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魁省一位74岁的父亲因家庭琐事两巴掌打死了13岁的女儿,却能免于坐牢。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已引发了全国居民的关注和愤怒。令人们最难以理解的是:在“尊重生命”的加拿大,连伤害一个动物都会被警方拘捕、铐上手铐押上警车,甚至被判刑,两巴掌打死小女孩竟然能不用坐牢?
据报道,这位打死女儿的父亲是蒙特利尔南岸隆格尔(Longueuil)市居民希迪梅(Moussa Sidime),现年74岁,是一位几内亚裔移民。他退休前是一名建筑师,过去没有犯罪记录,也没有因虐待儿童而被投诉过。
2010年10月的一天,由于希迪梅13岁的小女儿努泰内(Noutene)拒绝打扫厨房,被他抽了两个耳光。小女孩随后失去知觉,而希迪梅发现不对劲后立刻拨打了911,救护车将女孩送往医院抢救。
三天后,努泰内医院去世,法医后来的检查发现,这两耳光造成女孩颅内动脉断裂。
控方要求法官判处希迪梅两年有期徒刑:不仅因为他的行为导致死亡,而且因为他打女儿耳光的行为构成虐待儿童和滥用家长的权威。不过,希迪梅的辩护律师则表示,被告没有犯罪前科,没有任何会对他人构成威胁的精神异常或导致他重新犯罪的暴力人格,而且他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后悔不已”。同时,希迪梅的家人和所在的社区也为他求情。
最终,本案法官接受了辩方的称述,判处希迪梅入狱60天,缓期两年执行,这等于说希迪梅可以不用坐牢,从法庭出来就可以直接回家了。
这一判决经过媒体报道,引发了全国居民的关注和愤怒。公众一边的压倒性意见是量刑过轻,“不理解”。在本网的论坛上,一位网友质问:杀人无罪也是人权国家民主自由精神的最高体现吗?
本地一家媒体的专栏作者则表示,不久前魁省小城马高格的一个市民因打死邻居家的猫被判了5个月,现在同样是在魁省,夺走一个13岁少女的生命判60天,天理何在?
魁省律师罗德表示,人们应该把法律和感情分开。从感情上来说,一个孩子被打死,多重的刑期都不够重。可是从法律上讲,法官有各种因素要考虑。涉及到过失杀人,尤其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而联邦最高法院2010年的一项判决使法官在过失杀人罪的量刑上有相当大的自由决定权。
本案法官坦承,希迪梅的案子很不容易判,因为过失杀人的案情中有多种因素要考虑。仅以父母过失导致孩子死亡的案子为例,量刑可以从缓刑到入狱4年。可是,他还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被告74岁的高龄、没有犯罪记录的背景、他的罪行客观上造成了“可判无期徒刑的严重性后果”,但是主观上完全不能事先预见。正是因为如此,他的判决书长达17页之多。
虽然法官似乎很有理由,但是打死幼女不用坐牢,而打死一只猫被判5个月之间的差异也太大了。对此律师罗德呼吁,立法者应该在量刑上可能需要建立更统一的标准,而不是取决于法官的判断。他相信,这个案子可能成为一个促使立法者通盘考虑量刑的契机,令加拿大司法系统的标准更加统一。(作者:牧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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