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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强庭审自知必死,憔悴不已 离庭时扭头寻找亲友 |
www.sinoca.com 2010-05-21 中国青年报 [复制链接] 字体:大 中 小 |
宣判过程中,文强等人全程表现平静,宣判后也未发表任何意见,平静地离开法庭。坐在旁听席第四排的记者近距离地注意到,文强离庭时,一直扭头朝右,向旁听席寻找亲友。与本月13日、14日的庭审期间相比,文强憔悴了不少。
文强的辩护律师宣东介绍,他曾在宣判前三次会见文强,昨天的会见中,文强表示自己几乎没有睡好觉,认为自己确实应该受到严惩,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太重。宣东说,文强已经预料到将被判处死刑的结果,“但很明显,文强很珍惜自己的生命,很想活下来。”
关于文强的死刑复核结果,宣东表示,“一半一半”。他认为,文强案的最大焦点在于,文强该不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文强之所以被判处死刑,一是因为全国都很关注重庆的“打黑风暴”,而文强案则是其中最热点的案件;二是关于文强案的舆论,形成了“文强是最大的贪官“的印象。
文强案二审宣判后,审判长张波就该案二审中争议的四个焦点问题予以回应。
文强被坊间认为是“重庆黑帮的最大保护伞”,在二审期间,文强是否充当保护伞,是否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最受关注的争议焦点之一。
张波表示,我国刑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了规定。这个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客观行为表现为“包庇”和“纵容”两种方式。“包庇”一般指为了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纵容”是指不依法履行查禁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主观上,只要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或者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然予以包庇、纵容,即构成本罪。
本案中,文强、黄代强、赵利明、陈涛在重庆市公安局及下属各部门长期担任重要职务,负有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他们与王天伦、谢才萍、岳宁、马当、王小军、龚刚模等人长期交往,明知这些人长期从事有组织的组织卖淫、开设赌场、容留吸毒、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大肆收受财物,放弃法定查禁职责,甚至实施包庇,根据其行为方式的不同,分别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比如,文强明知王天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为组织利益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犯下严重罪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仍然接受王天伦请托并收受其钱财,指示有关人员将该案移交给同样收受了王天伦钱财的黄代强分管的部门办理,导致该案犯罪嫌疑人逃避打击达两年之久;明知谢才萍长期实施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在谢才萍等人因聚众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向办案部门打招呼说情,致使同案人员逃脱法律处罚;明知马当等人以云梦阁夜总会为依托,实施有组织的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接受马当吃请和钱财,还在该夜总会唱歌时,通知辖区派出所所长到包房,以其迟到为由,当面训斥,要求其向包括陪侍小姐在内的在场人员敬酒,显示他与马当等人的特殊关系,致使辖区派出所不敢对该夜总会进行治安检查。
又如,赵利明明知谢才萍长期从事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违法犯罪活动,在谢才萍聚众赌博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赵利明即派下属干警前往探望,并亲自给办案单位有关人员打电话,为其说情、开脱。同时接受谢才萍的请托,答应约请负有查禁职责的有关人员对谢予以关照。在得知谢才萍因开设赌场殴打了警察后,赵利明不仅未劝谢才萍投案,还询问谢是否将殴打警察一事处理妥当,且未向有关组织汇报,亦未向相关办案单位提供线索。
再如,陈涛与岳宁、王小军、龚刚模等人交往时间长,关系密切。陈涛明知前述人员长期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明知对方送钱给自己是希望得到非法保护,仍多次收受其钱财,不履行查禁职责,甚至为相关黑社会性质组织通风报信,放纵其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因此,文强等人长期收受他人钱财,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王天伦、谢才萍、岳宁、王小军、马当等人从事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干预案件办理,阻挠办案人员依法查禁违法犯罪活动,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人员提供非法保护,包庇、纵容上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充当了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审判处文强死刑,立即执行的量刑结果是否过重,是二审期间最大的争议。
对此,张波表示,我国刑法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在对受贿犯罪量刑时,受贿数额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一个重要量刑情节,但并非唯一量刑情节。在对受贿犯罪分子量刑时,不仅要依据其犯罪数额,而且还要根据其受贿情节、受贿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综合因素全面考虑。
文强身为政法部门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大肆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11万余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他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大肆收受下属贿赂,利用职权,在人事安排、职位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重庆公安队伍建设造成极大损害,影响特别恶劣;他肩负打击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职责,却长期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贿赂,不履行法定职责,还非法干预案件办理,致使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发展壮大,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极大,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文强所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文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受贿罪判处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适当,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因此,在二审裁定时予以维持。
在文强案中,部分钱财往来是以过节、过生日等名义所送的,这属于“受贿”还是“礼尚往来”?
张波对此表示,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因此,区分“受贿”与“礼尚往来”的界限在于是否存在权钱交易。
就本案而言,文强作为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与其下属黄代强、赵利明、陈涛等人有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上述人员以过节、过生日等名义向文强、周晓亚赠送财物,目的是为了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得到文强关照,或者对文强已经给予的关照表示感谢。文强、周晓亚不仅明知这些下属送其财物有所请托,文强还利用职权在职务晋升和人事安排上为这些人提供帮助。所以,文强单独或者与周晓亚共同收受前述人员财物,具有典型的权钱交易性质,应当以受贿罪论处。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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