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非法经营外汇买卖,涉案金额高达3.1亿元,这起影响巨大的“地下钱庄”案件昨日终审落槌。记者了解到,江苏扬州中级法院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三案犯分别被判刑。
国外开汇款公司
国内开展业务受阻
今年43岁的何家财大学文化,系福建省福清市人。2003年,何家财和妻子施丽云在加拿大注册成立了加拿大特快汇款有限公司,何家财任总经理。据了解,公司成立后,他本打算在中国国内开展业务,却没有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
在一审的庭审中,据何家财供述,加拿大特快汇款有限公司有两种汇款方式,其中一种就是通过某系统采取本币和外币对冲方式,也就是境、内外的客户要往对方汇款时,不必通过银行汇款,只需相互抵消,公司收取的手续费也不交银行,业务地点界定在加拿大温哥华,费用在0.5% 1%之间,一些大客户费用可以是0.3%,手续费都是在加拿大收取。有时会不收取客户的手续费而为客户汇款,一是为了经营策略的需要,二是有时两边的资金不平衡,为了平衡两边的资金。
跨国倒卖外汇
涉案金额超过3亿
“我知道在国内做这种业务是法律禁止的,因加拿大特快汇款有限公司在中国国内没有公司,也不接纳公司业务,所以只能将客户的款项汇到个人账户上,因此就以我亲属的名义开设了一些银行账户,用来转账。”何家财供述称。
为开展业务需要,该公司在国内以何家财、施丽云等人名义在农行、建行等各大银行开设20个个人储蓄账户,由被告人施丽云、陈云龙根据加拿大特快汇款有限公司的指令在国内向客户收取或支付人民币汇款,公司在境外向相关客户支付或收取相应的外汇资金,以实现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兑换业务,公司在加拿大收取每笔0.3% 1%不等的手续费。所有收取和支付的款项均通过何家财、施丽云等人的个人储蓄账户进行,完全脱离中国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自2004年4月至2008年10月,何家财等三名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擅自在我国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从事境外和中国之间外汇与人民币的买卖业务,非法经营总额达3.1亿余元。
3人都被判刑罚金
二审维持原判
江苏扬州邗江法院一审认定,何家财、施丽云、陈云龙,在未经我国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我国国内法定外汇交易场所外进行跨国买卖外汇业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何家财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施丽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陈云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何家财不服,提起了上诉。昨日,江苏扬州中级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官说法:
地下钱庄必须依法打击
这是一起涉案金额达3亿余元的特大跨国倒卖外汇的案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
本案的三名被告人采用在中国境内支付或收取人民币资金、境外收取或支付相应外汇资金的手法,实现人民币对外汇的兑换业务,这种经营方式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我国对外汇实行强制管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外汇买卖、结汇业务,都必须获得我国外汇管理部门的许可并在规定的交易场所内进行。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本案的三名被告人违反法律法规所进行的非法经营活动,不仅扰乱我国银行正常的业务,威胁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国家金融安全,而且还有可能成为走私、涉税、贪污腐败等多种犯罪活动“正常的资金管道”,为各种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因此,这种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跨国买卖外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必须给予严厉打击,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保证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
作者:省法宣 姚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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