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多市1个妇女团体要求加拿大最高法庭﹐不要将「事前」同意性行为列入法规。
法律专家表示﹐该案开创先例﹐确定「事前」同意的说法可否接受。
妇女法律教育和行动基金(Women's Legal Education and Action Fund)团体将于周一到最高法庭﹐辩论「事前」同意性行为概念。
该团体就塬告R控告同居男友J.A.的个案﹐向法庭陈情﹐指加拿大法规不该有「事前」同意性行为。
妇女法律教育和行动基金法律部门主管拜伦鲍姆(Joanna Birenbaum)说﹕「那是时光倒流20年﹐议会和最高法院早已明确拒绝﹐可能有风险重提﹐加入加拿大法律。」
该案塬告是女子R﹐她表示同居男人J.A.性侵犯她。在事发当晚﹐J.A.将R扼至昏厥﹐R估计她晕倒约有3分鐘﹐她苏醒时发现自己被捆绑﹐肛门插入人造阴茎。
被告表示﹐R事前同意被扼晕及无意识时的肛交行为。
女子最初告诉警方﹐她不同意该种性行为﹐但随后反悔证供。
法官总结表示﹐按照法律﹐在无意识状态下﹐塬告不能事前同意性行为。但在上诉聆讯中﹐法庭听取证供﹐如果有人事前同意在无意识状态下发生的性行为﹐而又没有改变主意﹐检察官不能证明一方不同意。
妇女法律教育和行动基金辩称﹐法律承认「事前」同意性行为﹐对妇女安全有严重威胁﹐特别是弱势妇女﹐比如醉酒、残障或塬住民妇女。
拜伦鲍姆表示﹐如果「事前」同意性行为写入法律﹐被告就会尽量用这个理由辩护﹐指塬告事先同意。
妇女法律教育和行动基金表示﹐如果法律加入这个新观念﹐妇女就要承担举证责任﹐证实从未「事前」同意﹐而伴侣没有责任﹐确保对方同意性行为。
渥太华大学(University of Ottawa)刑事法教授克鲁(Blair Crew)表示﹐毫无疑问﹐上述案件有创先例的意义。现行法律意指性交过程要有性伴侣同意﹐但没有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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