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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新中国婚姻法:中国人差点就不能离婚了 |
www.sinoca.com 2010-05-12 网易博客 [复制链接] 字体:大 中 小 |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开始实施;同时,这也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今天翻开这部法律,可以感受到浓厚的时代色彩:
第一条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 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
建国大业万事如麻,立法事务也是千头万绪,为何会是《婚姻法》拔得头筹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曹诗权曾在一篇文章里论述过这个问题:“新中国成立伊始……党和国家根据轻重缓急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较为成熟的立法经验,针对婚姻家庭领域普遍存在并对社会变革和发展影响极大的现实问题及全面摧毁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继续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的迫切需要,率先进行了婚姻家庭立法,使《婚姻法》揭开新中国法律体系之序幕。”
简言之,是革命形势的新需要催生了《婚姻法》的率先诞生。1948年秋,在三大战役打响同时,中共中央在西柏坡召开了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刘少奇在报告中专门讲到了婚姻法问题,要求“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由邓颖超主持的婚姻法起草小组随后在中央妇委成立;1949年3月23日,《婚姻法》初稿随中央机关入京,并被中央法制委员会选定为立法首务。
在正式颁发前,各方对《婚姻法》条文又进行了数次争论,争论的焦点是离婚自由问题。多数人认为,离婚自由会触动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不利于社会稳定;邓颖超等少数人则坚持:妇女在中国社会受压迫、在婚姻问题上痛苦最多,为了保障妇女的利益,一定要在《婚姻法》里写上“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
最后中央法制委员会提出了意见:“中国社会中还有离婚结婚不自由的现象存在,这只能证明婚姻条例须有彻底解放的性质,才能冲破根深蒂固的旧社会枷锁,才能创造合乎新的生产关系新的社会制度的家庭关系,而不是相反。”于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的规定写进了《婚姻法》。
在《婚姻法》正式实施前,人民日报发表了社论,盛赞“这是一项伟大的社会改革工作”;同时,随着这部法律的实施,一个属于中国的“创举”也诞生了,那就是使“婚姻法”成了一个独立法律部门,而在其他国家,这些法条不是包含在《民法》中,就是一些针对具体问题的法规文件,将全面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指称为“婚姻法”的,除了中国,别无他例,因为中国法学界在相当长一段时期,都坚持认为民法只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不是商品关系,所以不能归属于民法范畴。
《婚姻法》颁布后,正值“土改”和抗美援朝时期,一时没来得及宣传。1953年形势好转,这一年的3月份即被定为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并迅速形成一场群众运动,虽然“不理解”的大有人在,认为这就是“妇女法、离婚法”,是“媳妇斗婆婆,老婆斗老公”,但是受到了鼓动的妇女们还是掀起了现代中国首次离婚高潮,童养媳要求解除婚约,“小老婆”要求离婚,当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了117万起离婚案件。河南妇联在报告中说:“自婚姻法颁布到1951年10月,仅唐河一县就有2215对青年自主结婚,365名寡妇改嫁”,这份报告还重点强调:“获得了婚姻自主的男女,政治和生产积极性大为提高。
这场热潮并没有持续多久,转眼间三大改造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成为过往,社会主义革命高潮到来,“左”的流行,使离婚成了“资本主义腐朽性”的象征,谈情说爱成了资产阶级情调,《婚姻法》不再被谈起,人们改口说:“爱情的基础是政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巫昌桢曾回忆:
“文革”时,一对农村夫妻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允许,并在判决书上写道:“你们都是贫下中农子弟,没有什么根本冲突,有什么理由要离婚呢?”
“文革”结束后,《婚姻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这些在1950年形成的婚姻法基本原则自然不会引起多少关注,人们比较感兴趣的是,1981年1月1日施行的新《婚姻法》第一次把完全不带政治色彩的“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理条件,这四个字迅速成为那些年里的社会流行语。十几年后,人们再次被《大话西游》中牛魔王的一句:“感情破裂了”,逗得哈哈大笑。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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