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原区委书记周学锋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周学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杭州市中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2006年期间,周学锋利用担任台州市椒江区委副书记、天台县县委副书记、书记及县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招标、案件处理、土地出让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98万元、1万美元及价值人民币43380元的劳力士手表1只;利用职务便利指使他人将公款人民币300万元挪用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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