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陈旺之所以能够得以开脱,其实很大程度上是拜于舆论声势和社会力的介入,所以法官在判案时就把火气撒在媒体上,认为是“以舆论审判”,使检控官及法官审案时备受压力。
看清这一点很重要,这也就是说,如果排除所谓社会舆论的“干扰”,陈旺案的审判结果很可能就是另一种样子;或者说若再发生一起类似案件,当事人就有可能是罪责加身了。因为此次不是法律上出现了有利于当事人的变化,正如主审法官卡利(Justice Ramez Khawly)在判词中所强调的,由于舆论干扰无法明白案发当天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所以证据不足而无法证实其有罪,故只能撤销陈旺等袭击及非法禁锢等控罪。对于现在这种结局,尽管从彩色照片上看到陈旺一干人等乐得合不拢嘴,但坦率地说这不是司法的胜利,主审法官们大有一种心不甘情不愿的气结。诚如有刑事律师认为,陈旺案的判决并没有扩大法例赋予市民的拘捕权,作为特例只适用于陈旺的案件,不能作为有指引性的判例,商户日后面对类似事件时依然要小心行事。
陈旺案的吊诡之处,就在于惯偷的盗窃者反倒成为受害的一方,而治盗不力的警方不但不追究责任,反而站在提讼的立场上,被控的却是被偷的业主。这种司法面前的平等是否缺失了最起码的公义,值得存疑和探讨。因为这一案件的根源在于警方未能就店铺的盗窃案作出有效的打击,把防盗的具体责任推诿给市民。如此办案不但不利于社会治安的根本稳定,同时也会使市民逐渐对司法制度失去信心,这是一体两面的事情。
由此看来,加国司法存在首鼠两端的伸缩地带,使个体生意人今后再遇到伯内特(Anthony Bennett)那样的行窃者,仍然有自吃苦头自认倒霉的情况出现,客观上为不法者张目。表面上的法律平等,却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造成是非颠倒黑白混淆的结果。据了解,小商户是安省经济中最大的实体单位,也是加国经济的骨干,如果他们自己的财产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将不利于营造一个适宜的经商环境。
正是由此暴露出司法与现实的抵牾之处,只有从根儿上解决问题,才能尽量消除在这方面存在的隐患。联邦新民主党国会议员邹至蕙和自由党国会议员胡平藻(Joe Volpe)都提出扩大市民拘捕权(Citizen's Arrest)的私人法案,要求修改有关“公民拘捕”的刑法内容,实在是一件有远见积功德的做法,触及到问题的本质,说明公民拘捕权的条例是应该有弹性的。据了解,邹至蕙最近会于国会要求所有政党支持她的草案,若获支持,就会交给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审议,然后再交给国会表决,最终让草案成为法律,以此来更好地保障国民的利益。
不过有关方面认为,对于公民拘捕权条例的修改不能乐观,因为若规定加拿大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有适当理由的前提下,可以行使拘捕权的话,合理的时间到底是多长则难以确定,也不确定内容是否能够完善现有情况。
另外陈旺将行窃者伯内特捆绑,也的确有失分寸,铸成被指控的事实,这是陈旺僭越权限值得检讨之处。至于陈旺说再遇到此种情况,再不管擅自抓人之论,就不能仅仅就事论事了,要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借此机会扩大了解加中司法体制上的种种差异,甚至东西方在社会文化乃至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区别。不在原地跌跟头,也避免在其他地方跌跟头,否则还会因误解而导致违法的指控。
对此案件,也没必要与政治扯上太多关系,应该回归到法律界面本身上来。有反对党就此案抨击麦坚迪领导的安省自由党政府,认为有必要追究省府未能有效地对勤劳工作者提供保护之责,笔者倒认为这题目做得有点过大了。
然而更为根本的是,社会上加强打击刑事犯罪的力度,改善大环境的治安秩序,无形中也就等于减少盗窃案例的发生,也就减少业主与行窃或其他作案者正面冲突的机会。候任市长福特已经承诺增聘100个警员,若能加强华埠警方巡逻,或委派一个警员专责处理华埠事宜,那是最好不过的善举。所以就有华埠商户表示,让警方执法比市民行使拘捕权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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