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多伦多星报报道,2002年2月,家住多伦多东面Whitby的妇女斯塔克(Margaret Stack;下图)从邻居处得知,后者邻居的孩子可能偷了别人的手枪﹐她感觉此事重大又不想牵涉其中﹐于是通过朋友将此事告知杜兰区警队的1名警察﹐该警察要求报案者说出是从哪儿得到消息,斯塔克的这位朋友在压力下告诉警方是斯塔克提供的信息。
警方于是约见斯塔克﹐后者担心自己孩子及家人安全,要警方保护她的身份及隐私。当时警察满口答应,在这种情况下斯塔克说了出来。但后来警方出于疏忽,竟将完全没有处理过的录像作为证据披露给被告的律师,从而使得两名被告的父亲拿到录像﹐并得知原来是斯塔克向警方揭发其儿子的问题。
从此斯塔克家中再无宁日,不断遭到涉嫌偷枪邻居兄弟俩的骚扰,包括被监视、嘲笑,按受害人的说法,有一次斯塔克险些卡车撞死,她逃到路边的大树后才大难不死。这家人不堪骚扰,最后不得不搬家逃避。斯塔克在法庭陈述说,她因受到严重的心理压力而没有安宁之日,期间警方仍然未能保护她,令她遭到报复﹐心理受创达13年。
斯塔克最后决定状告杜兰区警方,并要求赔偿。安省高等法院法官上月底作出判决,要求杜兰区警方向斯塔克赔偿34.5万元的损失,赔偿给她丈夫6.5万元﹐她的两个儿子各2.5万元﹐总计46万元。
斯塔克获胜的消息大大鼓舞了有类似遭遇的举报人发起类似诉讼的决心。据明报报道,该案件原告代表律师Margaret Hoy说,自从今年2月26日法院判决出来以后,杜兰区警方有30天的时间决定是否要上诉,目前还未得到最新的信息。但她相信法官的判决相当合理。她相信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案例,因为她没有听说过去有人尝试用警方违背举报人身分保密特权的理由,将警察告上法庭的案例。警方违背公众的信任,这被法官认为是一个相当严重的情节,这也是法庭如此重视该案,判处警方向当事人赔偿34.5万元损失费的原因之一。
该案件判决出来以后,有不少人找Margaret Hoy向她表示有类似的经历,其中包括严重程度可以与本案相对比的事例。但她不认为警方这种出尔反尔令举报人陷入危险境地的情况时有发生,“大多数警察都能够做好他们的工作,只是有一小部分人没做到而触犯了法律。”
华人律师栗均告诉51记者,这是一个比较特别的案例,可能有人理所当然的认为警方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其实恰恰相反,警方没有这样的义务。试想如果当事人被警方要求作为刑事案证人出庭,你的所有信息在法庭都是公开的。
具体到本案有两个特殊之处,一是当事人事先向警方提出了保护隐私的要求而且警方也答应了,这就构成了一个合同,最后警方未能够信守承诺就是违反了合同,同时警方的行为导致了举报人承受巨大的损失,这才是此案的关键所在。
网友laman留言说:最后还是纳税人买单,骚扰者没什么事?加拿大的确不错!
网友西风纵:泄露她身份的警察也没啥事。纳税人总当冤大头。上次陈旺案,警察就以给小偷减轻刑责为条件,要小偷帮警察作证指控抓小偷的陈旺。
就这么一群东西,居然有一半以上都年薪超过十万。呵呵...
网友Shao Pang说:纳税人买单是绝对应该的。警察是纳税人雇的, 做错事, 作为"雇主"的纳税人自然要赔偿。 就像如果你的狗咬了人,你要赔偿一样的,别整天叫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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