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至11月,黄光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兑换港币8.22亿余元。2007年4月至9月,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实际控制的85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14.15亿余元。至上述资产重组、置换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9亿余元。此外,2006年至2008年间,黄光裕作为国美公司和鹏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给该两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指使他人给予相怀珠等5名国家工作人员的款物折合人民币456万余元。
上面是法院公报,都是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罪名。“非法兑换港币”拿到越南去都会笑掉大牙。黄光裕用85个股票账户增持公司股票有什么错呢?又不是互相对倒虚增交易操纵股价,捞一笔然后跑路。相怀珠不是在收钱之后才终止调查国美,是先终止调查,黄给钱在后。黄相两人完全可以在不打不相识之后结下的深厚革命友谊嘛,既然4 800万可以“买”一幅某夫人的习作,身为富豪的黄光裕为什么456万不可以作为友情馈赠?
如果我蒙冤,我一定会尽我所能酬谢替我洗冤的恩人。相反,谁见过绑匪答应先放人后收钱的吗?
再看香港证监会所指黄光裕的“欺诈”行为: 2008年1月28日,黄光裕及其全权拥有的Shine Group Limited向黄的“家庭成员”分别转让90万股和1.86亿股国美电器股份,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5.66%。此次转让股份,每股作价12.79港元,交易金额达23.90亿港元。在此前后,国美电器于1月23日至2月5日期间十次发布股份回购公告,共回购股份1.298亿股,动用资金22.37亿港元。
在公开市场上回购股份,减少流通股数量,提高每股净资产,是上市公司回馈股东的方式之一,功能与分红类似,是与配股圈钱相反的动作。假如黄光裕受益,则全体股东都受益,假如上市公司受害,作为大股东的黄光裕也受害。其实既没有受益也没有受害,只是上市公司的钱分给了股东而已,左口袋到右口袋。即使没有卖出股份,也因为每股净资产上升而获利,理论上会在股价上反映出来,但是实际股价毕竟会受到大势波动和个股大宗交易影响。
要我来理解,大股东黄光裕在公开市场上大笔减持国美股份,没什么不可以,只是会短期冲击股价,所以国美电器用回购股份的方式避免股价短期受冲击,这恰恰让市场免于恐慌,以保护股东利益,而不是相反。
我不知道香港法律具体规定,反正在A股市场比这恶劣的欺诈行为不胜枚举,也许黄光裕和我们一样,习惯了大骗大诈的社会,将这种小伎俩的法律风险不当一回事吧。
了解越多越理解黄光裕为什么那么多草根粉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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