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市一男子40多年前与太太分居,搬出两人合买的房子,虽然他没再搬回去过,也不再付贷款,但法庭近日裁决,该男子有权分得房产出售收益120万元的一半。
强斯顿(David Johnston)近半个世纪前与太太以3万7500元买了一间位于Elliott St.的独栋房子,1971年两人分居,强斯顿搬离。
强斯顿在那房子只住了3年,太太继续住在那儿,直到2009年去世,房子由儿子卢卡斯(Philip Lucas)继承。
强斯顿离开这栋房子已40多年,但法官裁决他有权分得卖房收益的一半。(谷歌地图)
问题是,强斯顿从未与太太正式离婚,也未签过分居协议,他的名字一直在房契上。2012年,他提出卖房要求,并要与卢卡斯均分所得。
卢卡斯提出异议,指强斯顿与太太有过口头协议,强斯顿放弃该房产的所有权利,太太以不要求赡养费作为交换。强斯顿否认,官司一路上到卑省高等法院。
法官近日裁定,卢卡斯未能提出证据,在没有分居协议的情况下,强斯顿仍拥有房产的一半权益。
法官下令出售该屋,所得扣除买价,卢卡斯可要求拿回母亲所付的房贷,强斯顿可获得剩余收益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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