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事主自认天真与无知
女事主在庭上解释,她为自己的天真与无知感到尴尬,既害怕事件被其他人知道,但又觉得有必要将事件公开,于是选用了这方法。
女事主发出电邮后数天,她每天都查看邮箱,但都没收到回音,于是她打算就此不了了之。
但事隔半年后,女事主收到警方电邮,解释警方因很久已没查看电邮邮箱,才迟迟未有回覆,然后又指示女事主应如何报案。
女事主的男友无意中看见警方的电邮,细问下,始知道事情始末。男友坚持女事主必须向警方报案,阻止涉案男子日后继续作案。
案件今年7月开审,正职为资讯科技人的被告(时为33岁)在庭上辩称,事发时是女事主动想与他亲热,但他以双方各有男女朋友为由拒绝,此举令女方十分不满,还狠掷杂誌泄愤。
当日拍摄完毕后,他的确送女方下楼,并约她两日后回来取相。但那天过后,两人便没再见面,直至他被捕为止。
被告又自辩称,他于2012年时,膝盖曾经受伤,故根本无法向女事主动用武力。
法官在判词时指出,根据各种证据显示,被告经常以替女子拍照为由,吸引女子主动到其公寓单位,当中确可能有女子被其才华吸引。只是当他遇到案中女事主时,被告欲与其亲热,却被拒绝,于是霸王硬上弓。
尽管当时女事主因无力反抗,转而要求对方戴上避孕套。但只要女事主曾简单讲出一个"不"字,便足以表示她拒绝性行为的意愿,即使女事主要求对方戴上避孕套,亦不能因此而扭转女事主不愿与被告性交的想法。
至于被告以130磅的强壮身躯,面对只有不足100磅女事主,即使有膝患,亦足以制服对方。
此外,法官亦不认为事件如被告所辩称,女事主是求爱不遂,在老羞成怒下诬告他。
相反,女事主最初以匿名方式向警方透露事件,当警方没有回应时,正打算就此作罢,却被男友得悉事件,并在他坚持下,女事主才亲自向警方报案,这显示女事主并非因含恨而作出诬告。
相反女事主的行为与其他被性侵的女受害人的表现很吻合,因而裁定被告性侵犯罪名成立。
事主要报案最好打911
根据多伦多退休探长苗延建表示,每个警区内都设有一个社区回应组,负责与区内居民沟通。至于一个警局的电子邮箱由谁负责检阅、检阅频繁与否,则没有一个既定的机制,基本上都是由局长委派或决定。要是负责检阅电子邮箱的警员休假,便可能没有其他人接手。
至于案中事主寄出的电子邮件6个月未获警局回覆是否经常发生,苗延建则表示这很难一概而论。
受害人不能匿名报案
不过,他指出,案中事主若在事发后,便希望警方处理事件,那就不应以匿名方法向警方报案。
因为只有市民向警方提供线索或资料时,才能使用匿名身分。但报案者本身是事件的受害人则不能以匿名身分向警方联络,因为警方必须直接与受害人联系,索取更多资料,才能跟进案件。
苗延建又称,若有紧急事件发生,当事人需要警方即时作出反应,最好的方法是还是打911,其他方法如电邮,又或多伦多警方最近推出以互联网报案,都未必确保警方能即时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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