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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报告首提加大惩治行贿犯罪 双管齐下治腐 |
www.sinoca.com 2010-03-12 中国青年报 [复制链接] 字体:大 中 小 |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11日在两会工作报告时指出,2009年检察机关“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这是近年来首次把加大对行贿者查处力度写进工作报告。
从曹建明所作的工作报告来看,2009年,检察机关更加注重职务犯罪预防,为加大对行贿者的查处力度,完善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将查询范围从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5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的行贿犯罪,并向工程招标单位等提供查询48,238万次。
“重大行贿案件也要作为大案要案处理,‘两高’报告对受贿案件提的多,对行贿案件很少提。”2008年全国两会时,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朱佳木在小组讨论时如此表示。
朱佳木当时还建议,“要从受贿和行贿两个方面来治理腐败。”
此次,最高检工作报告首提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也引起了诸多代表委员的强烈共鸣。
全国政协委员、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海坤认为,在行贿、受贿案件中,对行贿人、受贿人都应进行追究,这都有法律规定。受贿案件的特殊性就在于,必须有行贿、受贿两个方面,才构成犯罪。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办案机关为了破案、定案,为了让行贿人或“污点证人”能把事实真相说出来,往往客观上就放纵了行贿人。
“这样做,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是不能使受贿从根本上得到遏制。一个巴掌拍不响。没有行贿,何来受贿?”杨海坤说。
贿赂犯罪如今已成为社会腐败现象中最主要的表现形式,而打击贿赂犯罪中的受贿罪更成为目前反腐败工作的重中之重。从中国近年来查办的腐败案件来看,对于与受贿罪对合出现的行贿行为处理的却不多。
中国著名反腐专家、中央党校教授林吉吉分析,以往对于行贿者的打击不像受贿者那么重,是为了鼓励他们揭发,对他们的惩罚也比较轻。但是事实表明,这些行贿者本人就是官员、就是商人,所以在惩治受贿者的时候,也应对行贿者进行打击。一些官员已经习惯了收钱,你如果不给我送,我就看你不顺眼,不送礼的人他就不提拔、不重用。
林吉吉认为,中国是一个伦理社会,讲的是人和人关系的直接性,任何间接关系都会造成人和人交往的障碍。因此,人们老想着把两个人的间接关系变成直接关系。
“这官员我不认识,但是我通过送礼,我们的关系就变成直接的了。一根绳上的两个蚂蚱,谁也跑不掉。特别是受贿者和行贿者一旦形成这样的关系,就像一把剑随时可以刺穿两个人,两个人谁也不敢得罪谁。很多官员就是这样一步一步堕落下去的。”林吉吉说。
由于前些年对行贿罪的查处失之过宽,对行贿人的处罚也过轻,无法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有专家认为,这就使行贿成为一项高赢利低风险的非法活动,使社会上大多数人都认同这样一种观点:“行贿无罪”,导致法律在此方面的教育和约束机制发挥不足。
林吉吉表示,最高检的工作报告传递出一个重要的信号,就是要加大对行贿者的查处力度,最终的目的就是要让官员不敢贪、不想贪、不能贪,也要让行贿者不敢行贿、不想行贿、不能行贿。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行贿人不被处罚的问题,影响恶劣,危害很大。”在此次全国人大会上,来自安徽的全国人大代表汪春兰带来了一份《关于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完善中国贿赂犯罪立法的议案》。
汪春兰透露,此议案是上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童海保起草的,童海宝曾任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他们结合当前反腐败实际情况和经验积累,加上细致的调研,又邀请法律界同仁、社会学者等共同探讨,“汪代表阅后又进行充实完善,此次向全国人大提交。”
负责起草此议案的童海宝认为,在犯罪学上,行贿与受贿是一种“一对一”的对合关系,有行贿必有受贿,而有受贿则须有人行贿。许多国家基于对贿赂犯罪性质的认识,将行贿受贿同罪同罚,甚至有的国家将行贿称为“积极腐败”,而称受贿为“消极腐败”。
但是,在中国刑法中,行贿和受贿不仅不同罪不同罚,而且行贿罪与受贿罪在处罚上也极不对称。中国刑法立法上对行贿罪与受贿罪在刑罚处罚规定上轻重迥异,可谓“阴阳两地”、“一生―死”。
究其原因,童海宝认为,这是基于司法功利的考虑。由于查处受贿罪的难度较大,大都是“一对一”的证据,办案时往往从查行贿入手,需要通过行贿人提供的事实去证实受贿人的犯罪事实。因此,承办人在做行贿人工作时常会给予一定策略上的从宽,有的在心理上还会给予一定的宽容;另一方面是出于认识上的偏狭,认为行贿人是有求于人,受贿人是人求于我,后者危害更大。
议案建议,处罚形式中除现行刑法规定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外,增加罚金刑,并规定可以附加或单独适用。这样,既可以和受贿犯罪界定保持基本一致,也有利于侦查机关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查处力度及进行政策攻心。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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