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历史上的七次特赦的决策过程及其经验启示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从1959年至1975年对经过教育改造改恶从善的犯罪分子共实施了七次特赦。这是在新中国政权已经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基本确立,同时对宽大处理战犯在人民群众中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的根本前提下,中央立足当时的国际国内大局和中华民族的统一大业作出的重大决策。这一决策,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利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参与新中国的建设,在党内外、海内外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影响。回顾中央酝酿、推动和实施新中国特赦的决策过程,体会毛泽东、周恩来等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人行事决策的思想方法和经验智慧,在今天依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立足当时的国际国内大局和中华民族的统一大业,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参与新中国的建设,酝酿、推动并成功实施了新中国的特赦政策,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影响。
一、赦免决策的酝酿和提出
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政权刚刚建立,主要任务是巩固政权,再加上抗美援朝战争的爆发,处理罪犯尤其是战犯问题被暂时搁置起来。正如周恩来所说:“哪里有一个国家在战争还未结束时就处理战俘的?所以慢一点是合乎形势和政策的。”周恩来在政协二届常委会第19次扩大会议上的发言,1956年3月15日。上世纪50年代中期,国家政治经济秩序基本建立,特别是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处理罪犯和战犯问题提上议程。
(一)党中央首次酝酿大赦,成为实施特赦政策的先声。1954年毛泽东主持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大赦”和“特赦”作出规定,赦免政策的提出由此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年12月18日,根据毛泽东关于释放一批在押国民党战俘的指示,周恩来主持国务院汇报会议。会议决定对“在押战俘情况进行调查,做些释放的准备工作。可以考虑先释放一批小的(如尉官)战俘,对其他较大一些的战俘拟采用大赦的办法”《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432页。。这是党中央最早酝酿大赦的情况。
大赦是否可行?时机如何考虑?毛泽东和党中央非常慎重,向党内外人士反复征询意见。
1955年5月12日,毛泽东主持召开最高国务会议,议题之一就是讨论实行大赦问题。参加者除周恩来、朱德、陈云、邓小平等领导人外,还有李济深、郭沫若、黄炎培、沈钧儒、陈叔通、张治中、傅作义等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这是党中央第一次关于大赦问题召开的最高国务会议,笔者没有查到有关会议记录。5月25日,黄炎培致信毛泽东,表示已经把毛泽东关于大赦问题的讲话精神在中国民主建国会一定范围内进行了传达,并说:“对于大赦,大都主张可在适当时期进行有教育性的有原则的赦免。对毛主席博采众议、高度民主的精神,一致表示感佩。”《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137页。可见,是否实施大赦,在会上未作定论,还要进一步收集和听取各界人士的意见。
5月26日,党中央发出了《关于征求党内外对继续镇压反革命和举行大赦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应否大赦及如何大赦的问题,是一个关连到广大群众的政治行动,必须在党内党外更多地交换意见之后,才能作出决定。”要求各省市委以政协为主体举行座谈会专门讨论,然后将意见上报中央。毛泽东在修改通知稿时加了这样一段话:“或者第一个五年计划期内不举行大赦,以避免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反革命气焰高涨,人民不高兴),过几年再谈这件事,这种意见,民主人士中也有不少人提出。究以何者为宜,请你们征询电告。”《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5册,第133、134页。
经过进一步征求意见,中央最后决定不向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关于大赦的议案,但赦免政策基本确定,何时实施主要是时机问题。
(二)向党内外人士征求意见,确立了宽大处理国内外战犯的基本方针。赦免政策提出以后,处理战犯的基本方针和具体办法,成为首先要讨论的问题。针对日本战犯,1955年12月28日,周恩来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通过了处理意见:宽大处理,不判死刑和无期徒刑,极少数判有期徒刑。至于国内战犯,1956年1月30日,周恩来在政协二届全委会第二次会议上的《政治报告》中提出“争取和平解放台湾”的新方针,这就需要对待国内战犯的政策与这个新方针相适应。第二天,周恩来在陆定一《为配合周恩来同志在政协所作的政治报告》上批示:“政协会后,可放十几个战犯看看。”这是中央准备赦免战犯的重要信号。
如何执行赦免政策,关系到党的政策、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感情,甚至新中国的国际声誉。1956年3月14日至15日,政协二届常委会第19次扩大会议召开。周恩来在会上强调,对日本战犯“分批释放,不判刑”,“要判的也是极少数”,“对国内战犯处理的原则是一个不杀,分批释放”《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卷,第557、558页。,并提出宽大处理的方针。公安部部长罗瑞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谭政文分别作了关于战犯问题的专门报告。到会的程潜、蔡廷锴、傅作义、卫立煌、郑洞国、刘斐、王芸生、侯镜如、邵力子等“纷纷发言,盛赞党的政策的英明、伟大”转引自《中共中央关于征求对蒋、日、伪战犯和其他反革命罪犯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56年4月11日。,并提出许多好的建议和意见。
程潜代表民革中央发言,认为党的宽大政策很好,听后很振奋。蔡廷锴同意对原国民党中将范汉杰的处理意见,说:“虽说中央统战部在调查他的历史罪恶时我曾把他出卖十九路军的经过写了书面材料,现在我撤销这个材料,对他的仇恨不算账,同意释放他。”傅作义两次发言,认为政府对战犯的处理政策自始至终是正确的,是对人民有利的事。他曾就此问题与毛泽东单独谈过,还写过书面建议。与会者普遍认为党的政策“不是宽大无边,而是伟大无边”。《共和国特赦战犯始末》,华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28、30页。经过两天讨论,对中央宽大处理的方针,与会者基本上都表示赞同,但在具体方法和步骤上,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为了在更大范围内征求意见,1956年4月11日,中央给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并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人民群众团体各党组下发《中共中央关于征求对蒋、日、伪战犯和其他反革命罪犯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通知强调:从宽处理有助于“巩固和扩大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对国家对人民都比较有利。但是,这样处理,也可能引起一些人的不满,认为太便宜了这些罪犯,也可能使一部分反动分子感到无所畏惧,因而助长他们的反动气焰。为此,提请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在四、五两月内召开当地政协常委扩大会,或其他适当范围的座谈会,征求意见,会后将结果向中央作报告,以便中央作出最后决定”。为了尽可能扩大征求意见的范围,毛泽东在通知上专门加了一段话:“除此以外,请你们将此件印发给所属地委、省辖市委和县委,也请他们召集党内外的适当会议加以讨论,征求意见,于五月中旬以前由你们汇集报告中央。”《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72页。
各地各部门向党内外传达中央精神后,引起了强烈反响。多数人都同意中央宽大处理的方针,认为体现了革命的人道主义。有人说:“宽赦他们一个人,他们周围有许多人感激;杀他们一个人,他们周围有许多人愤怒。我们虽不怕他们愤怒,似不如使之感激为愈。”因此,这是“以德服人”的“仁政”。也有人对宽大处理方针表示异议,甚至有抵触情绪,认为这是“一种软弱的表现”,从感情上“很难接受”,不符合“首恶必办”的既定政策。参见《共和国特赦战犯始末》,第35、36页。
总体上看,对日本战犯,中央认为应从宽,地方和人民群众认为应从严;对国内战犯,由于成员比较复杂,具体什么时间放,怎么放,意见也不一致。正如周恩来在一次讲话中所说:国内战犯“这些人不好判,当时判,就会要判一部分死刑,现在过了7年,如果判,也还有人要求处死。但是,不很有利,所以宁可缓判,多押一个时期,情况慢慢变了,将来逐步的放一些,特赦一批”。“处理这批人还需要时间、需要分析、需要分别处理,因为这里有个群众的觉悟问题。”周恩来在全国省市检察长、法院院长、公安厅局长联席会议上的讲话记录,1956年7月15日。有鉴于此,中央在1956年没有作出有关特赦问题的决定。关于这一点,毛泽东解释说:“放早了,老百姓不那么清楚,我们也不好向老百姓说明,还要过几年,老百姓的生活更加过得好了,我们再来放。同时要向老百姓作说明……不讲清这个道理,一下子把他们放掉了,人家就不了解,同时也没有必要。”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第七次会议上的讲话,1956年5月2日。但中央最终确立了处理战犯的基本方针:对日本战犯,一个不杀,宽大处理;对国内战犯,一个不杀,分批释放。
二、新中国实施特赦的几个关节点
(一)1956年对日本战犯无特赦之名而具特赦之实的赦免,为正式特赦积累了有益经验。按照宽大处理的方针,1956年4月25日,一届全国人大第3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并由毛泽东当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向全世界公布。该《决定》是审判和处理日本战犯的第一个法律文件,也是我国国内法审判战犯的第一个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决定》于当年分三批释放了免予起诉的1017名日本战犯。另外45名从宽判处有期徒刑的,后来或服满刑期、或获得减刑、或因病释放,至1964年3月6日最后3名战犯获释回国,日本战犯全部释放完毕。中国政府宽大处理日本战犯,被认为是无特赦之名而具特赦之实的赦免。这一举措,在日本各界深得人心,也为处理国内战犯积累了有益经验。
(二)1959年第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的产生经过。1957年1月29日,公安部向中央提交了一份关于对国民党少将刘焕东等12名病患战犯处理意见的报告。2月2日,毛泽东作出批示:“不但这些人应当处理,其他战犯凡犯罪较轻、表现较好的,都应考虑判决释放。”他请公安部“将战犯全体审查一下,定出一个处理方案送中央审阅”。《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第299页。 由于不久后即发生了“反右派”斗争和“大跃进”运动,赦免工作受到影响。1959年国庆十周年来临,为正式实施赦免政策迎来一个良好契机。
1959年8月24日,毛泽东在杭州致信刘少奇:“我想到,今年国庆十年纪念,是否可以赦免一批(不是‘大赦’,而是古时所谓‘曲赦’,即局部的赦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犯及一般正在服刑的刑事罪犯。如办此事,离国庆只有三十几天时间,是否来得及审查清楚?或者不赶国庆,在秋天办理即可,但仍用国庆十年的名义。此事是否可行,亦请召集有关同志商议一下。”《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8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475—476页。 毛泽东的信表明三点:第一,借国庆十周年实施赦免是个重要时机,国内外影响较大;第二,这种赦免不是“大赦”是“曲赦”,即特赦。所谓大赦,一般指在特定情况下对在押罪犯无条件一律赦免,而特赦是针对特殊群体的有条件的赦免,即“改恶从善”的予以赦免;第三,赦免对象包括普通刑事罪犯和战犯。据统计,当时战犯在在押罪犯中的比例是非常小的(约占0.04%)。把普通刑事罪犯作为特赦对象,不仅大大增加了特赦对象的数量,也让新中国的首次特赦具有了更广泛而典型的刑事政策意义。
按照毛泽东的建议,1959年9月8日,刘少奇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特赦一批确实已经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罪犯的建议》。9月14日,毛泽东代表中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考虑该建议。9月15日,毛泽东邀集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文化教育界和无党派人士举行座谈会,通报并征求对特赦问题的意见。关于特赦条件,毛泽东说:“凡是改好了的,我们赦免。按照宪法,叫特赦,不是大赦。”关于为什么要实施特赦政策,毛泽东说:主要是又经过几年的发展,“人民自己站起来了,人民有神气了,问题是个人民问题”。实施特赦的条件业已成熟。
9月17日,朱德主持召开二届全国人大九次会议并通过了《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罪犯的决定》。当天,刘少奇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宣布“对于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578页。。这是由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朱德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共同推动出台的新中国第一个特赦令。为了更具体地指导各地执行特赦政策,当天还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特赦罪犯的指示》,对特赦的具体步骤、方法、宣传以及特赦后的安置等作出详细规定。首次特赦,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另有389名获减刑。自此,中央决定以后每年特赦一批战犯,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和1975年相继实施专门针对战犯的六次特赦,共释放战犯556名,另有90名获减刑。
(三)1975年无条件赦免全部在押战犯,这是新中国实施的最后一次特赦。在“文革”的非常环境中,中央没有放松对改造罪犯的关注。1971年5月,公安部报送了《关于抚顺战犯管理所战犯死亡情况的报告》。周恩来立刻作出批示,批评公安部疏于检查和指导,导致“战犯病亡每年增长,证明工作水平日益下降”;对病患罪犯要加强治疗,应“体现党的政策,给他们以‘特赦’的出路”。转引自任海生:《特赦最后一批国民党战犯》,《人民公安》2001年第4期。公安部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多次召开专题座谈会落实指示,于6月28日向周恩来提交了《关于加强改造战犯工作的请示报告》,并建议在四届人大时特赦一批战犯。由于四届人大一再推延,特赦也随之推迟。
1974年12月12日,周恩来在公安部一则反映在押人员思想动态的简报上批示,要求公安部开列全部战犯名单,以便在四届人大后特赦。23日,周恩来到长沙向毛泽东汇报工作,毛泽东说:“还有一批战犯,关了这么多年,建议把这批人释放。”转引自日星:《特赦国内战犯决策内幕》,《湖北档案》2004年第4期。29日,周恩来分别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政治局会议上传达毛泽东的指示:“四届人大之后,要实行特赦,释放战犯。”
1975年1月中旬,四届人大召开。2月25日,公安部向中央提交了《关于第七批特赦问题的报告》。2月27日,毛泽东作了长篇批示:“一个不杀”,“都放了算了,强迫人家改造也不好”。在具体政策和待遇方面特别交待:“放战犯的时候要开欢送会,请他们吃顿饭,多吃点鱼、肉,每人发100元零用钱,每人都有公民权。”“有些人有能力可以做工作。年老有病的要给治病,跟我们的干部一样治。”《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421页。3月17、18日,四届人大二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关于特赦释放全部在押战争罪犯的决定》。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特赦全部在押战犯名单。这次特赦,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一次赦免。新中国先后实施七次特赦,直至彻底释放全部在押战犯,充分体现了中央“宽大政策一贯到底”的精神。
三、新中国实施特赦政策的基本条件和根本目的
(一)新中国实施特赦政策的基本条件
首先,新中国政权的巩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确立及新中国取得的发展成就,为实行特赦政策创造了根本的政治前提。党中央提出:从宽处理,“从情况和原则方面来讲,也是可以这样办的。从国内形势来看,现在我们不但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和大张旗鼓镇压反革命运动等新民主主义的社会改革,大大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并且已经在社会主义改造方面获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中共中央关于征求对蒋、日、伪战犯和其他反革命罪犯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56年4月11日。。
其次,新中国的特赦,除第七次无条件赦免外,前六次都以“确实已改恶从善”作为赦免罪犯的主要标准和具体前提条件。1959年9月17日中央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特赦罪犯的指示》中说:“我们这次对罪犯的特赦,不同于我国历代反动统治者的大赦,也不同于近代各国的大赦。我们的特赦,是以罪犯是否确实改恶从善为主要标准,也就是以罪犯在政治上思想上和实际行动上是否确实改造好了为主要标准。”新中国的特赦,与不问罪犯悔罪与否的赦免制度是有本质区别的。有条件的赦免,既说明了中央制定政策的严肃谨慎、尊重和维护法律秩序与司法权威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也充分体现了以挽救人、教育人为宗旨的党的改造政策。为什么实行“特赦”而不是“大赦”,毛泽东是有深层考虑的:“大赦是危险的,老是赦,一定有问题,一定是统治不巩固,要靠赦来争取群众。我们是对真正改好了的才赦,没有改好的也才有希望。”毛泽东在邀集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负责人、著名无党派人士和著名文化教育界人士举行的座谈会上的讲话,1959年9月15日。
实施有条件的特赦,对在押罪犯是一种激励和鞭策,有利于增强罪犯改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号称“死顽固”的原国民党中将黄维回忆说:“第一批特赦时,周总理点名要特赦我,可是被管理所给顶住了,他们说我没有改造好,不同意特赦我,如果特赦我,别的战犯不服呀!后来继续接受改造。1968年以后思想有了较大转变,慢慢向好的方面发展变化。”原国民党军队某师参谋长魏煜焜说:“特赦,对长期关押改造的战犯来说,是具有很大吸引力的。每个人都觉得改造的最后目的,就是特赦、新生、重新做人。这在继续接受改造的人的心目中,就产生了特赦是非常光荣,非常幸福的,也就暗暗下定决心要认真加强改造,争取特赦。”在1961年的特赦座谈会上,马上就刑满释放的原国民党某军政工处长田文奎提出:“不争取到特赦,虽刑满也不走。我改造了十多年,还争取不到特赦,说明我没有改恶从善,我有何面目见家乡亲友和妻子儿女呢!”《从战犯到公民——原国民党将领改造生活的回忆》,中国文史出版社1987年版,第131、239、114页。他言词恳切、态度坚决,终于得到所方的同意继续改造,并于1966年获赦。以长达4年的监管生活换取“特赦”殊荣,这确实是中外历史上罕见之事,也充分说明党的特赦政策的巨大感召力。正如毛泽东所说:有条件的特赦,“将使他们感到在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只要改恶从善,都有自己的前途”毛泽东代表中共中央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建议,1959年9月14日。。
(二)新中国实施特赦政策的根本目的
第一,为了创造安定、和平的国内外政治环境。中央明确指出,从宽处理国内战犯,“会有助于我们孤立、动摇、瓦解国内外敌人,首先会有助于孤立瓦解蒋介石集团和解放台湾的斗争;会有助于安定社会上同统一战线内部对我们还抱有疑惧的分子——主要是右翼分子和有过政治劣迹的民主人士,使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获得进一步的巩固和扩大”《中共中央关于征求对蒋、日、伪战犯和其他反革命罪犯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56年4月11日。。1956年4月27日,朱德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谈到对反革命的政策问题时也说:“对反革命不杀的政策有国际意义,可以减少仇恨,争取更多的人相信社会主义。”《朱德年谱(1886—1976)》新编本(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547页。可见,宽大处理国内战犯,是从为新中国创造和平发展的国内外环境和中华民族的统一大业考虑的,这是中国人民的长远利益。
第二,为社会主义建设增加积极因素。1956年4月25日,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谈到“一个不杀”方针时说:“不杀他们,不是没有可杀之罪,而是杀了不利……杀了他们,一不能增加生产,二不能提高科学水平,三不能帮助除四害,四不能强大国防,五不能收复台湾。”周恩来也说过:“杀他们是容易的,杀了他们,他们就不能再起积极作用,只能起消极作用。”周恩来在政协二届常委会第19次扩大会议上的发言,1956年3月14日。换句话说,严惩战犯,对于社会主义的生产和建设丝毫无益。相反,如果实行特赦政策,他们还有可能为国家建设添砖加瓦。正如毛泽东所说:“由于我们采取了正确的政策,现在就有不少反革命被改造成不反革命了,有些人还做了一些有益的事。”《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第96页。事实证明,很多获赦罪犯改恶从善,成为自食其力且对社会有用的人。实行宽大处理,可以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
第三,为了体现和贯彻党关于改造罪犯的基本方针。党改造罪犯的基本方针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劳动改造与思想教育相结合。毛泽东曾说:“人是可以改造的,就是政策和方法要正确才行。”《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64页。周恩来也说:“剥削阶级的出身不能改,思想却是可以改造的。”《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67页。对已改造好的罪犯实行从宽处理符合党的基本方针。已经被关了六七年甚至十多年的罪犯,“多数已经有了不同程度的悔改表现,有些并且要求立功赎罪,重新做人。因此,现在对这些罪犯并没有一定杀一批或者从重处刑的必要”《中共中央关于征求对蒋、日、伪战犯和其他反革命罪犯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56年4月11日。。即便现在没有悔改,但“在我国的条件下,他们中间的大多数将来会有不同程度的转变”《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第96页。。
总之,毛泽东和党中央推动实施特赦政策,根本目的“是要使我们的一切设想都有利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巩固,有利于祖国的完全统一,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周恩来在上海市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的发言,1956年7月21日。
四、新中国特赦产生的社会影响
(一)被赦对象的体验和认识。作为新中国特赦政策的直接受益者,被赦对象得到的体验和认识更为深刻。特赦进一步增强了他们对党的改造政策的认同。1959年获赦的原国民党中将杜聿明说:“特赦令使党的宽大政策恩惠到我们一切罪犯,特别是涉及我这个罪无可赦的罪犯,真是天高地厚恩同再造,感恩图报之情罄笔难书。这是党改造人类改造世界的伟大胜利给我带来的光明前途,是无产阶级伟大人道主义的体现。”《共和国特赦战犯始末》,第134页。1975年获赦的原国民党吉林省民政厅厅长兼长春市市长尚传道在特赦大会上说:“我的新生命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赐给的,我誓献余生报人民。新生开始,不是改造的结束,而是在新的条件下继续改造的开始,我一定要活到老,学到老,改造到老。”《从战犯到公民——原国民党将领改造生活的回忆》,第190页。
特赦使他们在古今中外的历史对比中体会到党的政策所显示的现代执政理念。1959年获赦的原国民党中将宋希濂说:唐太宗李世民于贞观六年将300多名准备赴死的囚犯放回家,让他们料理后事,结果全部按期归还,遂赦免了他们。唐太宗确实了不起。可唐太宗的做法和共产党、人民政府对待战犯的做法简直不能相提并论。唐太宗纵囚不过是沽名钓誉,收买人心。而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待我们这些罪犯采取的方法却是既人道又实际的改造方法,目的是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使犯人能够脱胎换骨、重新做人。这要比唐太宗的做法更具有积极性,进步得多。参见《从战犯到公民——原国民党将领改造生活的回忆》,第20页。溥仪在给侄子的信中说:“蒙到特赦,完全是做梦也想不到的事……这真是任何古今中外历史上空前的事情。这只有以改造社会、改造人类为历史使命的中国共产党,才能这样。”《伪满皇帝群臣改造纪实》,辽宁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99—300页。
(二)党外人士和人民群众的看法和态度。新中国特赦政策的实施,使社会各界人士进一步坚信,只有跟随中国共产党走社会主义道路才有光明的前途。正如周恩来所说:我们团结的各方面代表都联系或影响着一定的阶级、阶层和群众,他们背后站着一批人。我们党的政策对头了,争取的就不仅仅是几十、几百人,而是成千上万的人。
著名民主革命家、爱国进步人士张难先看望获赦人员时说:“我张难先活到近80岁了,在中国共产党为中国找到一条出路之后,才有了我晚年的真正出路。共产党人待你们亲如家人的照顾,采取的思想改造方法与生活设施,都是我闻所未闻,见所未见……你们同我一样,算是找到了真正的出路。我祝福你们从此踏上大道,这是一条新中国人民共同要走的光明大道。”《从战犯到公民——原国民党将领改造生活的回忆》,第160页。1959年特赦令公布后,一位战犯的妻子写信说:“我们都很好的,孩子也工作了,就是希望你接受改造,争取早日获释,当初我还怨你没带我们去台湾,现在我们为没去台湾庆幸,我们等你出来。”《特赦令:中国无在押战犯》,中国社会出版社1995年版,第9页。湖北一个刑事罪犯获赦后,回家第二天就下地劳动,后来还试制成一种小麦条播器,提高了劳动效率。周围群众感慨说:“同样是两只手,没有改造前,给人民造下多大灾难;经过了改造,为人民做下了有益的事。”《人民日报》1960年4月10日。
(三)海外的舆论和评价。新中国实行的特赦政策,受到海外媒体和西方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美联社、合众国际社、共同社、路透社、法新社、德新社等都进行过报道和评论。在香港,大陆特赦首批战犯的消息公布后,刊登内容最详的《大公报》、《文汇报》一时呈现抢购的局面。
第一次特赦时,很多西方观察家对一次特赦1.2万余名罪犯“感到惊奇”,认为这表明了中国共产党的“宽宏大量”,同时也“可能是配合对台湾进行的新的和平攻势”。《参考消息》1959年12月11日。 共同社评论说,中共领导人实施特赦“是中国庆祝建国十周年的一个做法”,但“它是一个一箭多雕的手法”,其用意在于“对外界展示中国十年间建设发展的实际成就”。《参考消息》1959年12月8日。 1975年3月26日,曼谷《新中原报》就第七次特赦发表题为《北京特赦释放全部在押战犯》的社论说:“为建设社会主义祖国,为提早解决台湾问题,必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转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北京此次特赦释放全部在押战犯,便是具备着此一重大意义和作用。此举不只对台湾同胞有所影响,对海外华侨亦是一种有力启示。”
新中国特赦在海内外引起了很大震动。一位印度商人给我国有关部门来信说:“此举告诉我们:共产主义的最终目的是消灭阶级,而不是消灭具体的剥削者,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叫我们心服口服,引起我无限向往。”《日伪蒋战犯改造纪实》,春风文艺出版社1993年版,第385页。美国耶鲁大学华人教授赵浩生说:“特赦证明中共的政策是一贯的,我们再也不相信反华大合唱的信口雌黄。”《日伪蒋战犯改造纪实》,第385页。1975年,一位在香港的前国民党将领接受《文汇报》采访时说:“黄维等国民党战俘被特赦释放,生活工作又有照顾,而且他们愿意回台湾的还可回台湾,这说明了共产党对待战俘的政策是正确的,这样广阔的政策胸怀,只有共产党才有。”《特赦令:中国无在押战犯》,第103页。
五、几点经验和启示
回顾新中国特赦的决策与实施过程,可得出以下几点经验和启示:
(一)新中国的特赦政策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和巩固政权到执政和从事建设的巨大转变。如何对待罪犯,不仅是党的政策问题,还关涉到党的基本执政理念。1956年9月13日,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七中全会第三次会议上,针对八大政治报告稿中“我们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一贯地实行惩办和宽大相结合的政策”,说:“以前都是讲‘镇压和宽大’,是我改成‘惩办’的。‘镇压’那个事情吓人,人家一想,镇压就是杀人”,“我们国家根本上不杀人了,再杀人由中央批准”。一词之改,反映出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到执政角色转变的自觉意识。毛泽东还说:“中国历史上,要么就你灭掉我,要么就我灭掉你,没有第三种办法,没有一个妥协的方法。我们采取的道路是第三种方法,就是不把从前当权的、犯过错误的和被自己推翻的人都消灭掉。”“不论反革命,敌我,是非,凡是能保存的都保存,都给工作,但是要把是非弄清楚。这就是第三种办法。”以极富创造性的“第三种办法”对待“被自己推翻的人”,这是一种亘古未有的对待罪犯的办法,既反映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也深刻体现了社会主义不仅要改变旧的社会制度,而且要改造全部社会关系,包括改造人与人的关系,从而真正解放全社会的生产力的本质特征。
(二)新中国特赦决策的酝酿出台,充分体现了我党以人民利益和意愿为执政决策的基本立足点。从党中央酝酿、提出和实施特赦决策的过程可以看出,毛泽东和党中央在决策过程中,始终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和意愿置于第一位。1955年酝酿“大赦”未果,因为毛泽东担心“人民不高兴”。1956年制定处理办法,中央提出方针,周恩来说“还要在人民中去解释”;因群众意见分歧大,毛泽东说,放早了“不好向老百姓说明”,遂暂时放弃宽赦。之所以要对一小部分日本战犯判刑,周恩来说为了“对中国人民要有一个交待”。1959年决定实施特赦,毛泽东认为“人民生活日益改善”,“人民的政治觉悟提高”了。可见,人民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意见一致不一致,是毛泽东、党中央决策的着眼点。从这个角度看,新中国特赦的决策和实施过程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和崭新风貌。
(三)新中国特赦的决策过程体现了民主人士参政进言、党内党外共同协商的民主氛围。从1955年5月12日毛泽东主持最高国务会议开始,赦免政策的每一次酝酿与讨论,都是党内党外民主协商、共谋国事的过程,也是新中国政治协商制度的典型体现。而各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也从大局出发,发表中肯的建设性意见,发挥议政参政的积极作用。这种党内党外民主协商的气氛,使党的决定、政策、决策的制定实施更符合客观实际。
(四)对战犯在特赦前后的教育改造和生活安置,彰显了革命人道主义和中国共产党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对于危害国家、民族利益及危害人民的人,不采取简单惩办和消灭的办法,而是把他们改造成自食其力、对社会有益的人,这是革命人道主义的生动体现。毛泽东说:我们对罪犯的改造“要搞人道主义。搞人道主义干什么呢?还不是要把他们改造为有用之人!”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七中全会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1956年9月13日。1975年获赦的原国民党上校刘衍智说:“为了保证革命人道主义的贯彻执行,政府宣布‘三保障’政策:即保障人格,保障生活,保障健康。从1957年到1975年的18年间,管理所确实是完整而准确地贯彻执行了党中央和毛主席这一改造政策的,并取得了伟大胜利,创造了古今中外的人间奇迹。”《从战犯到公民——原国民党将领改造生活的回忆》,第194页。为此,前苏联一名曾管理过伪满战犯的军官说:“中国管理战犯,是世界上改造人的工程的奇迹,他们在人道、人权上是无可挑剔的。”《特赦令:中国无在押战犯》,第90页。
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接见和慰问获赦罪犯,使很多人得到鼓励、重振信心。凡是特赦释放的罪犯,“不论是有家可归或无家可归,均应当把他们的生活安排好,给以必要的适当照顾”公安部党组关于第二批拟特赦和减刑的战争罪犯名单的请示报告,1960年10月17日。。毛泽东、周恩来多次强调:允许战犯来去自由,愿意到台湾的到台湾,愿意到香港的到香港。“为了应付起见,你们可以骂我们……如果你们骂完了我们,你们要回来,还是允许回来。这个话,我们说了就算数。”周恩来在政协二届常委会第19次扩大会议上的发言,1956年3月14日。从尊重人格到改造思想,从关心生活到关照前途,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以人为本的根本思想和价值追求。
(五)新中国实施特赦为正确处理历史遗留下来的特殊矛盾创造了成功范例。毛泽东和党中央通过特赦这一灵活的社会政策,成功地化解了革命战争遗留下来的敌对势力这一特殊矛盾,这与党和国家领导人高瞻远瞩的胸怀和视野是密不可分的。特赦的实施,与党改造人类、改造社会的崇高理想是相一致的。周恩来在谈到处理罪犯问题时曾说:“我们的革命是要把整个社会彻底地全部改造好。我们这一辈子要把道路开出来,这要大家努力,不是一个人的事,要使我们的后代看到我们的确为他们解决了问题,不要留下问题,将来又是历史案,我们要把整个历史解决好。既然工人阶级领导的政权是先进的,就能够改造整个社会。”周恩来在政协二届常委会第19次扩大会议上的发言,1956年3月15日。正因为党和国家领导人秉持着对子孙后代、对中华民族高度负责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因此在新中国成立后不长的时间里成功地解决了古今中外都难以解决的这类特殊矛盾。实践证明,新中国特赦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重大决策。
〔作者王香平,女,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北京100017〕
(《党的文献》)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