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周二)上午,市中心唐人街发生了一起单车撞行人事件。一名56岁的华裔女士被撞倒、头盖骨严重受伤,至今没有出院。然而,根据安省公路法,无论被撞的女士能否恢复,肇事骑手可能只需要支付400元的罚金。这桩事故随即引起了本地媒体和居民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呼吁提高安省公路法对粗心驾驶行为的判罚水平。
骑手逆向骑车撞倒华人女士
前天(周二)上午近11点,三位华人市民在市中心唐人街Dandus和Huron St路口,遭遇一名闯红灯的单车骑手。三位华人市民中的一名56岁的女士当场被撞倒,头部猛烈地碰击地面,头盖骨严重受伤。
据多伦多警方交通组新闻官史密斯警官(Hugh Smith)透露,三名行路的华人市民并无任何违章。当时他们正沿着Dandus南侧人行道向东行走。走至Huron St路口时,他们等到行人交通灯变绿才沿着斑马线过街。撞击华人女士的骑手则负担全部事故责任,他不仅闯了红灯,而且在单行线上逆向行驶。肇事骑手骑车速度极快,令三人闪躲不及。
待急救人员赶到时,发现伤者的伤势相当严重、几乎危及生命,便立即将她送往附近的医院抢救。目前,该名女士还没有出院,但是伤势已基本稳定。
尽管这名肇事骑手把路人撞成致命伤,但是根据安省公路法,无论日后被撞的女士能否完全康复,他可能只需要支付400元的罚金。由于省民骑车不需要执照,所以他也不可能被吊销驾照。
史密斯警官表示,警方已对肇事骑手控以“粗心驾驶”(Careless driving)并导致行人受伤的罪名,可能被罚款400元至2000元,也可能是最高6个月的刑期。由于这项控罪不是刑事控罪,而是按照安省交通法控罪,所以警方不会公布肇事者的姓名。
他强调,警方控罪的标准是按照行为,而不是按照后果。从目前的调查来看,肇事骑手并无任何犯罪意图,所以没有刑事控罪。即使骑手将受害人撞死,唯一的不同仅是这桩案件将交由民事法庭(civil courts)处理。
在安省,马路踏单车者与摩托车手、驾驶汽车的司机一样,都受到交通条例管制。汽车司机与骑单车的人唯一区别,就是骑单车不用考车牌。
史密斯警官最后称,尽管警方只给骑手开出400元的最低罚单,但是不排除伤者的家人将此案诉诸民事法庭(civil litigation),届时他便可能面临上万的赔偿。
交通法对粗心驾驶判罚过松?
据悉,上述这起事故已不是近年来的第一起华人被单车撞击、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案子。2009年8月,来自上海的蒋成黎女士在士嘉堡区Kennedy和Sheppard的人行道上,被一辆迎面而来的单车撞倒。蒋女士在送医院抢救一天后不幸去世。
史密斯警官解释,发生在士嘉堡区的那宗意外,肇事少年所骑的单车车胎直径没超过61厘米,符合多市市府制订的法规标准。换句话说,那少年在人行道上骑车没有违规。其次,单车少年与受害人蒋成黎女士相撞时,两人都互相看见对方,都曾试图躲闪,却因为闪避的是同一个方向而最后撞上,因此被警方定性为意外。第三,肇事者是一名15岁少年,不能当成人看待。因此,市警方经过仔细的调查后,决定放弃对那名肇事的15岁少年提出控罪。
可是,如果按照本市的法规(点击查看),即便是单车轮胎的直径超标,肇事骑手可能也只需面临90元的罚款而已。
安省汉密尔顿居民博尔斯(Daryl Bowles)表示,在安省司机(或单车、摩托车骑手)被控“粗心驾驶”重伤、甚至撞死行人后只要支付几百元就能了结案子,简直让本省的交通法成了一个笑话。
2008年,博尔斯的父亲不幸被撞身亡,肇事司机只被判4个月监禁。从那以后,他创办了一个网站(familiesfightingcarelessdriving.com),呼吁对造成死亡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判处强制监禁、强制吊销驾照和处以高额罚款。截止目前,已经有2000人签名表示支持。
此外,去年4月13日安省Brampton市居民、65岁的凯珀斯女士(Tina Kuipers)在过马路时,被一辆卡车碾过(run over)身亡。一年后,肇事卡车司机、39岁的乌曼文(Obarasiagbon Umanmwen)在宾顿法庭承认“未让渡行路优先权”(failing to yield)。法庭判乌曼文缴纳罚款500元,这也是交通法定义中司机对过路行人造成事故这一单项罪名的最高刑罚。
去年10月2日,多伦多居民、32岁的威尔逊女士(Alsea Wilson)在密西沙加市撞倒了88岁的罗顿女士(Diana Rowdon)。次日,罗顿女士在医院因脑受伤不治身亡。威尔逊女士在庭上承认了自己“未让渡行路优先权”后,也仅被处以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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