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表示,迩来陆续查证确认具双重国籍之役男持外国护照入境,经役政单位依法限制出境,造成诉愿或陈情案件之情形屡有发生。内政部于日前要求役政单位加强宣导相关兵役及入出境法令,请侨民役男留意合法之兵役权益。
中华民国兵役制度虽逐步转型,惟役男依宪法及兵役法应负之兵役义务并未免除;凡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且在台曾设有户籍之男子,于年满18岁之翌年1月1日起役,至届满36岁之年12月31日除役前,依法均有服兵役之义务。
至于在台原有户籍兼有双重国籍之役男,无论其户籍是否迁出国外,应持中华民国护照入出境;其持外国护照入境,依法仍应征兵处理者,将限制其出境至履行兵役义务时止。
至于具有侨民身分之役男,依「归化我国国籍者及归国侨民服役办法」之规定,返国居住「届满一年」时(「届满一年」之计算方式,以该办法第四条规定之情形为准),依法办理征兵处理。侨民役男如持外国护照入境,其入境在台居停留期间亦应纳入并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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