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关于“性贿赂”是否应该入罪的争论被广泛关注,表明腐败新动向给当前反腐带来了新的挑战。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在贿赂方式上有一个明显的变化,即从过去赤裸裸的权钱交易,逐渐转为隐蔽性较强的性贿赂、信息贿赂、业绩贿赂、感情贿赂等非物质化贿赂。在一定程度上,非物质贿赂的腐蚀性,远非特定数额的财物所能企及,其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甚至超过了财物贿赂。 三种非物质贿赂类型:性贿赂、信息贿赂、业绩贿赂
性贿赂是典型的非物质贿赂。指行贿人通过提供性服务让受贿人获得非物质的利益,以达到利益交换或权职交换之目的。1994年,贵州原省委书记刘方仁,看中了贵阳市北京路贵州饭店内美发厅人称“郑四妹”的一个女发型师。此女不仅已有家室,而且还是贵州某装饰公司的总经理陈林(另案处理)的情妇。陈林得知刘方仁看中了“郑四妹”,鼓励“郑四妹”要大胆地与刘方仁来往。四年后,刘方仁不仅将“郑四妹”调入贵阳市商业银行,而且在刘方仁的帮助下,陈林先后承揽了贵阳某酒店和某电信枢纽大楼等价值八千多万元的装修工程。
信息贿赂是指行贿人通过向有关人员提供信息而获取好处,受贿人可通过对所获得信息的利用,获得可观的经济或政治利益,主要表现为提供人事职务升迁信息、商业秘密、审判机密等。今年4月22日,国美电器原董事局主席黄光裕非法经营、内幕交易、单位行贿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在检察机关针对黄光裕单位行贿的指控中,黄光裕除了直接送钱行贿外,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还伙同他人将中关村上市公司拟重组的内幕信息故意泄露给公安部经侦局原副局长相怀珠(另案处理)及其妻李善娟。
业绩贿赂是指发生在同系统上下级之间的一种贿赂方式。行贿人利用与上司的工作关系,故意将其业绩推到上司身上,有些上司为升官也向下级索取业绩,并封官许愿,在其得到提拔晋升后,主动或被动为下属办事。
非物质化贿赂成因何在:高压态势、法律漏洞、习惯势力
笔者认为,产生非物质化贿赂的主要原因有三,一是高压态势使然。自1993年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以来一直保持着对腐败的高压态势。近几年来,仅处以死刑的省部级高干就有胡长清、成克杰、王怀忠、吕德彬、郑筱萸、段义和等六人。一些高级别、大金额、重量级的物质化贿赂受到一定程度的重创,被迫进行转移。
二是法律漏洞使然。诸如性贿赂、感情贿赂、业绩贿赂等等,目前还是法律的空白点,因此容易成为索贿受贿者和行贿诱贿者钻空子的集中点。我国传统的贿赂犯罪的法律规定,已经无法涵盖现实中的贿赂犯罪形式,更无法适应当今反腐败形势。据了解,将贿赂规定为财物,源于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贿赂扩大到“财物或者其他手段”,但是1997年修订刑法未对贿赂范围作出相应调整,贿赂仍仅限于财物。
三是习惯势力使然。列宁曾指出,千百万人的习惯势力是最可怕的势力。非物质化贿赂,特别是感情贿赂是中国几千年人情文化、关系文化变异状态下的一种延伸。“非物质贿赂”更易于点中官员的命门死穴。“非物质贿赂”很有人情味,寻租者往往通过感情联络、心理接近、思想沟通,使有权者警觉逐渐泯失、道德逐渐沦丧、信仰逐渐变异,以至突破纪律的规范和法律的底线,在潜移默化中一步步演变为犯罪分子,因而就具有惊人的钻透力和成功率。流传甚广的“不怕官员有原则,就怕官员没爱好”,可以作为非物质贿赂对官员“杀伤力”的一个佐证。铲除这一土壤,既要靠教育,更要靠制度。而我们目前对制度建设的根本性,在党内才初步形成共识。对上升到以制度为本,高度重视制度的载体地位,还需要假以时日。
与物质贿赂相比,非物质化贿赂有如下特点和危害。一是隐蔽性,非物质化贿赂与物质贿赂相比隐蔽性更强,不容易被发现,具有炮弹上的延迟引信的特点,穿透后的爆炸,破坏性更大。二是温和性,非物质化贿赂多属于一种“温和腐败”,在交易上不那么露骨,常常带有感情色彩和温情面纱。一旦被腐蚀,则涉案很深。三是多次性。物质贿赂表现多为一次性交易。每一次的权钱交易,双方大多心知肚明,彼此比较明码实价,权钱交易也大体相当。而非物质化贿赂则以感情为契机,以人性的弱点为突破口。一旦上钩,就被层层缠绕,环环紧扣,步步紧逼,次次中招,难以脱身!
上世纪八十年代,笔者在《市场经济与廉政建设》一文中,对腐败滋生蔓延特别是权力腐败将可能出现的三大趋势,作了比较粗浅的分析。指出第一阶段,将大量表现为权钱交易,即以物(权力)易物(财物)类型的简单交易;第二阶段,将逐渐出现权色交易,多以物质(权力)与非物质(即现在所说的“非物质化”腐败)形态进行的复杂交易;第三阶段,将蔓延为权权交易,即超越前两个层次之上的,对党和国家民族危害性更大的,以人身依附与被依附关系出现的权力层面上的政治交易!
铲除“非物质化贿赂”生长的土壤
有效防止和遏制非物质化贿赂的蔓延滋生,说难也难,说不难也简单。古人尚知,贿随权集。因此,封建社会治理贪污贿赂的长效处方无非二张:一是分权制衡,让监督权相对独立于执行权;二是重惩示警,加大贪污受贿者的腐败成本。
历史发展到今天,反腐败不仅成为全球共识,而且也已成为全球行动。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反腐败上的成功经验也具有了普适价值。
我们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反腐败斗争,也走出了自己的路子。一是公开透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随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党务公开在全国的稳步推进,目前已经初见成效。二是舆论监督。“报纸最有力量的是批评与自我批评”(邓小平语),不怕通报,就怕见报!十七届四中全会中央所倡导的大兴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正在不少报刊及网络上有序展开。三是分权制衡。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和推行,巡视工作的不断深入,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特别是胡锦涛总书记第一次提出要加强监督的制衡力,为逐步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总病根”(邓小平语)勾勒出“路线图”。四是民主选举。随着票决制、公推直选、竞争性选拔干部等工作力度的加大,等级授职制式的委任制逐步缩小,权力中的民意成分不断加大,从而在权力的开端正本清源,促使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贿赂犯罪规定,“许诺给予、提议给予、实际给予‘不正当(不应有)好处’,与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收受‘不正当(不应有)好处’相对应规定为犯罪”。比照《公约》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对我国现行《刑法》中贿赂犯罪的客体进行调整完善,将受贿的内容被限定在“财物”范围内的法条予以修订,改为“财物和其他利益”。这种法条上的修订,加上党中央及中央纪委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文件,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变相接受各种形式的贿赂,既能有力推动反腐倡廉建设,也是避免非物质化贿赂泛滥的有效举措。(李永忠 作者为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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