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新华社发表署名文章《群体性事件中少用“不明真相”》,对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发布有关群体性事件的信息时,爱用“不明真相人员”“不明真相群众”等词句,表达了“耐人寻味,值得反思”的立场。(7月29日新华网) 在我看来,“不明真相”可以拆解成三个部分予以探察。
其一,“真相”是什么?在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当口,真相往往是雾里看花,水中望月。既然当地政府并不提供真相,怎么让群众眼明心亮呢?
其二,群众知道“真相”怎么那么难?地方政府“不明真相”说辞的言下之意,是“我”是知道真相的,而且这个真相是唯一正确的真相。可这恰恰暴露了真相的“隐秘”,即真相是被少数权贵垄断的,不见天日的一个“铁屋子”。如果这个真相果真是正义的,为什么遮遮掩掩,躲躲藏藏?为什么在群体性事件发生时,不能迅速出示真相以息事宁人?
其三,“不明真相”的群众永远是少数派吗?地方政府在处理问题时,必会在“不明真相”的前面加一个定语:少数。这个定语,其实比“不明真相”更加令人玩味。加这个定语的意思,是要向全国人民说明,绝大多数群众是知道真相的,是支持和同情“我们”的。但是,地方政府永远也解释不清,为什么那少数群众,那么轻易就被蛊惑起来?
这是一个“真相”满天飞的时代,这又是一个“不明真相”的时代。某些地方政府成了真理的代言人与二传手,它们掌握了真相的制造权和解释权,就像周润发端坐菊花台,悠悠而强硬地说道:“朕不给,你不能抢。”而久旱盼甘霖的群众,绕过真相,直奔街道。
当然,我也不认为,在地方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时,都缺乏基本的诚意和担当。之所以把“不明真相”挂在嘴上,某种程度上,可能只是其语言习惯而已。但语言是思想的外衣,这种陈陈相因的权力和官僚语言,反映的是地方政府应对危机能力的孱弱,足以令其在群体性事件中的公共职责加水又加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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