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是明确承认公民有权拥有多个国籍的国家,一个加拿大公民移居海外并加入外籍,只要不通过官方渠道明确声明放弃加拿大籍,对加拿大政府而言,他就仍然是加拿大公民,而事实上真正“把事做这么绝”的几乎没有。
如果一名加拿大公民真要移居海外,有两种选择。
第一种是照常纳税,每年填写税单并报税,且不但要填写、申报在加拿大所拥有的财产和所获得的收入,也要照样填写在海外拥有的财产和收入,如果居住国和加拿大并未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那么只好分别向两国缴纳同一份收入和财产的税款。第二种是申请做加拿大的“非税务居民”。所谓“非税务居民”,即保留随时回到加拿大居住的资格,但因满足某些条件而合法豁免向加拿大纳税义务的居民。
既然已经离开加拿大,自然应该放弃在加拿大的工作,也就不再能获得工资等收入,当然,养老金、租金、股息、红利、退休津贴等收入可继续获得,不过需要报税(但不影响“非税务居民”身份)。要做“非税务居民”也有让人头疼的难题。
首先,不能在加拿大拥有不动产。如果拥有,可以选择出租,但租客不能想走就走,因为这个出租屋只要一天不处于被出租状态,房主就又变成税务居民了。其实还可以过户给成年子女或其他成年直系亲属,但必须经法律公证,确保这些人不需要房主抚养、赡养,否则房主将会因“与加拿大的某个人仍保留经济活动联系”而被认定为税务居民。还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在房子里保留自己的房间,否则一切白搭。因此,最干脆的办法是把房子卖掉。
其次,不能在加拿大保留任何需要抚养、赡养的直系亲属,如果移居海外,而直系亲属仍居留加拿大,那么不但要签署经过公证的、不承担与这些人之间任何抚养与被抚养、赡养与被赡养义务的法律文书,今后与他们之间也不能有任何“通财之谊”,否则随时可能被重新认定为税务居民。
因为加拿大联邦政府是否向一个自然人征税,看的并非这个人的国籍,而是这个人的经济活动是否与加拿大有关联,如果有,即便从未加入过加拿大国籍,而只是“加拿大永久居民”(即俗称的“枫叶卡”持有者),且并不常住加拿大,他也一样逃不脱向加拿大政府纳税的义务。反过来,只要切断一切和加拿大的经济活动联系,这个纳税义务也就自然而然地不复存在了。因此,妻子和未成年子女不论是否需要移民的人承担抚养费,都会被默认为“存在经济活动联系”。因此要走而又是已婚的状况,请务必全家一起走。
第三,离开加拿大又不想纳税,就必须放弃一些作为加拿大纳税人的权利。如必须注销加拿大驾照,放弃一切在加拿大银行开设的账户、信用卡、医疗保险,不得拥有加拿大公立图书馆借书证和其他会员卡。
决定做海外“非税务居民”时,最好填写一份名叫NR74的表格,并递交给加拿大联邦税务局。否则一旦并未被认定为“非税务居民”,并被判定需要补税,还需承担“偷漏税”的法律责任。
即便做完这一切,也不能就放心地不去给加拿大政府纳税,而是需要小心谨慎,因为随时可能因一个举动,而重新变成税务居民。
比如偶尔回加拿大玩一段时间,可一定要数着日子玩。一旦一年内住在加拿大超过183天,对不起,就又成为光荣的加拿大纳税人了。如果拥有加拿大和英国双重国籍,但离开加拿大后并非回到英国,而是去美国,并且在美国只有工作签证、旅游签证,或索性什么都没有。那么还是对不起,因为“非税务居民”仅限于拥有其他国家永久合法身份(国籍或“绿卡”)并且在拥有上述身份的国家生活时才有效。否则,继续照章纳税。
当然,很多人也可以抱侥幸心理,认为加拿大税务机关未必查得到。但是“漏网之鱼”一旦被查到,要受到法律严惩。倘若名人或富翁,最好更是不要打这样愚蠢的主意,加拿大税务机关重点盯的就是这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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