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成功申请移民来加的文女士(化名),万万没有想到因为前夫当年将法院判给她的儿子藏起来,阻碍母子俩一同来加的行为,令到现在已经被找到的儿子移民申请遭拒。她想不明白为什么现在已经通过体检的儿子,却因为3年前无法完成体检,而被拒绝移民加拿大。
「当时我和儿子的体检通知都到了,但我怎么也找不到他,于是我有了个想法,如果能自己先来到加拿大,成为永久居民,再回中国找儿子会受到社会上的更多关注,也许很多机构会更加同情我,帮助我尽快找到儿子,并把他带来加拿大。」提到当年的这一决定,文女士感到十分无奈。但她仍对加拿大移民部门所做的决定感到气愤。
她表示,在香港加拿大领事馆移民部发出的拒签信中,引用的移民法条款117(9d)和117(11)(a),指出由于此前她有能力带儿子进行体检却没有完成,便表明儿子不被视为其家庭成员。「我曾向移民部门提供多份文件,声明儿子无法参加体检的原因不是我所能控制的,并不是条款中所说『有能力……而没有做』。」
2005年,身居中国深圳的文女士与前夫离婚协议得到法院的终审判决,并将儿子的抚养权判给她。但这并没有让她松一口气。因为从2004年起,她就已经找不到儿子了。
她回忆道,2004年的一天,她如往常一样去幼儿园接儿子,却被老师告知儿子已经退学﹐被爸爸接回老家了。随后她按照前夫老家的地址去追,但并没有儿子的影子。此后,她通过包括请私家侦探的多种方式寻找,依然一无所获。
到了2006年,她一边继续寻找儿子,一边开始办理和儿子两个人的申请移民加拿大申请,直到收到儿子的体检通知,儿子还是音讯全无。无奈之下,她决定先签署一份放弃儿子移民申请的声明(Decalaration with Regard To Non-Accompanying Dependent Who Is Not Examined)﹐自己先来加拿大﹐再用永久居民的身分回中国继续找孩子。
「我真的以为很长时间内都不会再见到儿子了,前夫有暴力倾向,我尽量不让他有机会接触到我,一时也对找回儿子失去信心。」就在她痛苦和失望的等待之中,2008年底,她突然接到中国一间学校电话,说儿子就在该学校就读,并通知母亲可以将孩子接走并带回加拿大了。
虽然到现在为止文女士都不知道前夫是出于何种心理,同意将儿子交还给她,但这对当时的她来讲却是一个天大的惊喜,将儿子接回来之后,她立即帮他办理了探亲申请,并顺利的带儿子回到了加拿大。
孩子在多伦多生活了两个月以后,一切都很适应,2009年初,她决定开始办理孩子的移民申请,经过了所有的文件提交并且通过体检之后,却在本月初收到了移民局的拒签信。
移民律师﹕对申请者不公平
多伦多移民律师认为,令文女士的申请遭拒该法例本身「有问题」,因为在其经手的不少移民案例中,申请者因为抚养权的问题,不能在第一次申请时带孩子前往体检的情况时有发生,而该类案件多数被拒,她认为这对申请者很不公平。
她解释说:「如果加拿大移民法的这条法例是以防止申请者将疾病带来本国,威胁到本国人的健康为目的,那么完全可以通过申请者第二次接受体检的结果来判定其是否达到健康要求,事实上遭到拒绝的申请者中大部分都是身体十分健康,只是因为家庭的原因无法按时体检。」因此,龙莹支持文女士积极上诉,并希望法官能运用移民条例中人道同情的特例,为申请者打开移民加拿大这扇大门。
签放弃书影响大
移民法的该项规定,是为了避免那些因为当时生病,尤其是患有某些传染疾病的申请者来加拿大,对本地人的健康造成威胁,而移民局给了第一次机会,申请者却没有把握,移民官有理由怀疑当时是因为逃避体检,隐瞒病情,这一点是不被加拿大法律接受的。
在文女士的案件中,孩子当年是被前夫藏起来,而无法参加体检这个理由似乎无法说服移民官。事实上,因为当时有疾病,而不敢接受体检的案例也发生过很多,而且多数这类申请都是被拒绝的。
她说:「除非能让当事人,孩子的爸爸亲自证明当年的所作所为,才能够令证词更有说服力,但还要看处理该案件的移民官是否真的被说服。」
文女士当年签署的那张放弃书,对其儿子现在的申请过程有很大的影响。而龙莹则认为,由于当事人当时若不签署该声明,便要放弃自己的移民机会,因此是被迫,而不是自愿签署,这一点在当事人日后的上诉过程中可以向法官进行申明。
现在文女士最担心的是儿子的健康问题,因为没有移民身分,她只能给孩子购买商业保险,也就是说除了特别的事故以外,其他很多方面的身体不适都不在保险范围内。她说:「有时候孩子因为感冒等小病去诊所,因为没有健康卡,诊所都不愿意提供治疗,这令我们很恼火。」
坚持上诉 儿子可延续探亲签证
虽然移民上诉部门告诉文女士,若她坚持为儿子的案件上诉,儿子可以一直以该理由延续探亲签证,直到他18岁成人之后,自己申请移民。但在此期间,孩子医疗保险的问题,受教育机会问题,以及自己因案件缠身无法顾及工作的问题,都将一直困扰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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