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昨日(21日)上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受贿一案宣布二审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的死缓判决。
2008年10月18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对刘志华案宣告一审判决,认定刘志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96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适用死刑刑罚。鉴于刘志华案发后能主动坦白部分犯罪事实,绝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刘志华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刘志华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内幕
受贿大部分财物与情妇有关
儿子留学海外收受他人资助
刘志华2006年6月9日被双规,被查出来的个人存款(包括妻子、儿子的)共有五六十万元。除此之外,办案机关没有在其办公室和家里搜出巨额财产。
刘志华被判受贿罪,其中与儿子有关的有两项:一是其子张伟在留学期间收受他人的资助。二是为儿子买了一套低于市场价格的普通住宅。
张伟回国之后,刘志华妻子多次催促其为儿子解决一套住房。刘志华找了燕尚园的开发商之后,为张伟按照4250元每平方米的内部价格购买了一套住宅。
检察机关认为:刘志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燕尚园的开发公司提供了便利,后刘志华向该公司提出为其子张伟购买了住房。按照发改委价格认定中心所作的价格鉴定,确定当时的购买价明显低于当时市场价27.81万元之多。这部分购房的差价被认定为受贿。
情妇是建筑公司老总
检法两家共同认定的刘志华受贿金额共计696.59万元,除上述其子张伟购买住房差价和在国外留学期间收受的资助外,另外还包括一些礼品,剩下的大部分与一名叫王建瑞的女人有关。
检察院指控,刘志华在担任北京市政府秘书长、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00余万元,其中滥用职权为其情妇王建瑞承揽工程,谋取巨额非法利益。刘志华被控罪名仅受贿一项。
刘之情妇王建瑞为北京一个建筑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揽得国家网球中心、曲棍球场及射箭赛场等奥运工程。而刘志华曾任北京市2008年奥运工程建设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奥运场馆及北京市奥运期间数百亿美元的基础建设项目。
刘志华受贿内容的另外一大项是总价值150多万元的两套住宅,均在王建瑞名下。起诉书显示,2002年9月至2004年11月,刘志华与王建瑞为方便姘居,多次向北京市天创房地产公司总经理王少武索要住房。为此,2004年11月王少武将位于复兴门北大街11号楼某住房送给王建瑞。该房屋鉴定价值5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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