示。
韩秀枝生前是否患有高血压?殴打韩秀枝的是否还有别人?段先生认为,司法机关不应仅追究当年仅14岁的程某的刑事责任,此案还应追加其他刑事被告人。
庭审中赵作海和民事原告人退庭
昨日,此案在禹王台区人民法院重审。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仍为程某一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段先生将程某及其母亲高某等5人列为民事案件的被告人。赵作海和“中国民告官”网站负责人蔺文才作为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出庭。
开庭后,原告段先生即向审判长表示,要变更诉讼请求,追究程某、高某等5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此外,原告再次提出,对受害人的死因进行重新鉴定。
原告方的请求被审判长驳回。审判长表示,开庭前已经给原告段先生等人作了正式答复,因此不予变更。
此时,受害人家属和赵作海、蔺文才经商议后,决定退庭,起身离去。段先生告诉记者,检方只对程某提起公诉,而由于案发当年程某仅14周岁,被免予刑事处罚,其母亲高某等人却逍遥法外。
庭审继续进行,公诉人提供证据证明程某的故意伤害罪成立,程某及其母高某提出质疑。庭审又进行了1个多小时,审判长宣布休庭,未进行宣判。
“原想着这次请了老赵做公民代理,会有一个比较满意的结局,但仍是这样。现在我只想明白我母亲是如何死的。”段先生告诉记者,找赵作海代理,是期待能够得到法律的公平对待。为打这场官司,他已经奔波了21年,光电话费就花了5000多块。
记者问段先生,赵作海给这场官司带来了什么,他表示:“自从老赵帮忙后,效果明显比以前好多了,至少我自己都比以前更有底气了。不管怎样艰难,我会将这场官司打下去,一直打到我满意为止。”
针对此案,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法官表示,由于事隔20多年,此案审理起来非常复杂,警方最初办案存在瑕疵,这给审理此案带来很大难度。
“他愿意拿国家赔偿他的钱来帮我”
当记者赶到赵作海入住的宾馆时,屋子里挤满了七八个从全国各地赶来找他帮忙打官司维权的人。今年75岁的袁大爷专门从洛阳赶来找老赵帮忙,袁大爷表示:“现在老赵是一个公众人物,找老赵帮忙也不知道会有什么样的效果,但是我相信效果肯定会好点儿。”
“老赵为人热情大方,现在好多人来找他做代理,为自己申冤维权。”段先生告诉记者,“老赵说了,我如果有困难没钱打官司,他愿意拿国家赔偿他的钱来帮我。”
赵作海告诉记者,重获自由后,最大的心愿就是不想让更多的人像自己一样蒙冤。谈及自己11年的冤屈,赵作海与刚成婚的老伴李素兰均泪流满面。李素兰说,她也是找赵作海帮她女儿打官司时与他相识的,慢慢地两人产生了感情,走到了一起。
在谈到他本人的案子时,赵作海透露:自从他拿到法院的65万元司法赔偿后,警方有6个人也对他进行了赔偿,一人给了他3万元钱,共18万元。这些钱,儿子结婚花了8万元。后来,很多亲戚给他要钱,都被他回绝了。
记者问赵作海,为什么要做公民代理且免费为别人打官司?他告诉记者:“理由很简单:我只是一个普通的农民,被冤枉了11年多,我知道被冤枉的滋味。”他表示,到现在他还不清楚什么叫公民代理,帮别人打官司,只是想帮一些人申冤。
赵作海说,为这起21年前的冤案代理很偶然。“那天段先生拿着有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向我鞠公开致歉的报纸来找我,他来到俺家,把他娘被打死的事说了一下,我觉得很冤,就想帮帮他。这孩子是个孝子,为了他娘的事情已经告了21年状,很不容易。”
记者问赵作海能为当事人做些什么,他告诉记者:“我只是利用自己现在的优势来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小事。国家赔偿的钱,谁如果有冤难申,又没钱打官司,我可以借给他。”
谈及对未来的打算,赵作海表示,他仍是一个农民,不会把公民代理作为一种工作来干,不会去利用自己的身份去赚钱、出名。“家里还有两亩多地没种麦子,过几天我还得赶回家种地。”
专家评说老赵做代理人:意料之外,情理之中
5个月前洗清11年冤情,出狱后成了焦点人物,得到巨额赔偿结了婚,在短短时间内经历了人生巨变的赵作海又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上,法律专家如何评价赵作海的这一举动呢?
本报法律顾问、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主任李煦燕说:赵作海的公民代理人身份法律上是承认的,即便不是当事人亲属也可以作为代理人出庭辩护,赵作海作为公民代理人是否可以收费法律上暂时还没有依据。
李煦燕认为,当事人之所以找到赵作海作为其代理人有两点原因:一是赵作海作为一个沉冤昭雪的对象得到了很多媒体的特殊照顾,他的一举一动对关注他的媒体来说都可以成为新闻,当事人正是考虑到赵作海的“名人”效应才找到了他;
二是我国社会大司法环境下使得当事人对于走正常的法律渠道信心不足,对法律的需求存有盲点,他们觉得现在法制工作效率低下,公平性不足,唯恐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加上媒体对赵作海案件的过度曝光,正好给了他们一种心理上的暗示。所以,赵作海能够作为公民代理人的出现既在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
李煦燕说,当事人找到赵作海作为其代理人的行为从情理方面是能够被理解的,不能过多指责。但是法律的天平是不会为了某一个人而倾斜的,法律自有法律的准绳,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办案是所有法制工作者的基本原则。
某个特殊人物的出现是丝毫不会影响到法律的公正性的。当事人打官司的目的就是为了案情能够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所以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至关重要。“我还是希望民众能够回到正常的司法渠道,聘请专业法律人士进行维权。”
李煦燕认为,当事人的这种做法从客观上讲,从一定程度上能够引起法律界人士以及社会民众的深思,促使我国司法进程趋于完善。但是,这种做法会不会把民众引向一个误区,都去利用名人效应去维权,抛弃正常的维权做法,同样也是值得警惕的。
“我个人觉得当事人的这种行为是值得提倡的,是我们社会进步的表现。”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娄丙录说,这说明公民的维权意识正在逐步增强,知道通过各种各样的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对我国的司法进程还是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的,而且赵作海作为公民代理人的身份法律上也是认可的。对于赵作海会不会收费那完全是他自己的事情,即便是收取费用了那也算是他的一种合法收入。
娄丙录认为,有人会质疑赵作海作为一个“有影响力”的人,可能会影响到法律的公正性,但是这一点担心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因为法官断案靠的是法律、事实和证据,不是某个人出现所能左右的。赵作海做代理人的行为无可厚非,应该值得肯定。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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