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小雯
富源县法官杨德会因涉嫌嫖宿幼女、强奸等罪名被当地检方提起公诉,但因受害女生的年龄有争议,一审竟被判无罪,仅处罚金2万元。(2010年05月16日云南网)
这起案件引起关注的原因之一是强奸者杨德会是个法官。把“法官”这个词拆开,一个是“法”,一个是“官”,犯罪的主体集“法”一身,既然是“法”的官,那其“法”的水平已经不是一般水平了。可就是这么个对“法”的理解与掌握不一般水平的官,却犯起了法,犯的还是嫖宿幼女、强奸罪。这在公众的道德要求与法律约束上都是不可容忍的。这样的“官”亵渎了“法”,引起了公众对“法”的失望,对“官”的愤怒。因此,如果任凭这样的“官”作弄“法”,那“法”将不“法”。
这起案件引起关注的第二个原因是受害者是初一学生,是幼女。但对于幼女的认定,判决书是这么描写:根据鉴定机关2009年5月对被害人小雯所作的骨龄鉴定,结论为其年龄在14周岁与16周岁之间;公安机关出具的小雯户口证明,记载小雯的出生日期为1995年9月28日,该证据与骨龄鉴定结论不一致,不能得出“案件发生时,被害人小雯属于未满14周岁幼女”的唯一结论,对于公诉机关“杨德会犯嫖宿幼女罪”的指控,证据不足。到底该采纳鉴定还是采纳户口证明呢?难道认定一个人的真实年龄如此困难?我看,难的不是年龄,而是法的天平倾斜。如果法的天平倾斜,再多哭诉都是徒劳,那“法”就会演变成“官”的私人工具,就是制造仇恨的机器。
案件的第三个关注点是:直到去年3月份,杨德会的恶行被另外一名受害人举报,警方才频频来学校找小雯了解情况。即便到了这时,小雯仍按照警方要求,始终未将此事向包括父母在内的任何一人说起过,去年6月中旬,家里收到检察院寄来的告知书,家人动用“家法”,她才说出事情原委。我们感叹现在的青少年与家人之间太缺少沟通了,对家人也如此的不信任,可我们更感叹警察办案的功力,居然能让一个小女孩一直按照其要求而高度保密。警察对小雯说了什么我们不知道,只是我们感到遗憾,甚至有些愤怒。
案件最重要的一个关注点是:判决书称,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杨德会对被害人凤凤实施过暴力、威胁等手段;而关于杨德会是否知道杨丽萍与李心爱威胁凤凤的事实,杨丽萍、李心爱、凤凤的相关陈述不一致,不能确定,其行为并不完全符合强奸犯罪应当具备的特征,不构成强奸罪。对于本案中被告人杨丽萍,一审法官则是量刑准确:被告人杨丽萍主观上为获取钱财而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被害人凤凤与杨德会等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符合强迫卖淫的犯罪特征,构成强迫卖淫罪。一边是符合强迫卖淫特征,一边是不完全符合强奸犯罪特征。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这么写,可事实上似乎不这么个回事,我有些糊涂,这是不是强奸罪的“乾坤大挪移”,难道说强奸的人没有强奸,是介绍的人实施了强奸?(作者:周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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