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注意到一桩有关租务纠纷的案例,在2001年1月,本案事主当时还是十七岁,打算租用市中心的一个单身公寓单位。但是租务负责人以大厦方针不出租单位给未满十八岁租客为理由拒绝出租。
事主指出由于大厦拒租,她被迫要继续和她有暴力倾向的男朋友一起和退学。
最后她和男朋友分手后,有六个月的时间居无定所,甚至要到相识朋友家暂住等。
房东尝试去影响证人和制造有利证据以作合理解释,说明拒租不是因为年龄歧视,而是因为有关单位之前已经出租给其他人,但最后安省人权委员会以损害事主的尊严和感受为理由,判令房东给未成年租客一万元作诉讼赔偿。
房东不可以年龄为理由,拒绝出租单位给未成年租客。根据安省的人权法,每人都应得到在租住方面的平等对待,绝不容许因某原因受歧视和骚扰。其中一项反歧视的因素就是年龄歧视。安省人权法第四章一节说明,十六或十七岁未成年人士如独立于他们的家长监管,应享有和成年租客的同等权利。
要避免同类的租务纠纷,房东需要在出租单位前清楚安省人权法第二章一节的十二个反歧视标准,包括:国籍、出生地点、肤色、种族、性别、性取向、年龄、婚姻状况、家庭状况、伤残等;这是房东需要遵守的责任和租客的权利。
另外,如果是以大厦形式出租单位,房东需要培训房租的负责人或有关员工安省人权法对租务方面的标准,这能降低不必要的租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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