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新闻周刊》第35期《瞭望论坛》栏目刊载文章指出,以更加严密的法律政策,依法阻断、严厉打击强势资本集团与强势权力集团之间的交易与合谋,是迫在眉睫的重大课题。文章如下:
依法遏制强势利益集团腐败,文/毛昭晖
中国反腐倡廉建设成就有目共睹。从不断披露的惩腐案例和高频率的出台廉政规制,即可窥见一斑。但与此同时,反腐倡廉建设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我们通过强有力的反腐决心和一定的政策手段,有针对性地解决了一些高发性腐败问题。但总体而言,腐败与反腐败,始终存在此消彼长,腐败行为仍处于高位频发趋势。这其中,依法遏制强势利益集团的腐败行为,清除这类腐败行为对党风、政风、社会风气的严重侵蚀,至关重要。
当今中国,利益集团的存在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利益集团并非洪水猛兽,它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和制衡砝码,利益集团的政治合法性取决于各利益集团之间是否实力相当,势均力敌。只有利益集团之间处于均衡态势,最终决定法律与政策调整与出台的利益诉求,才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
反之,当一个社会出现强势利益集团,比如强势权力集团和强势资本集团,他们之间的合谋和交易必然影响乃至左右公共政策,这种交易合谋的产出结果就是腐败行为。而当今中国某些地方和领域出现的组织化腐败,究其根源,便是既得权力集团与资本集团交易的结果。
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仍在全力推进,但还远没有到位,更未臻于完善。一些强势机关部门,包括这些部门的负责人尤其是一把手,手中仍握有重要的公权力。而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在改革开放中成长壮大起了一批强势资本集团。一些强势资本集团,为了赚取超高甚至是非法资本回报,千方百计寻求权力靠山和保护伞;甚至采取种种方式,对强势权力集团实施利益输送。强势权力集团若经不起利益诱惑,就有可能被强势利益集团的利益所俘获,成为了强势利益集团的代言人,使公权力向强势资本集团倾斜,从而扭曲公共政策,损害公共利益。甚而下焉者,则是有的强势权力集团的主要负责人,自身就醉心浮华,纸醉金迷,与强势资本集团一拍即合,心甘情愿地充当强势资本集团的靠山和保护伞。在不断披露的一些大案、要案、窝案中,一再闪现着强势资本集团与强势权力集团之间的交易与合谋的幽灵,一些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做法堂而皇之地出台,其幕后推手往往是某些强势利益集团。
强势资本集团与强势权力集团之间的交易与合谋,无论方式多么隐蔽,伪装如何巧妙,但终究会因资本的违法得利而暴露出来。尽管,这种交易与合谋一旦暴露,司法部门会及时介入,依法打击。一些当事人也会受到应有的党纪国法的惩处。但是,他们的不法行为,对党和政府形象的损害,对公共利益的蚕食,对党政公权力的公共信用的伤害,比其他案件要严重得多。由此可见,以更加严密的法律政策,依法阻断、严厉打击强势资本集团与强势权力集团之间的交易与合谋,迫在眉睫。
当然,当反腐倡廉建设的举措危及这些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时,具有强势地位的他们必然以体制内的正当方式(形式合法,实质违法)和非体制内的不正当手段加以对抗。与此同时,各利益集团之间也进行相互博弈,处于雏形的公民社会的诉求也通过非可控舆论例如网路加以作用。这样,多元利益主体纠葛在一起的利益因素,导致腐败表现形式的多样化和不确定性。这使反腐倡廉建设的复杂性陡然增加。
腐败行为的发展蔓延往往具有滞后性。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惩贪肃腐力度的加大,贪官在国内的生存空间被挤压,新一轮大规模的贪官外逃和资金外逃,有可能成为我国今后数年必须应对的严峻形势。贪官外逃的预谋性、隐蔽性和国际反贪法律制度的差异性,使我们有理由担忧腐败发展蔓延的严重性以及由此带来的反腐倡廉建设的艰巨性。
人们不禁要问,以什么样的有力手段破解利益集团的不均衡态势,尤其是遮罩强势权力集团与强势资本集团的合谋?说到底,利益集团的话语权的影响力源自于其拥有的公共资源和资本。因此,就制度设计上,加强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变“对上负责”为“对下负责”,增强自下而上的制度推力,使强势权力集团手中的权力和强势资本集团手中的财富,向公民社会,尤其是劳动力集团转移,实现公共资源的合理流动。
对既得权力集团,就是削减其手中过度的公权,如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公共权力社会化的路径。尤其是对强势机关部门手中的诸多权力的裁撤、归并和公共化,显得尤为重要。
对资本集团,在改革当前税赋制度的不合理性,增加其由增量带动存量的资本成本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行贿犯罪的成本。过去,我们在打击贿赂腐败行为时,以侦破策略作为打击的准绳,导致重点打击受贿行为,对行贿行为网开一面,使得行贿者有恃无恐,进而导致被动受贿案件的频发。“重受贿轻行贿”的反腐策略也许有助于惩治受贿者,但却无法根治腐败顽疾,因为行贿人的意愿并不会因受贿人的落马而降低。反腐工作,需要做到对行贿受贿的惩治“双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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