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原销售处处长韩峰涉嫌受贿一案。因日记被人泄露上网,韩峰被人称为“日记局长”。曾被熟人及一些官员力挺“没问题”的韩峰,从服装采购,到工程招标,都收过“好处”。检察机关指控韩峰共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1万多元。(3日南国早报)
一度闹腾得沸沸扬扬的“日记门”事件,终于查证当初甚嚣尘上的“流言”大部分属实,其主角“日记局长”韩峰被控受贿101万元而受审,至此,一场花边闹剧转变成反腐正步剧。一直关注事态进展的广大公众本该长长地吁一口气,没想到“隐私日记泄密的相关人员已被抓获”的“后日记本”消息,又令人陷入了沉重。
依照笔者的非专业分析,“泄密者”首先不存在“窃密”的行为,韩峰的隐私日记是他从其送给情妇的笔记本电脑中获取的,只是把“被删除的日记”给恢复了;曝光在网络之下的“性爱日记”如今连韩峰自己都承认大部分属实,那么就不存在捏造事实、造谣诽谤的行为;因为韩峰的腐化堕落行为与“泄密者”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基本真实的前提下也就不存在侵犯隐私。那么警方凭什么对他进行抓捕呢?
既然内容属实,而且是腐败堕落的肮脏行为,有什么值得保密的,又凭什么冠之以“泄密”的罪名?如果“相当人员”通过组织或者司法程序反映情况,案件能够顺利调查处理吗?从“日记门”事件发生后有关各方一切认为“不可能”,众口一词称韩峰是个好干部,以及日记中牵涉当地多名官员,不难想象会是怎样的后果,因而,通过网络曝光日记内幕显然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选择。
“破获”局长隐私日记,进而促使反贪部门揪出贪官,可以说举报有功,不但不该抓,相反应该给予奖励才是,真正该进一步调查、处理的恰恰是“案中案”中的相关情节和人物,如收20万元帮助删帖的“广东女子”,显然涉嫌受贿和毁灭罪证;日记所涉及到的相关官员,理应查清事实,依情节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
不查、不抓涉案其他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相反抓捕举报有功者,如此混淆是非、本末倒置,举报者跟着被举报人一起倒霉,想必韩峰也会在背后偷偷发笑!当然,暗中偷笑的远不止韩峰一个,像这样举报属实也被抓,将来谁还敢举报形形色色的腐败犯罪?这不明摆着保护腐败分子么?一旦真的法办“泄密”者,并且这种办案思路成为常态,在民众深感失望和寒心的同时,将有多少贪官偷着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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