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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体器官买卖犯罪调查:中介自称在帮助别人 |
www.sinoca.com 2010-05-17 检察日报 [复制链接] 字体:大 中 小 |
编者按 全国每年150万名需要器官移植患者的等待催生了一个本不该有的行业――人体器官买卖;巨大利润空间造就了一个本不该有的群体――人体器官买卖中介。一段时间以来,“人体器官买卖”这一曾经很少有人知晓的行当,迅速成为众多媒体关注的热点话题。震惊之余,一场关于生命救赎与法律惩处、伦理秩序维护孰轻孰重之争,也引起了人们的思考。本版从今日起推出系列报道,以期引起社会对人体器官买卖犯罪问题的关注。
5月13日,记者见到了一起人体器官买卖案的被告人刘宇、阿阳(均系化名),一探他们走上这条犯罪之路的内心轨迹。此前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对包括刘宇、阿阳在内的4名被告人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4月15日,海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据悉,将买卖人体器官案定性为刑事犯罪,这是北京市首例。
“卖肝救父,我从未后悔”
如果不是发生后来的中介行为,如果不是被媒体报道后让人产生厌恶情绪,刘宇颇具悲情的卖肝救父行为,可能让人心生怜悯与酸楚。
刘宇卖肝之前在广州打工,其父也在外面做环卫工人。因体力劳动过多,刘父2008年患肠黏膜破裂。那时天很热,父亲的病很急,必须马上做手术。而手术所需的几万元,难倒了这个农村家庭。其时,刘宇的姐姐已经出嫁,弟弟正在读大学,刘宇觉得他是家里的顶梁柱,必须承担起责任来。于是,他背着家里人卖了自己的大半个肝脏。
谈及当时卖肝的经历,刘宇说那时满脑子想的都是怎么在最短时间内筹集到父亲做手术所需要的钱。其父母虽然都是没什么文化的农民,却教给了刘宇姐弟简单的道理:不能偷也不能抢。
做手术的那一刻,刘宇也曾犹豫过,毕竟要割掉大半个肝脏。但是想到父亲正等着钱做手术,他不这么做又想不出别的办法。刘宇说当时心一横,也就不害怕了。
手术持续了很长时间,从早上8点进入手术室,直到晚上11点多才出来。“这个手术对身体的影响是很大的”,刘宇转述医生的话说,“至少要七八个月才能恢复”。而刘宇说他做完手术后,至少有三四个月“一直都直不起腰来”,身体状况大不如前。
“可是直到现在我也不后悔。”刘宇把自己卖肝的钱分几次寄回了家,父亲做了手术。他告诉父母钱是借来的,他会慢慢还上。
还有另一个让他不后悔的理由:医生告诉他,肝癌病人到了晚期,给他移植肝脏就能救命,否则只有死。“当时接受我肝脏移植的那个病人才30多岁,我救了他一命。我觉得,能救一条那么年轻的命,哪怕自己少活十来年,也没什么遗憾的。”
“没想到牵线搭桥是违法的”
刘宇做人体器官买卖中介的时间不足半年。他始终觉得自己被抓有点冤,因为他觉得自己“从没蒙人、坑人”,相反“是在帮助别人”。
起初,刘宇一点也没想过他“帮需要器官的患者和需要钱的供体牵线搭桥是违法的”。他说这是因为生活的环境所限,他的法律意识很淡薄。“大概是2009年3月左右,我在北京养身体,接到了接受我肝移植病人的患友打来的电话,问还有没有像我这样的人可以提供器官。其在医院已经住了5个多月,还是等不到肝源,知道了我卖肝的事情后,给我打了好几个电话。当时我觉得不是在害人,是在帮助别人。”
最让刘宇觉得冤枉的,是他觉得好多人误以为他做人体器官买卖中介能赚取好多钱。实际上,并不是像有人想像的那样,中介可以漫天要价。因为患者提前向医生打听好了价格。
“有个患者出了15万元。但这15万元并不是都直接给了我,患者先交给医院6万元,剩下的9万元他要等供体那边安置差不多了才给我,因为他也怕供体找麻烦。这15万元其实包含了所有费用,供体的手术、医疗、食宿、手续、报酬等,最后我拿到手的只有1万元左右。”
刘宇说,因为自己也做过供体,知道做手术后身体上的痛苦,所以做完手术后的供体,只要还在他这里,他就管他们吃住、车费等所有费用。
刘宇一直认为自己始终都是“凭着良心做人”,没有蒙人坑人,是问心无愧的。从事人体器官买卖中介时间尚不长,也从未藏着掖着,都是以真实身份示人。他也会跟供体“现身说法”,先给他们看自己的伤疤,讲清楚手术后对身体的影响,给他们时间考虑清楚,然后尊重供体出于自愿的决定。
被告人阿阳:现在觉得真不值
阿阳比刘宇“入行”时间更短,只帮刘宇招呼了一个月的供体。“养供体”的说法曾经让他不舒服,他觉得“不是你们联想的那样”。
阿阳之前也曾卖过一个肾。2005年从部队退伍后,阿阳在郑州经营小生意,结果赔了。祸不单行,其父又出了车祸,肇事司机跑了,家里极度缺钱。听朋友说做供体可以换钱,“就把一个肾给卖掉了”。换来了3.5万元,阿阳把其中2.5万元寄回家,谎称是“打工挣的”。剩下的1万元,阿阳还了债务,又买了一台电脑。
2009年3月,阿阳认识了刘宇。刘宇得知他也做过供体,就请他帮忙招呼供体。“就是看着他们,随时准备跟患者配型,也管理他们的食宿。”由于当时尚未找到工作,也没有经济来源,阿阳就以打工的形式给刘宇帮忙。
阿阳所“养”的十来个供体,大都是无业人员,也都很年轻。大部分是因为家里急需用钱,没办法了才来的。但“看着”供体并不是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因为来这里的供体,一般都是通过网上聊天知道了有这么个免费提供吃住的地方,等待机会卖器官。很多人因为没钱,连电话都没有。
实际上,阿阳坦言自己对“养供体”这个说法并不太认同。因为“感觉不怎么舒服”,觉得人不能用“养”这个字眼形容。而且他认为,这样说也 “很容易让人产生不好的联想,觉得跟豢养动物似的,只等着用时就推出去怎么样似的。其实不是你们联想的那样,‘养供体’应该说是招呼、照应供体,他们还是非常自由的,并不受到控制,卖器官还是要自愿才行的。”
与刘宇至今不后悔卖了肝不同,阿阳“现在觉得真不值”。因为阿阳的体能现在下降了很多,自身免疫力下降得也很严重,直到现在都不能站立太久,经常莫名地感冒、拉肚子等,碰到阴天,刀口还会疼痛。“身体乏力”,阿阳说一干活就“特别明显”。
而与刘宇相同的是,阿阳以前也从未觉得自己是在犯罪,因为买卖都以“捐献”的形式操作。“记得当时我做完手术,把肾给患者后,医院的护士还说‘你真伟大’,我自己也挺高兴,觉得自己真挺伟大的。”所以后来帮刘宇养供体,阿阳也就没觉得这是犯罪。
检察官:没有网络,这种案件做成的可能性很小
邱志英
承办此案的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邱志英说,据她目前所能搜集到的资料看,以前似乎还从未将人体器官买卖作为刑事犯罪案件办理过,而是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记者:我们了解到,这个案子中的两个主犯都说以前从来没有意识到自己做买卖器官中介是犯罪行为,你觉得这跟以前此类案件不以刑事犯罪追究责任有关吗?
邱志英:我觉得是有关系的。能否意识到犯罪,跟法律宣传和法律普及程度是有关系的。比如,大家肯定都知道盗窃、杀人是犯罪,因为这样的案例太多了,我们随时能获得这方面的信息。但是作为人体器官买卖,以前没有怎么发生过,更没有作过刑事案件处理,也没有怎么宣传过,有人就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犯罪行为。
记者:在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禁止”规定涉及到的关系应该是包含了买卖双方,甚至涉及第三方中介,是否可以说三方都违反了这一规定,是否都要追究责任?
邱志英:单就条例而言,人体器官买卖所涉及的双方,甚至是第三方确实都是有责任的,但我们是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的。非法经营要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对于患者来说,是买方,在非法经营中,就不应该是主体了,他不获利,而是要支付相应的对价;而对于卖方而言,好像是获利了,但是他卖的是自己的器官,他也不是一种经营行为,所以对于供体,我们也没有给他定罪;而中介呢,他介绍双方买卖,促成了交易的完成,并且还从中获利了,所以我们认为定中介为“非法经营罪”,无论从法律意义上,还是从社会效果上讲,应该是更合适的。
记者:我们看到在这个案子中,犯罪嫌疑人主要是通过网络,QQ群、搜索引擎等作为沟通工具。您觉得网络在其中起了什么样的作用?
邱志英:网络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说也是始作俑者。如果没有网络,这个案子中的犯罪渠道就不可能那么畅通。因为网络是一个虚拟社会,在网络上传播的信息良莠不齐,速度还很快,时效性很强。有了网络,他们这种犯罪行为才更能得逞,他们主要通过网络联系供体,他们有专门的QQ群。没有网络,他们的渠道就很窄,这种案件做成的可能性就很小。这种不符合中国伦理道德、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应该纳入网络打击的范畴。
学者:禁止人体器官买卖须多措并举
刘长秋
刘长秋,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命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长期关注器官移植问题。
记者:按照我国目前的状况,您认为应如何缓解器官供需不平衡的状况呢?
刘长秋:这在各个国家恐怕都是个难解的问题,因为在权利保障已经成为我们这个时代主旋律的背景下,人体器官移植只能建立在自愿捐献的基础之上,只能更多地寄希望于社会文明的开化与人类生命伦理意识的提升。法律在这一方面也需要有些作为,即它要为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与生命意识的转变加以制度引导。例如,它可以规定人们的器官捐献权,并通过设立一定的利益协调机制鼓励人们行使这一权利;它可以打击人体器官买卖犯罪以规范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秩序,使捐献者更有安全感,不必基于各种顾虑而不愿捐献或放弃捐献。
相对于活体器官捐献来说,尸体器官捐献由于涉及不到人的生命健康问题,其伦理非难也小很多。法律可以考虑在推动遗体器官捐献方面多做些工作,这样面对的阻力和困难要少很多,而对于缓解供体器官不足的问题也更有帮助。
记者:禁止人体器官买卖似乎也阻断了一些人治病救命的通道,您怎么看?
刘长秋:由于器官移植是以牺牲一个个体利益的方式来拯救另一个个体,因此从伦理上来说,人体器官移植始终都是一种次优的选择。人们不应当对人体器官移植寄予过高的期望,不应该希望完全通过这一方式来解决人类的生命问题,而更应当树立正确的生命观念。禁止人体器官买卖需要依赖法律、伦理以及行政调控等多方面的手段,而这些手段必须相互配合,共同在防范人体器官买卖犯罪方面发挥作用。
记者:有媒体言,“供体、受体、中介、医院似乎无不是获利者”,果真如此的话,法律法规“禁止”的意义是什么呢?
刘长秋:其实,从伦理来说,人体器官买卖中没有哪一方会是真正的受益者。因为人体器官买卖会从根本上损及人性的尊严,威胁人类生命伦理秩序的稳定,使人类社会得以维系的价值体系遭到瓦解,进而导致整个社会赖以维系的秩序发生崩溃。而供者则更是受害者,因为人的器官是无价的,供者用无价的器官换了有价的金钱,实际上是人体器官买卖这一利益链条中最大的受害者!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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