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达到5000元将被立案追诉。此举消灭了又一个法律灰色地带,实为善政。立法的严密不等于执法的有效,反腐如何从条款到实践,让腐败真正无所遁形,是举国上下真正关注的。
中新网5月19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日前发布。根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这一最新规定,意味着此前依靠职务侵占、非法获取等罪名控制的非公务人员贪腐现象,将被更有效地制约。
此前,腐败这一概念仅止于国家公务人员。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一些大型上市企业、非政府组织、外资企业和民间社团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握有的权利并不比国家公务人员更小。因为这些地方的行贿受贿不被法律制约,没有相应的诸如纪检系统的监督,形成了法律灰色地带,毒化社会空气的效能与官员贪污腐败同样历害。
一个民营大企业的年度采购计划足够养活一个小城镇,一笔热销商品的订单足以救活一个零售商,这是市场常识。而在这些计划和订单的后面,是杯觥交错,是沟通斡旋,是明暗利益,是行贿受贿。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达到5000元将被立案追诉”,是一个明确的刚性法律,但这样一个刚性法律将被执行到什么程度,则是一个柔性问题。中国的立法水平并不差,差在法律的执行与维护上。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也会被立案追诉,但在实际操作中,罕见有受贿数千元而被追究刑责的公务员。这形成了一个黑色笑话:中国没有小贪官,要么是贪污受贿上百万上千万的,要么是一文不沾的。贪污受贿不足万元的公务员不存在。这个违背基本逻辑的笑话的存在,就是执法落后于立法的写照。
中国执法落后于立法,涉及法律资源不足的问题,与社会发展阶段有一定关系。这种落后不局限于反腐。加拿大的法律对暴力行为执零容忍态度,打一拳踢一脚全算刑事案,油皮没破也立案侦察。这个标准是对的,因为暴力行为本身是同质的,不能因轻微就免于刑责。然而结合国情,我国采用这个标准,并不切合实际。无论什么原因造成的这种局面,立法不能落后,所以现在这种执法落后于立法的现状,有不得已处。
现状不良,不等于放弃努力。一个不花钱不能办事的国家肯定发展不起来。反腐异常艰难,执政者固然有责任,全体国民同样不应袖手旁观。新的立案追诉标准只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客观存在的确认,这个客观存在,政府有管理责任,但更多的责任显然是民间的,毕竟这个标准是指向非国家工作人员。
无论是否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同时,意味着对中国发展机遇的一次又一次打击。社会机体的全面腐化,造成国家乃至民族向黑色深渊堕落的现状。如何让5000元成真正的腐败底线,绝不仅仅是公检法的任务。
中国的希望在于反腐。不要让又一个善法形同虚设。(作者:李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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